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_规章制度】规章制度
条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人民群众密切系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细则。
二条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见、建议或者投诉请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反映情况提出见、建议或者投诉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接待访倾听人民群众见、建议和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人民。
四条信访工作应当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责及、就地依法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策、民主策依法履行职责从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组并确定位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责人应当批重要信、接待重要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问题检指导信访工作。
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原则确定责信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信访渠道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通信地、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和地、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信访人提供便利相关事项。
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责信访接待局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听证等方法依法、及、合理地处理信访人投诉请。
三信访事项提出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和要;(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三)控告侵害己合法权益行;(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二)项、(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提出。
十条信访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定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办理信访人规定期限向受理、办理机关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信访事项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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