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避税为什么盛行

在这个法制体系还相当不成熟的特殊环境下,立法的混乱,透明度的缺乏,税收优惠过多,优惠条件规定不明确等等,都使国际避税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其中最能吸引外资,并帮助外企逃避其本应缴纳所得税的护身符就是中国立法中明文规定的“超国民待遇原则”。

税制漏洞是主因。

国际避税涉及了征税国和跨国的双重利益,究其原因,也与这两者有关。就征税国一方而言,立法与司法都是避税的始作俑者,但相形之下,立法行为体现了一国的利益与意志,通常以更积极的方式给国际避税现象戴上了一层合法的面纱。在中国这个现代法制体系还相当不成熟的特殊环境下,立法的混乱,透明度的缺乏,税收优惠过多,优惠条件规定不明确等等,都使国际避税轻而易举地得以实现。其中最能吸引外资,并帮助外企逃避其本应缴纳所得税的护身符就是中国立法中明文规定的“超国民待遇原则”。

改革开放之初,为鼓励外商来华投资,我国确立了以税收优惠为主体的针对外商投资的超国民待遇,突出表现在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上。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许多内资企业所不能享有的税率优惠和减免税优惠。这一方面使国内其他企业在市场竞争上处于极大劣势,并导致了国内假合资等奇异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由于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中国在立法上就明显地违反了WTO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即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然而,由于违反WTO协定的诉讼只能由一国政府提起(WTO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国企业在本国享受“国民待遇”的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了。

此外,这种“超国民待遇”也是与现代法制观念对立冲突的。现代化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身份差别待遇是与现代化背道而驰、违背市场的公平理念的。应加入WTO的需要而建立和完善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现代化的税法体系,而首当其冲的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旧制,使税法体系统一、标准统一、税基统一、对不同身份纳税人统一适用。有人担心,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会严重削减我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

事实上,国内外有关专家的调查表明,税收优惠并非是吸引外资的良策。如今的中国之所以成为外商投资的热土,其根源在于中国尚未开发完全的潜在消费市场、良好的投资环境、价格低廉的劳动力市场以及巨大的预期利润。美国经济学家斯托伯提出的投资环境等级评分法以及利特法克提出的投资环境冷热法,都没有把税收优惠放在投资环境中的重要位置。

1995年一项对中国投资环境的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是“目前仅仅依靠增加政策优惠程度来吸引外资是难以奏效的。”因而,取消外商投资税法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对招商引资并不大。若中国仍不愿放弃给予外国的“超国民待遇”,则可将赋予内资企业税收优惠向外资企业靠拢,变目前只有外商享有的“超国民待遇”为内外资企业共同享有的“国民待遇”。尽管这样在一定的时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但就目前我国情势而言,这是较为适宜的办法。而且,内资企业享有更优惠税收,更低的税负,也有利于刺激国内投资、激增消费,从长远角度看来,经济总量扩张,税基扩大,则税收绝对量反而可能增加。

除此之外,税收立法体系紊乱,条例、试行、办法、通知参差不齐、互相冲突、透明度低、明确性差,也促成了国际避税。针对这一现象,有人提出进行统一立法,即用编纂统一税法典的来解决。这是一条立法的必经之路,但就中国现状而言却并不适用。因为中国地域广阔,地区间经济、文化差异极大,很难用统一的条条框框来衡量和判定。那么我们不妨将总分结合的方法运用到立法上。所谓“分”,就是在既定范围内,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每一地区都有自身的特色和需求,他地的方法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要,但若地方上有一定的立法权,则能更好地达到目的。所谓“总”,就是编制统一税法典。也就是中央在行使主要税种立法权的同时,将地方上的法规汇总,确立统一原则,明确特殊规定。而对于税收优惠过多的情况,则要求相应优惠措施在被使用前必须通过严格审批,管理部门对优惠措施的制定也应加以严格控制。

转移定价,不二法门。

跨国企业而言,跨国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大多跨越国界,收入来源于多种渠道,国际税收的控制管理漏洞较多,这些都给跨国纳税人避税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跨国企业面对逃避巨额税收的诱惑也并不等闲视之,它们操纵价格,操纵利润,甚至操纵处理方法。而在这种种手法当中,尤以“转移定价”首当其冲。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纳税人避税地建立受控于高税负国家外国股东公司或开展中介业务等,将许多经营业务通过避税地公司来开展,把跨国纳税人的一部分营业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的账上,并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地公司,以达到推迟和逃避母公司居住国税负,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地”亦称“避税港”、“避税乐园”,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因之支付税金或只需支付少量税金的地方。这个场所或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方便的城市。跨国企业“转移定价”的方法主要是压低由高税率国家企业向低税率国家关联企业出售货物的价格,或提高由低税率国家企业向其高税率国家关联企业出售货物的价格。例如,以高价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后,在中国加工,随即低于正常价格再度卖给该关联公司,并将所得利润留存于避税地,以逃脱纳税义务。这样,中国公司尽管营业巨大,却造成了连年亏损的奇异现象。目前,全国有48万家外企,每年亏损金额在1200亿元以上,由此造成的税收流失超过3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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