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力量是提升反腐合力重要保证

四种力量”是提升反腐合力的重要保证。

HYPERLINK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缪金华。

1月10日上午,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在京的中央政治局常委全部出席。这也是自1993年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中央作出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决定以来,党的总书记第19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并作重要讲话。中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报告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明确指出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据人民网·《人民论坛》)。

此间,反腐分析人士指出,近18年来,反腐“比较严峻”一词只在十六大中纪委向党的报告中用过。两个月后,即在中纪委的二次全会报告中继续沿用“依然严峻”的提法,并一直到现在。十七届中纪委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对反腐败形势的分析,仍是“依然严峻”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潜伏性、隐蔽性、延伸性。”。

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反腐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完善,创新惩防体系还不健全,腐败现象呈现了一些新变化。”其中,腐败官员、特别是腐败高官的犯罪金额的增幅,远远高于并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目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突出,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然易发多发,领导干部作风和廉洁从政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同时,大量事实证明,一段时期以来腐败主体正在由个体向群体演化;腐败手段由直接交易、现货交易、有形交易向间接交易、期货交易、无形交易转化;腐败方式从赤裸裸的权钱交易逐渐转为以感情投资为铺垫、等待时机再索取或实施回报;腐败现象从资金密集、权力集中的领域和部门向传统的“清水衙门”渗透和转移。腐败,仍然直接危及社会的根基,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

面对复杂、艰巨、严峻的反腐形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去年12月21日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座谈会上强调,要形成全党全社会反腐倡廉强大合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成效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证……。

合力反腐,是党反腐倡廉的优良传统和共产党人保持清正廉洁、永不脱离人民群众的制胜法宝。在新时期再提合力反腐,凸显反腐的紧迫性、严肃性、重要性,更是党实事求是、以实际践行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的体现,而合力反腐则必须牢牢地把握四种力量,即:党的力量群众力量民主党派力量和社会主义法治力量,并使之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

——党的力量? 无论何种情况下,必须始终如一的把反腐败上升到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党的责任,与腐败势不两立,腐败即意味着背叛!把腐败与廉洁,作为衡量和评价党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对于腐败,党不仅仅做到能够自查自纠,更要有勇气不断对其曝光和敢于“下猛药”动“手术”,绝不姑息迁就,对贪污腐败者严惩不贷。毛泽东同志早在五十年代就指出:贪污腐败官员“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已经不是我们的同志或朋友,故应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将他们肃清,而不应有丝毫的留恋或同情。”毛泽东同志强调,“对于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的严重现象,如果不加以彻底肃清,它们就要腐蚀我们的党,腐蚀我们的政府,腐蚀我们的军队,腐蚀一切财政经济机构和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使我们的许多干部人员身败名裂,给我们的国家造成极大的灾害,一句话,这就有亡党、亡国、亡身的危险。”。

反腐败,全党必须认识一致、思想统一,坚决纠正一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和言行,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坚定不移的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彻底改变和扭转反腐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间梗”的被动局面,确保反腐行动一致、打击有力,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如果有人执迷不悟,胆敢违抗中央指示,无论他的职位有多么高,资格有多么老,他的上级都应该坚决把他撤职。如果因为自己手上不干净而阻碍群众运动的,就不但应该撤职,还应该受到法律处分;如果他是共产党员更应该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注意发现、揭露和惩处,并须当一场大斗争来处理。”。

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做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党的态度、立场、决心,是引领反腐败斗争的强大的核心动力和力量源泉,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的成功与否,并由此来决定和检验人心是否向背,党的执政能力能否经受住检验和考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历来把党对待党员干部、特别是高层腐败的态度,视为是否真反腐败的试金石。”因此,?反对腐败,不仅要旗帜鲜明,更要斩钉截铁,毫不动摇!

