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材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特点 1.内容上“脱胎换骨”,有增有删。

新《条例》在内容上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万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7万余字,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可谓是“脱胎换骨”。

2.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在法前,开列“负面清单”。

新《条例》体现了“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纪在法前”,新《条例》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对党员提出比老百姓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使得纪委和司法部门的工作更加泾渭分明,避免了工作上的重复交叉、纪委成了党内的“公检法”。

3.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

原<条例》十大类圮律中与法律重复的污贿赂、经济秩序、财经纪律、渎职行为、社会管理等类别被取消,重新归纳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6类。在“分则”部分分设。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处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分”等6章。

4.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情形被明令禁止。

新《条例》把政治纪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特别增加了“帮站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速信活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违纪条款。

5.“八项规定”写进《条例》,“通奸”一词被删除。

新<条例》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原《条例》中的“通奸”一词在新《条例》中被删除,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被表述为“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以及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被表述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6.“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首次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

修订后的《条例》在第114条首次提出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这个说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则任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高。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从结构来看,主要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部分,共11章、133条、17000余字;从适用对象来看,主要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条例》自始至终贯穿一个“严”字,被称为“改革开放后最严的处分条例”, 划清了从严治党的纪律底线。

1.关于违纪和纪律处分 (1)违纪的情况(4个方面) 新《条例》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关于纪律处分党员和党组织) 新《条例》第七条对党员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新《条例》第八条 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2.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况 新《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轰现的。

3.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况(两条) 新《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新《条例》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4.对违法犯罪党员纪律处分(5条)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5.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违反政治纪律 共18条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对抗组织审查;组织参加迷信活动;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违反政治规矩等。

新增: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是严明政治纪律。” 新《条例》中“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主要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且规定了较严重的处分档次。比如,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党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后,中央纪委在通报对栗智徐建一、赵少麟、徐钢、令政策、肖天、乐大克、周本顺、谷春立、杨栋梁等省部级官员的审查结果中,都提及这些人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列举的行为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石油帮”、“秘书帮”、“山西帮”纷纷覆灭,每一个“大老虎”背后都有一个“圈子”。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违反组织纪律 共17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违反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 新增: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

新修订的《条例》把“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搞非组织活动;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反办理隐私出国(境)证件”等行为归入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一项条款:“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仅中央纪委2015年发布的“老虎”违纪通报中至少有17名省部级干部违反了组织纪律

例如,国家安监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违规选用秘书并收受财物,违规为其子工作安排、职务升迁打招呼,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出国期间擅自改变出访计划和路线; 中石化集团原总经理王天普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且在组织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继续支持、纵容; 中石油集团原总经理廖永远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等。

7.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违反廉洁纪律 共25条 以权谋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权色交易等 新增: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

新《条例》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务;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新《条例》还把“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进行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条例》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新《条例》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营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欠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违反群众纪律 共8条 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知情权等。

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

新《条例》把“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克扣群众财务、拖欠群众钱款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的;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新《条例》还把“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损失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对待群众正当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不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等违纪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9.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违反工作纪律 共13条 党组织失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失泄密;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 新增: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分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新《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违反生活纪律 共4条 生活奢靡;违背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 新增: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十八大以来,中纪委网站发布的落马高官中涉及“与他人通奸”的有30多位,如: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原常委)、杨刚(全国政协经委会原副主任)、曹鉴燎(广州市原副市长)、冀文林(海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云南省原副省长)、戴春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许杰(国家信访局原党组书记)、毛小兵(西宁市委原书记)、阳宝华(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徐同文(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谭力(海南省原副省长)、陈铁新(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杜善学(山西省原副省长)、武长顺(天津市原政协副主席)、聂春玉(山西省原省委秘书长)、秦玉海(河南省原人大党组书记)、梁滨(河北省委原组织部长)、余刚(中央政法委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柏才(鄂州葛店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兼党委书记)、王世益(武汉市新洲区委原书记)、林翘银(江西吉安市政协原副主席)、谢克敏(山西监察厅原副厅长)、徐孟加(四川雅安市委原书记)、杨林(甘肃酒泉市政协原主席)、令计划(原中办主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等等。

十八大以来,中纪委网站发布的落马高官中涉及“道德败坏”的有20多位: 刘铁男(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倪发科(原安徽省副省长)、郭永祥(四川省文联原主席)、季建业(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兼市长)、陈柏槐(湖北政协原副主席)、郭有明(湖北省原副省长),等等。

新《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是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如何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 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为党员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及时对党的各级组织的有力约束,也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 学习宣传贯彻好《准则》和《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对《准则》和《条例》原原本本学,逐字逐句学,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主要条款和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底线,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二)要抓住重点、落实责任 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切实抓好广大党员的学习,加强对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党员干部时时铭记、处处践行党的纪律要求和纪律底线。

(三)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党员干部要以《准则》和《条例》为指针,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带头细照、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为自己“对好表”、“画好像”,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始终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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