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职工探亲假报销路费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在册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待遇(只限200公里外的外省市及国境内)。如果与父母或配偶一方能够在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只限报销火车硬座车票及长途汽车硬座车票。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劳动局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执行。
**职业学院人事处。
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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