——群众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一直处在反腐斗争的第一线。从改革开放初期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二王”(黑龙江省宾县燃料公司经理兼党支部书记王守信、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到近年来一批又一批官员的“落马”伏法,人民群众无不是自发的通过各种方式(上访、控告、写信检举、网络举报等)与腐败行为和贪腐官员作长期不懈的斗争,尽管有的遭受到打击报复,有的牺牲了个人的生命和财产,但他们依然矢志不渝的维护着党和政府的利益。毛泽东同志曾一针见血的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事实上,无论是共产党在革命党时期还是在执政党时期,人民群众始终相信党、依靠党,并在党的领导下进行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建国初期的反腐败斗争,由于广泛动员、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使千百万群众行动起来,积极投身到反腐败斗争的行列,“不仅有力地击退了新中国初期的腐败浪潮,而且极大地提高了执政党的地位和威信,使人民更加坚定地跟着共产党走!”。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面对新时期的腐败形势,无论是反腐制度的建设还是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只有充分相信人民群众、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凝聚人民群众的智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持续推动党的廉政建设。

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群众腐败行为最了解、最痛恨、最敢于斗争,也最能打在腐败的要害上。”因此,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就必须在反腐败制度的动议、起草、论证、修订、实施等各个环节,坚持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要素、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群众最不满、最关切、最期盼的地方入手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同时,要彻底打破制约群众参与反腐败的一切阻碍,让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有信心、有决心、有目标、有方向、有权利、有斗志,让人民群众有渠道、有条件、在最广泛的领域和最高的层面上直接参与和决策反腐败斗争!“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力量源泉。”。

——民主党派力量 民主党派是国家政权的参政党,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邓小平)。

长期以来,民主党派一直是对执政党进行民主监督的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他们不仅能够比较容易地听到各方面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而且也能够比较客观地向党和政府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党和政府克服自身的弱点和不足,促使党和政府保持清政廉洁。”在反腐倡廉斗争中,民主党派更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和政治优势,帮助和支持执政党把反腐倡廉推向前进。

同时,应该充分重视和积极发挥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作为执政党,要为民主党派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反腐及其决策创造条件、拓宽反腐决策信息渠道,积极、主动、认真的听取他们对反腐倡廉提出的建设性的意见和对党政机关存在的腐败问题的举报及批评。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要同党外人士交朋友,特别是要多交诤友,交敢于对我们提意见的朋友”。他强调,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正确,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

——法治力量 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证明:从严惩治腐败必须加强和依靠法治力量,而有效预防腐败则有待于法制的健全。必须充分认识到法治反腐败斗争的“内容的统一性、目标的一致性、任务的协同性和手段的互补性。”依靠法律规范公共权力,约束公共权力,限制自由裁量权,防止权力滥用,充分发挥法律的约束力、强制力、执行力和威慑力为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法治反腐倡廉工作的推动作用。“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反腐廉政建设是致命性的打击。近些年来,贪腐官员犯罪“轻刑化”“非犯罪化”屡见不鲜,一些符合法定构成条件的贪腐、渎职犯罪被做了或“轻刑”或“缓刑”或“非罪”等处理。由此,贪腐官员不能依法得到严惩,使广大群众反腐败斗争产生了怀疑和动摇。

透过大量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已不仅仅是否取信于民的问题,而是直接涉及到反腐败斗争能否深入进行的重大政治问题和必须解决的法治不健全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司法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和认真反思……反腐败涉及到国家安危,我国的法律建设必须围绕这个重要的课题,研究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惩处腐败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权威,“王子犯法”不能“与庶民同罪”而是必须“罪加一等”,使其“设而不犯,犯而必诛,诛而必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力量与威严,将法治的威慑力和严惩的恐惧感深深地烙在贪腐者的心底,真正实现依法惩治腐败,从而“把腐败现象遏制到最低限度”。

党的力量群众力量民主党派力量和社会主义法治力量,是提升新时期反腐合力的重要保证!发挥“四种力量”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就必须牢记和坚持“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更加注重完善制度、规范权力;更加注重维护民利、保障民生;更加注重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深化改革、开拓创新”。

只有创新和推动“四种力量”并使之有机结合和高度统一,并把“四种力量”转化为反腐败的不懈的战斗力和反腐败力量源泉,才能将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和更持续、更有力,才能真正的实现问政于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的工作才能赢得更广泛、更可靠、更牢固的基础和支持,党的事业才能经得起任何风险的考验。人们期待并坚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实际成效,必将促进和推动国家的安定、团结、文明、和谐、繁荣、富强、百姓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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