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方法及其比较分析

摘 要:由于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处理企业合并会产生显著的差异,因此,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目前,人们对实务中常用的两种方法购买法(purchasemethod)和权益集合法(pooling ofinterests method)较为熟悉,但对最近理论上流行的一种所谓的“重新开始法”(fresh—startmethod)却较为陌生。为此,本文拟对这三种会计方法从含义、产生的会计结果和理论依据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我国制订企业并购的会计规范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比较。

针对企业合并的业务,西方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me—thod)和权益集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s method)。理论上还有一种所谓的“重新开始法”(fresh—start method)。这三种基本会计方法的原理究竟是什么,又有何理论依据,会产生什么样的会计结果,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企业合并的基本会计处理方法

(一)会计实务中釆用的基本方法权益集合法与购买法。

根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 OpinionNo.16)的定义,权益集合法是指“核算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通过权益性交换而实现权益联合的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由于合并是在没有进行资源支付的情况下完成的,所以不能区分收购方。所有权益继续不变且原有会计基础保留。各成员公司记录的资产负债按原有金额记录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各成员公司合并当年的整个年度的收益。各成员公司以前年度的报告收益进行合并,然后作为合并收益在合并公司合并收益表中报告。”。

主张采用权益集合法而反对采用购买法的人认为:(1)在进行股票交换的企业合并中,各股东团体将他们的资源、优秀人才和风险结合后形成一个新的主体以便继续以前的业务和继续获得收益流量。各成员股东团体共同分担风险是股权交换式企业合并的重要原因。通过权益集合,每一个团体继续维持以前的风险要素,与此同时,共同分担交换的风险和利益;(2)权益集合法与会计和持续经营概念相一致;(3)权益集合法很容易实施,而购买法则存在客观确定发行股票、收到资产和承担的现行价值的困难;(4)购买法下只有被购公司进行了重新计价。这种同类资产(或负债)或按历史成本计价或按公允价值计价的做法是及不对称的。

根据APB Opinion No.16的定义,购买法是指“核算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企业合并会计方法收购公司收购成本记录收购资产负债收购成本与被收购公司的有形和可辨认无形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记录。收购公司的报告收益包括被收购公司收购后的经营业务,以收购公司的成本为基础”。

主张采用购买法而反对权益集合法的人认为:(1)绝大多数企业合并中可辨认的收购方获得了对另一家公司资产的控制,因此,收购交易已发生因而应采用收购法;(2)一项企业合并是以对有关的各种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帐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讨价还价的正常交易的结果;(3)企业合并总是以支付现金,其他资产,或负债进行购买而实现的,因而不可能以帐面价值而只能以公允市价才能在上进行买卖;(4)购买法报告了交易的实质,因此坚持了资产购置传统的会计处理原则;(5)权益集合法缺乏正确的概念基础,到目前为止,对该方法的定义都是不成功的;(6)权益集合法使得管理界在年末安排企业合并和出售合并公司资产获得“即时收益”(instant income)。

购买法和权益集合法是伴随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末期出现的并购浪潮而应运而生的。会计实务上最早采用的是权益集合法,当时的含义就是将规模大小相当的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单一、更大的实体。而收买法则是要求所有权发生变化,即一家公司被看作是买主,另一家公司则被看作是卖主,因而采用了常规的资产购置的会计处理程序。

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企业合并的权威性公告是1950年由美国协会所属会计程序委员会发布的第40号会计研究公报(ARB No.40,business combinations)“企业合并”。权益集合法限制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使用:(1)规模大体相当的公司合并;(2)新合并公司没有改变原有成员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所有权(权益的连续性)。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ARB No.40措辞含糊因而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取决于各种不同的理解。20世纪50年代,许多性质相同的企业合并采用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了CAP(the 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颁布了ARB No.48,Business Combi—nation(1957年)。ARB No.48使更大范围的使用权益集合法合法化,即便是一家公司比另一家公司大19倍时也可使用权益集合法。由于权益集合法通常能报告更高的收益,20世纪60年代许多企业都利用ARB No.48更宽松的标准,采用权益集合法反映企业合并。尽管媒体披露并指责绝大多数企业合并都属于购置性交易,但权益集合法的运用却有增无减。

为了回应各界对滥用权益集合法的批评,AICPA于1959年成立了会计原则委员会(the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 1970年8月,APB发布了APB Opinion No.16. APB Opin—ion No.16对权益集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项限制性条件。自APB Opinion No.16于1970年10月31日生效后,权益集合法的滥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两种不同的方法会产生显著会计差异,所以公司在APB OpinionNo.16生效后的30年里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寻求使用权益集合法的努力。其结果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无数关于权益集合法适用条件的释义性文件。这不得不使人对现行会计准则产生疑虑。迫于压力,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决定重新考虑企业合并会计和无形资产会计问题。FASB于1999年9月7日对外公布了《企业合并和无形资产》的征求意见稿。这份征求意见稿决定:取消权益集合法,只允许采用购买法。

(二)会计理论中的基本方法:重新开始法。

不象权益集合法和购买法,重新开始法目前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在企业合并采用过。但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研究企业合并会计方法时并没有只局限在已采用过的会计方法上。从某种程度上看,重新开始法可能为企业合并的所有资产负债建立新的会计基础。虽然在企业合并中尚未采用过重新开始法,但实务中对某类公司重组有时采用重新开始法。在重新开始法下,报告主体被当作一个新主体处理,所有的资产负债都以重组日的公允市价为基础进行计量,新主体也就从重组日开始了。如果将重新开始法运用于企业合并,则要求参与合并公司的所有的资产负债都以公允价值为基础重新进行计量。同收买法一样,重新开始法适用于支付现金,其他资产,债务,股票,或兼而有之的企业合并。尽管重新开始法从技术上讲可能适合于所有的企业合并,但出于实际上的考虑,仅讨论购买法可能不合适的情况。这与AICPA(1968)提出的公允价值集合法(fairvaluepoolingmethod)是相吻合的。

二、三种会计方法的比较分析。

(一)三种会计方法产生的会计结果差异的比较分析。

这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自然会产生不同的会计结果,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产生的差异是十分显著的。正因为此,围绕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争论也就总是喋喋不休。不同会计处理方法所产生的会计结果的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是否为任何、部分或全部资产负债建立新的会计基础。建立新的会计基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为参与合并公司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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