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摘要]新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式、方向及强化其调节与平衡的作用上都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此项规定,不但拓宽了税务机关获得纳税人取得收入的信息渠道,加强了对高收入群体的监管力度,同时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际相关税制的接轨打下了基础。 论文网。

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报税的规定,引起了 社会 各界的广泛关注。应该说,这项规定的出台,仅仅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不断前行中的重要一步。随着社会 经济 的持续 发展 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还将不断深入,直使其既能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力度、缓解分配不均的作用,又能在相关法规 内容 紧密结合 中国 具体国情的同时,逐步完成与国际个人所得税法的接轨。编辑。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 问题 的决定》,是关于全面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构建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只有坚持 科学 发展、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才能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那么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合理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呢?我认为以下几点问题值得思考: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一、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选择。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组织财政收入,公平社会财富和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开征较晚,却一直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并前行。从1993年开始制定具体税则,到历经十多年后的今天,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但随着社会经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的高增长,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与 目前 总体经济发展状况相较,已明显地暴露出了滞后的一面,这就使个人所得税改革迫在眉睫。然而,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直接 影响 民众利益、是民众最为敏感的改革,从世界范围来看,寻找对个人所得进行合理纳税的有效 方法 一直是国际性的难题,它不但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而且还应充分地结合本国国情,这就意味着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可能是一步到位的。借鉴欧美国家已经改革和实行了两百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法,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作为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方针是至关重要的。 作文 /zuowen/。

个人所得税是以 自然 人在一定期间的纯所得(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个税种。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是构建和谐社会中最积极的因素。本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宜强调个人所得税的财政功能,而应偏重于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和调节经济平衡运行的功能。从我国目前已经着手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的修改来看: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已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和刚出台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自行报税的规定,都是出于调节与平衡的初衷。在1993年制定的以800元作为起征点时,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仅占当时就业人群的1%左右,而到了2002年,月工薪收入在800元以上的就业人群已上升至52%左右。在收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也呈上升趋势:2003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93年提高60%,消费支出的明显增长,已远远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每月8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2006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使近七成的工薪阶层不再被列入纳税范围,此举直接地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改善了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居民生活,达到了藏富于民的效果 ,让民众真正感受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与此同时,由此项改革所增加的社会有效需求积极地拉动了内需,又极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从而形成了税收与经济同方向增长的良性互动,并也适度体现出了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是按项目分类征税的,交纳方式也主要以代扣代缴方式完成,这就使得纳税人在被动纳税时没有自觉提供其全部收入项目的意识,而监管部门又由于缺乏全面、有效的获取相关信息的渠道,这就难以避免地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其具体表现为: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模糊化,和大量的现金收入及非现金福利所包含的隐性收入;尤其是高收入的人群,其资产分布越是多元化,工资外的收入也越多,监控也越难。另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也较为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淡薄等等,这些都给管理部门防止高收入群体税收的流失带来严峻的挑战。再有,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而约占我国总人口20%的富人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总额却只占1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其收入和消费的总额却占总人口数的50%。很显然,这种财富二次分配的不均,是有背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的。此次税务部门最终决定由纳税人主动申报,从逻辑上讲,没有实行主动申报制度之前,纳税部门如果无法发现高收入者的所有收入的话,高收入者可以心安理得地逃税。但此制度实施后,如果高收入者主动申报时刻意隐瞒,那就是违法,性质就变了。因此,应该说主动申报制度不但能够使长期遭诟病的 “富人”逃税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而且还会间接地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加大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只要我们确立了构建和谐社会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总体目标——托起低收入者,防止贫富差距过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平衡稳定地发展,并再分步、逐步制定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阶段性目标,那么我们就可以此作为改革的思路和构架,确保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始终沿着平稳和谐的轨道向前进行。 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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