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
、凡政府宗教事部门依法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
二、管委会成员应由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具有定宗教学识和工作能力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组成。
三、管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责制重事项集体研究定。
四、管委会应区宗教事部门领导下相应宗教团体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所乡(镇)政府及街道行政管理友邻单位和睦相处遵守公共秩序。
、组织信教群众学习国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做宗教法规贯彻落实抵御非法活动维护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安排教活动。
5、民主理财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
6、办理聘请、辞退教职人员手续。
7、坚持独立养、办原则抵御境外利用宗教渗透。
8、兴办养事业引导信教群众觉投身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构建和谐十堰做贡献。
六、建立年述职、考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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