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运行事故引起民事赔偿问题的思考

摘要:电力运行事故引起民事赔偿的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供电企业客户民事法律关系,已成为供电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文章紧紧围绕《宁夏农电事故汇编》中的事故案例,重点阐述:供电企业应明确与客户之间的民事关系,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依法维护供电企业的权利;同时,搞好安全生产,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分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减少客户供电企业的诉讼。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电力运行事故 民事赔偿 民事关系 安全生产 法制管理      ▲▲ 引 言      随着电力企业的迅速壮大和发展,供电线路的不断增加和延伸,电力运行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日益增多。

本文所提“电力运行事故”是指一切与电力运行有关的事故,包括电力企业责任事故、不可抗力、外力破坏造成的事故以及其他的意外事故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民法律意识正逐渐增强,一旦发生电力运行事故客户供电企业法律纠纷在所难免。

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好供电企业客户民事法律关系,已成为供电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分析我区多年来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我认为应该作好以下工作。

▲▲ 一、依法明确供电企业客户民事关系      (一)确立供电企业客户民事关系,明确产权归属   客户供电企业申请用电,供电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客户提供合格的电力和优质的服务,客户按时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双方便达成一种供用电关系。

供电企业客户建立供用电关系之前,应以法律认可的形式,明确双方的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分界点,一般以书面合同或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形式确立双方的法律关系。

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即产权决定责任

因此,供电企业客户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首先要明确产权的归属。

(二) 明确供电企业客户的法律责任   随着农村低压电网改造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电网的产权性质发生了变化,供电企业直接面对的客户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供电企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也越来越大。

供电企业索赔事故事件已屡见不鲜,诉诸法律、对簿公堂的触电赔偿案呈不断上升趋势,加上媒体的特别报道等因素,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往往对供电企业不利,有时甚至要供电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

因此,供电企业客户确立供电关系时,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显得极其重要。

▲▲ 二、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提高依法维护供电企业权利的能力      (一) 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一般是由营销部门来完成的,不少营销人员受法律知识的限制,加上多年来粗放的管理模式和放任自流的工作习惯,对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报有完任务的观点。

对合同的内容、条款不加分析,对应当明确的产权分界点和维护责任分界点不细加思考,而是机械的套用过去的合同版本,往往引起用电纠纷时,再去推敲那些责任不明、产权不清的条款,为时已晚,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已经无法挽回。

因此,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一定要由法律专业人员把关,认真做好。

作为电力管理部门的各级电力监管委员会,应当在新形势下,加强电力监管,在法律的框架下,规范供用电合同版本,让供电企业客户双方能够真正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明确产权责任,规避经营风险   《电力法》是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产权的划分和安全责任的明确是电力运行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因此,供电企业必须依据《电力法》的有关规定与客户明确产权关系及安全管理责任

但是长期以来,在农电管理中依然存在产权不清、安全责任不明的问题。

例如:《宁夏农电事故汇编》一书中提到:2004年6月29日,利通区金银滩镇西滩5队杨立龙发生触电死亡事故,因供电局对事故发生时该段线路的产权归属未能举证证明,即认为供电局作为该线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法院判罚供电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4年9月8日,金积镇秦坝关3队马国军违反《电力线路防护规程》,擅自翻建新房时,引起房屋距0.4kv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发生触电死亡。

但是,供电局却作为第一被告,被判罚赔偿死者47573.0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4.00元。

因此,供电企业必须对所有客户供电设施界定产权,理清关系,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适当的时候可对合同或安全责任协议书等进行有法律效力的公证,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

(三) 完善供电企业法制组织体系,规范法律工作流程   过去,供电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有的单位甚至没有专职人员。

随着公司化体制的建立,供电企业必学转变经营观念,让电力经营走向市场。

因此,健全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尤其重要。

只有组织上的保证,才能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同时,要规范供电企业的法律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法制宣传,使企业的法律工作做到事前有防范,事间有监督,事后有完善,以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 三、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对供用电设备的管理      (一)搞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   民事赔偿案的起因均为电力运行事故,因此,安全生产是从根本上杜绝民事赔偿的万全之策。

