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项目。2006年8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在余杭区召开了有建设、规划、国土、卫生、贸易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2006年10月10日,法制委员会举行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10月27日召开的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设总则、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二十九条。

(一)关于配套设施的范围。配套设施建设是保障居住区内居民安居的基础,明确配套设施的范围则是开展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前提。由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居住区配套建设设施只是原则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因此条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结合我市实践经验,对配套设施的种类和具体范围作了界定。根据条例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配套公共建筑。其中,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二)关于投资建设主体。为保证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减少因投资建设主体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条例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对于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具有公益性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投资建设,同时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对于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单位服务等设施,由于有关法规已有相应规定,则按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对于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三)关于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为了维护居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在总结了近年来我市配套设施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管实行行政合同管理的形式,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对合同的变更、履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移交与维护管理。配套设施建成后,其产权归属、移交和维护管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后,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条例对不同的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移交与维护管理分别进行了相应具体的规定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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