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及其在中国的实践

摘要: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有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虽然,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关于少数人的定义,但是国际社会根据共同认可的少数人的主客观特征,日益重视并切实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在中国的法律中,虽然不存在“少数人”这一概念,但是中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确立了对少数民族保护制度,这些制度与国际上保护少数人所遵循的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以及给予其特殊保护原则是相一致的。

毕业论文网 /2/view—12075315.htm  关键词:国际法;少数人;特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3—0024—02    几乎所有国家在其国界内均有一个或多个少数群体,他们大多在族裔、语言宗教上有着自身特征。

由于可能缺乏国籍、适当的居住条件、土地和财产以及其他一些权利少数人经常成为全世界武装冲突和国内斗争的受害者,民族种族宗教语言上的少数人也经常受到多种歧视。

否认少数人的权利可能是导致种族冲突升级的最为重要的因素,而种族之间的激烈冲突给国家领土完整与稳定造成十分严重的威胁。

因此,对少数权利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到地区稳定和国际和平。

一、少数人的内涵    迄今为止,仍没有一个能够涵盖世界上所有需要特别保护少数人的定义。

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在某些国家,一些少数人聚居在国内界限明确的区域中,而另一些少数群体则与其他群体的人杂居;二是关于少数群体的共同的民族宗教文化遗产的记忆与认识,有些少数群体代代相传或具有明确的历史记录,而另一些少数群体的记忆和认识则是支离破碎的;三是有些少数群体享有或曾经享有高度的自治,而另一些少数人群则没有任何的自治或自我管理的历史;四是联合国及其有关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于少数人问题重视不够;五是世界各国观念、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

国联时期,在国际常设法院对有关双边条约作的法律解释中,就已经涉及到了对“少数人”的定义。

1919年保加利亚和希腊缔结的条约涉及对少数人社群的保护,此后,两国就希腊的保加利亚社群的外迁发生争执。

1930年,国际常设法院在其咨询意见中认为:条约规定的少数人社群是指生活在一个国家或地方的人群,该社群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依据这种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的认同,该社群成员之间彼此团结,互相帮助,并主张保护他们的传统和宗教,确保依照他们种族民族的传统和精神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子女。

[周勇著:《少数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语言上的少数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国际司法保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弗兰西斯科?卡普陶蒂(Francesco Capotorti)在其于1977年完成的题为《关于隶属于种族宗教语言上的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的研究》(The Study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Belonging to Ethnic.Religious and Linguistic Minorities)的报告中指出,考虑到《公约》第27条规定的适用,对于“少数人”应该这样定义:“少数人”一词可以是指这样一个群体,其在数量上与一个国家的其他人口相比处于劣势,处于非支配地位,其成员,作为该国国民,具有种族宗教语言上的一些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其他人口,并表现出(即使是含蓄地)保有其文化、传统、宗教语言的团结意识。

[ …the term ‘minority’ may be taken to refer to: A group numerically inferior to the rest of the State――possess ethnic, religious or linguistic characteristics differing from those of the rest of the population and show, if only implicitly , a sense of solidarity, directed towards preserving their culture, traditions, religion or language.]1991年3月4日欧洲委员会在斯特拉斯堡为《欧洲保障少数权利公约》而准备的建议案中,把少数人的定义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语言倾向的国民。

[李忠:《论少数权利――兼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载自《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少数人人权问题研究专家、英国学者杰伊?西格勒试图用最简洁的形式将少数人描述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

[李忠:《论少数权利――兼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载自《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通过上述国际组织以及法学家对少数人的定义不难发现,虽然达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困难的,但是以下要素是作为少数人所必需具备的。

客观要素方面,第一,在民族种族(族裔)的、宗教的或语言上,少数人具有与其居住国其他人群不同的群体特征;第二,相对于某一国的全体人员而言,该国国内的某一特定的少数群体人口居于少数;第三,在政治、经济、文化或社会生活及其他重要方面少数人出于非支配地位;第四,某一少数群体在一国内居住够一定期限。

主观要素方面,第一,作为特定群体少数人,具有其群体归属感,即其承认自己具有所属少数群体的共有特征,并希望作为其成员一致存在;第二,作为特定群体少数人,具有保持其群体特征、不希望被其他群体同化的意愿。

二、国际法上对少数权利保护原则    (一)平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    少数人应和其他所有的个人和民族一样,平等地享有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且不受歧视。

《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中包括了这些权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其进行了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

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    (二)特殊保护原则    由于种种原因,少数群体大都处于不发达的状态。

为了使其获得公平发展的机会,就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和帮助。

但是这种特殊保护,并不是赋予少数人特权,其目的在于,既能让少数人保持他们的特征和传统,也不妨碍其他人享有其本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此外,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强调:“这些特殊权利必须以合理的和客观的标准为基础”。

并且“此种措施必须在处理不同少数群体之间关系和处理少数群体成员与人口其余部分之间关系上尊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6条的规定。

”[ 1994年《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第23号第6(2)段]《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第1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了特殊保护措施适用的界线:“此等措施的后果须不致在不同种族团体间保持个别行使的权利,且此等措施不得于所定目的达成后继续施行。

”    三、少数权利保护在中国的实践    (一)国际法上的少数人包括中国的少数民族    中国法律所保护少数民族是《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所指的少数人。

[ 《公民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权利

”]因为经过中国中央政府确认的除汉族以外的55个民族,他们在人口数量上少于汉族人口,在种族特征、宗教信仰、语言文字上大多也与汉族有较大的区别,同时少数民族人民在心理上也有其群体归属感。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对少数民族保护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二)中国对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基本制度    1.民族平等原则    在中国,民族平等是指不论人口、居住地域、经济发展水平、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的差别,各民族人民的社会地位、享受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

这种平等不仅体现在政治、法律上,也体现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同时,各民族平等原则也在宪法和法律中得以确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2.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    在制度方面,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它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民族政策和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把国家统一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自己的事务的权利结合起来,是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国家机关在具体考虑各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之后,方制定相应的政策计划,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在社会经济方面,中国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是中国发展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同样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于少数民族地区情况相适应的乡镇企业等,同时通过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文化方面,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风俗文化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的少数民族大都形成了独具本民族特色的风俗文化

这些风俗文化在服饰、饮食、居住、婚姻、礼仪、葬礼等方面差异较大,但中国政府尊重这些风俗文化,并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其加以保护

同时,中国政府还大力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如: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翻译;保护和维护少数民族的珍贵文物;组建少数民族艺术团,修建少数民族艺术馆等。

在人才培养方面,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在中国这样一个存在多个民族的国家,民族问题关系着国家存续和发展。

而解决好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关系的关键,必须依靠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在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和处理本民族问题时,具有其与生俱来的优越性,他们熟悉本民族的风俗传统、语言文化,同时大多生活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更容易得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认同。

因此,中国一直把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要的各种人才的培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繁荣的关键来把握。

保护少数人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面对的难题,作为强者的多数人和国家政权如何对待异于主流文化少数人,而少数人如何在保持自身特性的前提下有效参与外部社会生活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双全.少数权利的国际保护: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为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 周 勇,著.少数人的法理:民族宗教语言上的少数群体及其成员的国际司法保护[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3] 李 林,李西霞[瑞士]丽狄娅?R?芭斯塔?弗莱纳主编.少数人的权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4] 责任编辑:庞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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