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校)印章管理制度
1、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正式公文,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加盖公章。
2、以学校名义发出的一般便函,经各处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后,送校办盖章。重要的函件,如涉及本校经济、规划、生源等,需经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送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
3、各处室因公出差的教职工,需持处室负责人签署的便函并加盖处室印章后,到学校办公室换取对外的介绍信。
4、个人需学校出具证明者,由本人先写书面说明,经相关处室负责人签注意见(学生由班主任签字),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加盖学校公章或出具证明。
5、公章由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室,不得转借他人或其它处室及个人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使用过程中需学校办公室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借出、使用、归还记录。在此期间,若要另作它用,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字同意并到办公室备案,否则属非法使用公章,由此牵涉到的一切纠纷由借用人负责,与校长和保管公章的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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