新准则下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一方面体现了国内会计准则和国际准则的趋同更近了一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机遇;另一方面其巨大的变化给传统会计模式带来了强烈冲击,公允价值的应用就是其中一例。

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成为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的焦点之一。

毕业论文网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被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公平交易”、“熟悉情况”、“双方自愿”是公允价值确认的基础,同时也是确认公允价值的标准。

二、公允价值确定      目前,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三个级次:第一,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公开市场的,应当运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第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或参照实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第三,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三、以投资性房地产为例谈公允价值运用中的问题      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系不是非常成熟,公允价值确定仍然存在不确定性较高、主观估计成分较多的问题。

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可以运用公允价值

不仅如此,利润表中还新增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来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收益或损失。

由于新会计准则未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做出硬性规定,给房地产上市公司留下了选择的空间。

因此,截至目前,多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没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那么,这些公司为何没有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呢?   (一)公允价值运用环境尚未形成。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

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要有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同时企业能够从活跃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

也就是说,不允许企业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

但是,要找到每一处房地产活跃市场是相当困难的。

因此,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虽然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和营利能力,但是由于公允价值的确认仍然是一个难点,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确定的合理性,在现阶段综合环境下很难达到。

(二)税收问题影响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就存在明显的差异。

会计上,在年末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而目前税法上,是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其影响是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很可能仍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

这样,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税负没有影响。

但是,如果计算所得税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也不能按照计提折旧或摊销进行处理,房地产企业就应该权衡在成本模式下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处理所具有的抵税效果与公允价值模式下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没有现金流入)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做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选择。

(三)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后续成本较高。

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那么判断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是否恰当、公允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成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

投资性房地产而言,活跃市场存在着相同或类似的其他房地产最新交易价格的,均可以参照类似房地产的现行市场价格,也可以采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法进行确定

参照香港的做法,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公允价值确定依据。

而且要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投资性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这将大大增加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后续成本。

(四)公允价值的变动容易造成信息误导。

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

当前,我国的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刚刚进入加速发展阶段,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有可能出现贬值,但更多的投资性房地产以盈利稳定为最大特点,升值潜力较大而且预计将会持续。

如果采用会计准则中规范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总体上每年的重估增值额应该持续为正值,计入当期损益后每年的净利润预计会得到持续的额外提升。

但是,如何评价这种由于增值带来的净利润增加还需要市场进一步达成新的均衡,并且影响净利润的因素大大增多,波动幅度也会增加。

四、解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相关问题的措施      在目前国内缺乏活跃市场、要素市场不成熟、市场化程度低等情况下,公允价值的认定方式、手段尚不完备,所以它的使用不可能一蹴而就,必定会遇到很多的困难。

但同时也应当明确,公允价值运用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也是我国会计发展的需要。

为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成本计量模式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平稳过渡。

(一)明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范围。

虽然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运用范围,但结合目前国内情况来看,它的实施短期内不可能达到希望的目标,甚至有可能会背离人们的预期。

因此,公允价值运用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即结合国内市场体系的现状,将准则中所规定的运用范围进一步区分为“必须运用、可以运用、暂缓运用”,并给出具体操作的指引,从而保证在当前条件尚不十分成熟的环境下降低公允价值全面运用可能造成的整体性风险。

(二)规范公允价值确定的标准。

需要确定的标准包括:1、确定标准市场

对于已经存在活跃、公开交易市场的,应由国家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明确其中符合公允价值确定标准的市场,其交易价格可以直接使用,从而形成统一、标准的公允价值信息平台,保证公允价值的合理。

2、确定标准工具。

由国家各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指定研发机构,制定标准的估值模型系统,集中采集有效的市场数据,及时对模型进行修正,同时简化系统使用者所能调控的要素,尽可能降低主观因素对估值的影响,保证在标准范围内使用所获得的估值可以被认定为公允价值

3、确定标准中介。

细分市场要素和行业评价机构,定期由监管部门核准资质并进行公示,对于重大交易必须明确由指定的中介机构介入,以第三方的身份进行评估,尽可能保证估值的公允

(三)加强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监管。

成熟环境的缺失和学术思想的分歧,造成了新旧准则体系对接中的碰撞,同时影响着公允价值的确认。

在这种条件下,公允价值使用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会计信息公允性、相关性的同时,也为一些投机者提供了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可能。

因此,必须对公允价值的使用加强监管。

监管部门应对公允价值实施过程中的主观差错予以纠正,对公允价值的恶意操纵者及获益主体予以认定并给予惩罚。

为此,监管者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技术,完善管理政策,以量化模型识别问题并监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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