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杜绝因事故造成的悲剧发生。

(二)加强设备管理,排除事故隐患   引发民事赔偿安全责任,绝大部分是由于供电设施不安全的隐患造成的,如安全距离不够、警告标志不全等。

为此,要切实加强对供电设施的管理和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处理,防止因电力设施建设不符合技术规范、运行不当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触电案件发生。

客户造成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备查,以便一旦发生官司能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三)加强宣传,提高客户的防范意识   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原因,绝大部分是由于责任安全观念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加之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

例如:2005年“三夏”期间,平罗县城关镇沿河2队村民李生孝在未办理任何用电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撬开场面配电箱,接电风扇扬场,在带电移动电风扇时发生触电,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7月,贺兰县习岗镇新坪村村民包军开水泵抽水时,不慎触摸到自己安装的插座上触电身亡。

供电企业一定要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用电知识,不断提高客户的防范意识,减少由客户自身责任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

▲▲ 四、分清责任,减少供电企业诉讼      (一) 分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过去,供电企业既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又是电力供应企业,具有行政职能与企业生产的双重身份,实际上,现在绝大多数的供电企业仍未能摆脱双重身份影响。

供电企业行使《电力法》赋予的对供用电进行监督的职能,这种监督管理职能是行政管理职能,法律并不要求供电企业承担监督不力的民事责任安全责任仍由客户自己承担。

如不能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对各类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也不能要求消防部门对各类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把供电企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作为民事责任,实际上加重了供电企业的负担。

例如:2004年11月4日,平罗县高庄乡11岁男孩焦龙放学回家,在与一小孩玩耍时,顺着新村10队0174#变台附近一堆砖爬到配变台架上,越过表计箱托梁、变台托梁,触摸到变压器A相套管,发生10kv触电伤害事故,造成焦龙双臂被实施手术切除。

平罗县供电局、堆砖人王军分别作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被推上被告席。

法院没有判决责任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而是将此案定性为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小孩受重伤。

最后判决平罗县供电局承担原告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共计人民币260124.59元。

实际上,该局应该承担的是行政管理失职的行政职责,而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明确的电力官司的判罚标准   由于供电企业习惯上被视作为经济上的“大哥大”,在电力赔偿案件中,往往被索要高额的赔偿,同时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有关触电伤亡的报道也不时见诸报端。

对此,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往往同情“弱者”,没有统一的标准,吃亏的往往是供电企业,且赔偿金额及其巨大。

甚至在供电企业无任何过错时,被强加上“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加重了供电企业的负担,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案。

例如:1999年11月,曾经轰动一时的重庆电车脱鞭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法庭调解,原告廖克力获赔120万元,重庆城区供电局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姑且不说法院的调解依据,既然“无过错”还要赔偿120万,如果供电局承担主要责任,那么,赔偿的金额远不止百万元了。

因此,建议公司法规部积极协调地方司法部门,制定相应的电力民事赔偿案统一的法律解释和判罚标准,对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赔偿案件不予受理,减少电力企业的诉讼。

同时,供电企业作为法人,应在法律面前享受与自然人同等的权利。

(三)探索电力赔偿案件的限额保险问题   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人身触电赔偿案的限额,致使电力部门责任过重,受害人的索赔动辄数十万甚至数百万,已经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

一起触电事故赔偿金额,往往是一个供电企业亏损或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

而且目前也没有可行的保险品种进行风险的社会化。

因此供电企业应积极与保险公司探讨开展企业财产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与居民安全用电保险等,通过建立社会保障机制,转移电力企业承担的巨大风险。

▲▲五、 结束语      电力运行事故引起民事赔偿的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而面临的新课题,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依照市场规律和法制法规的规定进行。

因此,供电企业应努力规避风险,提高防范意识,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活动。

同时,有关部门也应不断努力,创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逐步完善法律程序,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以保障电力部门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供电秩序。

责任编辑:何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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