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录像失踪,精神损失定价几何?

婚庆公司无法交付视频数据 毕业论文网   张勇王欣两情相悦。

2016年春节,双方家长见面商谈了儿女的婚事,最后定于同年9月16日举办婚礼

期间,这对新人与连云港市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同时缴纳定金700元。

合同约定,由婚庆公司策划婚礼全场细节,张勇王欣婚庆公司支付服务费5700元,定金不退,当天庆典结束后以支付现金方式结清余款。

在盖有婚庆公司印章的定金单上,说明部分第三条约定:摄像、摄影、跟妆工作时间最晚到下午3点;如因摄像师原因造成录像有影没声、有声没影、婚礼仪式全程未拍摄等情况,乙方退还该项目收费,并按摄像项目双倍赔偿摄像、摄影、跟妆等服务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服务方承担。

2016年9月16日,张勇王欣如期举办了婚礼

这天,众多亲友前来参加喜宴。

“新娘子好漂亮啊!”接连不断的夸赞让王欣陶醉,张勇在台上宣读的誓言也让王欣感动不已。

婚礼全程,摄像师如影随形。

喜宴结束后,张勇王欣婚庆服务予以了确认,付清了余款5000元。

“度完蜜月,你们就过来取光盘

”业务经理提醒他们。

接下来,张勇王欣去欧洲度蜜月。

在旅行途中,他们还惦记着婚礼录像,专门打电话询问婚庆公司

婚庆公司的客服专员说:“放心吧,我们已经把录像数据刻录成光盘了。

”   蜜月归来,张勇王欣婚庆公司光盘

前台客服递上一只精美的礼盒,说:“恭喜新郎新娘,你们的婚礼光盘在盒子里面。

张勇王欣没有打开光盘确认内容就离开了婚庆公司

晚上,他们把光盘放入计算机,欣喜地等待着美好的情景重现。

可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光盘竟然无声无像。

难道是计算机的驱动坏了?再仔细检查,根本不是设备的问题。

他们怀疑客服拿错了光盘

第二天一早,张勇婚庆公司询问究竟,业务经理边连连道歉,边联系摄像师。

片刻后,对方称,公司拍摄的婚礼视频较多,摄像师需要时间再找找。

两天后,张勇接到婚庆公司客服打来的电话:“对不起,张先生,婚礼当天摄影机出了故障,给您拍摄的内容丢失了。

”客服转达了公司的处理意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摄像费600元,并双倍赔偿1200元。

闻此消息,王欣的心仿佛被掏空,连续数日泪水涟涟,泣不成声。

她反复说:“婚礼录像对我们有特别的意义,是无价的。

”   之后,婚庆公司经多方努力,向张勇王欣交付了婚礼现场的4张照片,并表示,通过拍摄一部以他们为主角的微电影来弥补过失。

然而,这个提议遭到了拒绝。

精神损失定价几何   两个月后,张勇夫妇将婚庆公司告上了法庭,他们请求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令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5700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婚庆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已有约在先,如因摄像师原因造成摄像有影没声、有声没影、婚礼仪式全程未拍摄等情况,公司退还摄像项目费用600元,且进行双倍赔偿,即再支付1200元,此约定作为对张勇王欣的一切损失的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

法庭上,张勇夫妇就摄像费用是否为600元、婚庆公司是否应当返还他们全部费用5700元、定金单中说明的条款是否无效等,提出了观点。

首先,他们签订的是婚庆服务合同,服务项目明确是婚礼,至于婚车装饰、舞台布置、灯光、音响等,只是合同所应包括的内容。

婚庆公司提供的单项收费表不能割裂合同的整体性,因为现实中没有人只选择其中的一项来签定合同

婚庆公司所称只按摄像部分600元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摄像是他们签定合同追求的最终目的。

婚礼当天的美好场面由专业人士通过摄像记录下来,可以为日后夫妻双方重温结婚喜庆、获得精神愉悦、增进夫妻感情提供物质载体,婚庆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务也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故婚庆公司应返还合同总费用5700元。

第三,定金单中的说明部分是格式条款,且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同时也排除了张勇王欣的主要权利,此外,该格式条款也未起到充分的提示义务,故说明部分应无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勇夫妇与婚庆公司系庆典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侵害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张勇夫妇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应结合该侵权行为的过错、后果、精神伤害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婚庆影像资料是张勇夫妇日后重温结婚喜庆、获得精神愉悦、增进夫妻感情的特定纪念物品,具有重大的人格象征意义。

婚庆公司作为专业婚庆服务机构,丢失婚礼影像资料且无法修复,必定会给张勇夫妇的精神造成伤害。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由此行为给张勇夫妇带来的精神伤害的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

2017年3月下旬,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婚庆公司返还?z像款600元,并赔偿张勇王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因为录像丢失,我们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区区5000元怎么能弥补我们的精神损失!”张勇夫妇对一审判决不服,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了上诉。

2017年6月2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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