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制度的批判接受

近年来,面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设计上的先天不足及实际运作中积淀的诸多弊端,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对改革路径的探索中,引入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呼声较高,不少的专家学者已对我国是否适合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做出过相关的论证,但是说法不一。

一、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是对当前的某个领域有专攻的人,对所从事领域有较深的了解和研究,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能够对案件提供借鉴性意见,推动案情的进展。

专家证人与我们所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证人不同,传统证人只是将自己所看到或者听到的事实加以陈述,以证明该事件发生中的一些细节状况,而不是对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专家证人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帮助当事人或者是法官得到更多的证据,例如:运用指纹的唯一性,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锁定,观察足迹和笔迹可以缩小嫌疑人的排查范围,使案情进展加速,减少时间的浪费等。

这些专门性的技术只有少部分人掌握,因此在法庭上需要以专家证人的身份作证。

被聘用的专家证人对某些领域有较深的了解,但了解的程度不是单方面就可以证明的,也没有固定的证明和考核模式,因此,专家证人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

二、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模式   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在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主导的一种诉讼模式

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自己的专家证人,来证明自身的观点的正确性。

在证明自身观点的同时,可以对对方的专家证人进行询问,相互询问和辩护,将问题更加详尽全面地解决,展现证人证词的真实性。

但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中,因专家证人都是当事人聘请,因此,会有提供虚假证词情况的产生,部分当事人为了赢得最终的诉讼成功,会制造假证据,因而造成诉讼的不公平。

专家证人都是额外聘用,英国杂志《你的证人》在对专家证人的收费标准作了五分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专家证人准备专家报告的平均收费在2001年未每小时110英镑,2003年为123英镑,出庭一天的平均收费标准为789英镑,2003年未839英镑。

1据数据显示,聘用专家证人将导致诉讼费用的大幅增加。

此外,专家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因此需要准备报告,并且研读对方当事人专家的报告,以便更好的在法庭上交叉询问,所以,将大大延长诉讼转呗时间和整个案件解决的效率。

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   作为中立者的法官主导着整个诉讼过程,因此,会出现证据提供不足等情况,造成判定结果的片面化。

当事人的地位较低,作用较弱,不能有效地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去挖掘证据。

我国的鉴定制度属于大陆法系我国的鉴定人不会出席法庭,接受律师和法官询问,只是提供书面的鉴定报告,由他人代为宣读,因此,在我国法庭上不会出现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专家证人之间的交叉询问,所以,其可信度大大降低。

四、批判地吸收与借鉴   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的成熟运用与不断的改革完善,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可以有部分的吸收和借鉴,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长期以来所遵从的大陆法系传统相结合,形成新的法官主导下的专家证人制度:   (一)以法官为主导,提高当事人的地位并强化其作用。

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中的职权主义模式,因此,相较于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模式来说,当事人的地位比较低,作用也比较弱。

诉讼的准备和进行过程中,可以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力,如搜集更多的证据等,使案件的审理更加明确,提高办事效率。

整个诉讼过程仍需要由法官主导,以控制按键审理的方向和进程。

(二)专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上文提到,我国的鉴定人是不出庭接受询问的,因此其书面化证词的可信度就会降低。

在这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中的出庭接受询问和交叉询问以及互相抗辩的方式,来最大限度地验证对方所提供证词的真实性,也将询问的过程和内容公开化,使人信服。

(三)完善和保留大陆法系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

专家证人是对当前某个领域有比较深入了解的人,因此,对于其知识的多少、技能的高低是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的。

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的资格审查或者是限制比较少,只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叉询问,来判断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大陆法系具有严格的鉴定制度,在该专家介入案件之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如其资历、人格、学术成果等的审查,会大大降低其提供虚假证言的可能性,以免在伪证据上浪费时间,拖延案件审理的进程。

因此,对于我们大陆法系的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应予以完善和保留。

(四)由法院聘请专家证人,费用由法院控制。

英美法系中,由于专家证人的聘请需要更多的诉讼准备时间,时间的延长也就意味着费用的增加,所以,大陆法系在借鉴和吸收专家证人制度的过程中,如果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改为作为主导者和中立者的法院聘请,法院会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会增加证据的公正性。

另外,费用由法院控制,会有效的减少为赢得诉讼而贿赂专家证人的情况。

当然,这些制度的制定需要国家给予强大的支持。

我的司法改革中,根据我国固有的大陆法系传统和国情,借鉴和吸收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向,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的利弊分析,提出法官主导下的专家证人制度,以期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邓晓霞:我国不宜引入英美法专家证人制度[J].中国司法鉴定,2010年,第1期,第13页.   作者简介:刘亚芳(1990.09—),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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