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现状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个人信息使用中的民事规范构建探究   【引言 第一章】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概述   【第二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三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判断   【第四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现状   【第五章】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构建   【结语参考文献】个人信息保护法建设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 4 章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的现状

4.1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的努力与成就。

4.1.1《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的《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章中虽并未列明个人信息权利,也未提出有关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但是第九十九条提出了对公民姓名权保护,即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该法条虽未直接阐明姓名权个人信息权利的关系,但公民的姓名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姓名权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息息相关。这体现出我国已经开始意识到关注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并在部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方面付诸实践。

4.1.2《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于 2010 年颁布实施,其中并没有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做出一般性的直接规定,而是提出了对一些个人信息权利相关概念的保护。如第二条第二款提出对隐私权、姓名权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泄露患者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对其病历资料进行公开,给患者带来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些概念都是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或者是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体现出我国民法已经具有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保护的意识并采取了行动。

4.1.3《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提出。

为了有效应对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频频发生,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需求变得日益强烈。2003 年,国务院曾委托国内该领域的相关专家开始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工作,2006 年《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完成拟定并提交国务院进行审核。周汉华教授给予这部专家建议稿非常高的评价,认为其充分吸收、借鉴了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在每个具体的制度设计上都充分考虑了将两者的长处结合到一起,并反映中国社会生活的现实与长远需要①.与此同时,有关机构或部门也积极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提案或建议。这些提案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国公民及有关组织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的意识不断增强,更体现了政府对加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视,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4.2 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事制度存在不足。

4.2.1 现行民法未列明个人信息权利且仅保护部分个人信息

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虽然提出了对公民姓名权、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于个人信息权利这个具备权利正当性的公民权利却并未列明其中,也就意味着个人信息权利不能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而真正受到法律的保护。形式多样、内容宽泛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审理就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就无法得到实质性的维护。

与此同时,《民法通则》中提到的公民姓名权,《侵权责任法》中提到的公民姓名权、隐私权、医疗机构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虽然都是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但仅仅是保护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与大范围的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相去甚远,更不能适应当今社会中多样广泛的个人信息,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也就更没有涉及到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个人信息的发展现状,不能对新出现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作出合理解释,不能充分发挥个人信息对于信息社会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中列明个人信息权利,将其真正上升为法定权利,加强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的全面保护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的权利基础和救济保障。

4.2.2 至今未形成完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完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公民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得以有效保护的基础和前提,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提供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出现已有十年之久,这期间。其他组织和专家也积极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提案和建议,社会现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可是,近十年时间过去了,我国仍未形成完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速度之迟缓,进程之缓慢,使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工作几乎处于停滞状态。随之而来的是大量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保护需求更加高涨,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与社会价值不断提升,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日益紧迫,所有的社会现实都纷纷指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因此,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工作的进程,尽快制定并颁布完善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当今社会促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在保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有效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一项势在必行、迫在眉睫的工作和任务。

4.2.3 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被侵权者维权堪忧。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不够完备、现有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规定又存在不足,导致频频发生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审理和清楚的调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又不属于几种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诉讼之一,因而,被侵权人对于侵权事实的发生负有举证责任。可是,因为没有完善统一的法律条文做基础,就缺少了法律规范的大前提,法律推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部分案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与此同时,我们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利用和流通的过程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控,对个人信息的来源和去向缺乏清楚的了解和准确的认知,这就导致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发生之时,负有举证责任的被侵权者并不知道个人信息究竟是在何时、被采用何种方式泄露的,这就对被侵权者进行有效举证带来了很大困难。再加上,侵权事实对被侵权者造成的不利影响又是抽象事物,难以举证说明,就使得举证工作难上加难。正是这一系列原因引发的举证难局面,被侵权者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审理中往往处于不利境地,他们找不到有效的司法途径对其权利进行救济,无奈之下,只好忍气吞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侵权成本,使得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发生愈演愈烈。

返回本篇论文导航。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