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对策和思考

浅析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对策和思考。

摘要: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之一,是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隐患,我国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执行了严格的处罚。针对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严重后果,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但酒后驾驶要从根本上得到整治,除了通过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惩处力度等措施外,还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确实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关键词:酒后驾驶交通安全;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

一、酒后驾驶的危害和后果分析。

众所周知,饮酒特别是醉酒后对于人体的各种功能会造成很大影响。在此仅从驾驶技能和事故概念两方面加以分析。

(一)饮酒会对驾驶人的驾驶技能造成很大影响。

酒的主要成分是酒精,是一种能够刺激和麻痹神经系统、有镇静作用的物质,被人体吸收后受影响最大的是大脑。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和抑制作用。酒后驾驶车辆,首先驾驶人的触觉能力会降低。酒精具有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会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其次,是驾驶人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会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与速度。第三是视觉障碍。酒的代谢产物乙酸能使视网膜血管扩张,眼结膜充血,压迫眼球的感光细胞,使感光细胞功能发生障碍,视力模糊,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及时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标线,更不能准确分析判断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而良好的感知、视觉、分析判断和操作能力是驾驶机动车必备的基本能力。因此,饮酒后驾驶人上述功能的影响,往往导致驾驶人对外界事物的感知力、判断力及综合分析能力下降,眼睛观看的视野范围缩小,动作笨拙,操纵动作准确性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采取制动及操纵方向盘回避等动作均欠准确和灵活,以致发生车祸。

(二)饮酒后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大。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驶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事故的几率越大。

有些驾驶人饮酒后还会出现心理变态反应。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会做出一反常态的事。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我国,每年由于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驶有关,可以说酒后驾驶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屡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酒后驾驶处罚力度,但从目前交通管理执法的实践来看,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环境方面—酒文化的源远流长影响人们的酒后驾驶安全意识。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酒文化和农业文明紧密联系,诠释着诸如面子、义气、豪爽等关键词,更演绎着诸如好客、人情、关系等人际内涵。华夏酒文化正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事业的方方面面。除了亲朋好友、政务、职能部门以酒为敬,经商人员酒后驾车也较普遍。但是,饮酒的机会多,酒后驾驶也随之增多,饮酒酒后驾驶成正比;酒后驾驶也与酒的生产经营有关,酒的销量与酒后驾车成正比。因此,酒后驾驶,不仅仅是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对交通规则和法律的挑战,更是两种文化的冲突。正是这样的文化背景严重影响着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驾驶人心理因素—心存侥幸、逞强好胜。

酒后驾驶这种故意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自律意识不够,即有些人明知酒后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且危及自己和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往往在侥幸心理、虚荣心理、冒险心理驱使下而铤而走险。

(三)酒后驾驶查处不力—酒后驾驶执法管理成本较高,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比例较低。

交通管理执法实践来看,我国酒后驾驶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小得多,即酒后驾驶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违法违法行为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国的交通管理实践表明,如果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能坚持长期严格监控和管理,并将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就无法成功阻止驾驶酒后驾驶或减少其重新违法的比例。我国针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在交通管理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交通管理部门酒后驾驶的打击力度不够,查处酒后驾驶执法程序较繁琐,制约酒后驾驶的方法相对有限,致使交警在执勤中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比例较低;其二,禁止酒后驾驶管理机关单一,单靠公安交警部门的力量不够,缺乏全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从源头上遏制酒后驾驶的对策和思路。

面对酒后驾驶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影响,有效遏止事故后果的发生,在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加大惩处力度的基础上,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全社会文明交通的氛围。尤其要充分调动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主动能动性,将行政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并加强与媒体的互动,形成持续有力的舆论声势,杜绝阶段性反弹的发生。

(一)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酒后驾驶危害性的宣传效果,构筑起第一道防线。

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但是仅靠交警一个部门是远远满足不了社会效果需求的。特别是目前对于酒后驾驶社会宣传覆盖不够,致使禁止酒后驾驶在中小城市和农村的社会氛围并不十分浓厚,多数人的法制意识仍然不强,造成中小城市和农村酒后驾驶社会基础根深蒂固。这就需要通过新闻媒体来播出系列录像教育片。通过事故现场教育,用事实说话,用血的教训激发控制酒后驾车的内在动力,使驾车人自觉控制不饮酒,使饮酒人自觉控制不驾车。为了提高宣传效果和范围,还可以把典型的交通事故,制成图文结合的宣传资料,免费发送到各单位、部门、行业、酒店,使广大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饮酒驾车的危害性,使所有的驾驶人都能做到“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并使之形成一种舆论氛围,大大降低酒后驾驶现象发生率。

(二)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管控,构筑起第二道防线。

有法可依是前提,但惟有执法必严,才能树立起法律的微信。公安交警部门作为酒后驾驶的直接执法部门,必须形成一种长期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必须借助于加大交通警察的现场执法力度,实现对酒后驾驶人工检测的全方位管控。首先,对现场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严格处罚和制裁,决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通融,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酒后驾驶始终保持零容忍,使驾驶人再不会心存侥幸突破既有规则。其次,通过扩大执法范围、提高抽测人群的比例,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查处率。我国采取的集中整治酒后驾驶的做法,受限于警力和时间的不足,往往容易出现漏网之鱼,容易助长驾驶人的侥幸心理。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增加勤务不断加大执法范围、时间和地点,并通过执法时间、地点的灵活多变,采取定点抽查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路面的管控力度,在易发生酒后驾驶行为的重点区域,如:饭店、餐馆、酒吧、娱乐场所等周边道路严密部署警力,提高对驾驶人的抽测率,确保在酒后驾驶者上路行驶之前就进行管控,在违法驾驶行为还未形成即时予以消除。

(三)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让远离酒后驾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构筑起第三道防线。

酒后驾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仅靠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和约束作用显然有限。因此,要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驶行为,不应该仅仅是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的义务,不仅要依靠处罚手段,更需要形成良好的安全驾车意识,让远离酒后驾驶成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

1.劝酒人或放任酒后驾车行为的人的连带责任。如果餐饮同桌极力劝驾驶饮酒,或乘车人明知驾驶酒后驾驶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可以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媒体可以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

2.立对酒后驾驶的举报监督制度。如:由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禁酒举报热线,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一旦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立即举报,并落实奖励制度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又如,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酒店保安对酒后驾车的举报和劝解制度等等。从而使酒后驾驶的陋习时时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从根本上提高所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尽一切可能减少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3.规范“酒后代驾”服务。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酒后代驾”是预防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之一,我国有些地方也有尝试。但目前由于“酒后代驾”服务在我国仍属新生事物,很多方面不够完善和规范,引发人们的诸多质疑和争议,“酒后代驾”服务不受青睐。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逐步推行和规范“酒后代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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