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视地理标志问题的谈判 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中国认为,无论未来决定采取哪种形式,必须重视该制度对发展中成员国内法律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建立该项制度应当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多边通知与登记制度,不应给各成员行政机关造成较重负担,且应体现各成员国内法律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的不同。

根据《TRIPS协定》的规定,地理标识是指识别某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并且有关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宣言》第18段为地理标识谈判进行了专门的授权,要求就建立葡萄酒烈性酒多边通知注册制度进行谈判,同时就将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识保护水平扩大到其他产品的问题进行审议,在2002年底前向贸易谈判委员会(Trade Negotiations Committee)报告拟采取的行动。

在上述两个问题上,传统欧洲大陆国家与移民国家(新大陆国家)立场严重对立,利益冲突明显。

欧盟、瑞士近年来一直积极推动这项议题的谈判进展,许多发展中成员出于保护自身传统产品的需要也参与其中,坚决要求在TRIPS协定下在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识提供保护的基础上根据谈判授权就扩大地理标识保护范围进行谈判

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以发展中成员为主(印度、土耳其、印度尼西亚、巴西、肯尼亚、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巴拉圭、埃及、保加利亚、泰国),包括欧盟、瑞士在内的有关成员组成了地理标识共同利益俱乐部统一和协调立场。

在2002年6月例会上,以上有关成员联合提案,支持扩大地理标识保护,并主张建立有强制力的多边登记制度

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阿根廷等国由于属于欧洲移民成员,很多产品的生产在地理标识方面和移民来源地—欧洲大陆有较多重合、交叉,在地理标识名称方面不具有优势,担心将地理标识保护的范围扩大从而将对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造成严重损害,因而坚决反对地理标识保护的范围扩大,并以地理标识需重新定义、地理标识保护扩大成本过高为由,拖延有关议题的谈判进展,拉美成员对此持谨慎态度。

坎昆会议前各方争执不下      将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识保护水平扩大到其他产品   根据《TRIP协定》第23条,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识无须证明造成公众误导也可以获得保护,因此,该条的保护水平高于第22条对葡萄酒烈性酒以外商品的保护水平。

对此,欧盟、瑞士等国主张将第23条的保护标准扩大到所有其他商品。

印度、斯里兰卡、土耳其、巴基斯坦、埃及等历史悠久的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拥有一批知名地理标识,因此在地理标识扩大保护问题上支持欧洲国家。

而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阿根廷等移民国家在地理名称和文化传统方面与欧洲国家多有重合、交叉,且地理标识国内保护水平相对欧盟国家不高,为避免因保护地理标识而丧失其部分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这些国家坚决反对将地理标识的特殊保护扩大到酒类以外的产品。

关于建立葡萄酒烈性酒多边通知注册制度   《TRIPS协定》第23.4条中已经有了关于建立葡萄酒地理标识多边通知注册制度的规定,但在落实问题上长期处于争论之中。

多哈会议后,TRIPS理事会建立特会就此议题开展了谈判

由于成员不同的利益冲突,使得截至到目前为止的谈判进展极其缓慢。

主要有两大派别:欧盟、瑞士、匈牙利等等欧洲大陆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斯里兰卡、毛里求斯等为代表)极力推进多边通知注册制度尽快建立,另一个是以美国、新西兰、加拿大、阿根廷等原欧洲移民国家为主的集团,反对推进该制度的建立。

争论的核心是,该通知注册制度是否应具有强制力。

欧盟主张建立一个对参加方具有约束力的多边通知注册制度

参加方政府将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识向WTO的有关机构进行通知后,经过18个月的异议期,则获得多边注册资格,从而均应在各参加方境内享有依照行政及司法程序对该地理标识所提供的法律保护

而美国等则认为,通知注册后的地理标识是否取得在参加方领土内的法律保护取决于各成员方国内法的规定,多边通知注册地理标识对各国只有参考作用,该多边制度应是自愿的、非约束性的,相当于建立一个地理标识多边数据库。

在此议题上,澳大利亚由于自身利益的关系反对建立有关多边框架,认为有关多边框架将给各成员政府带来很多义务与负担,并可能成为正常贸易的障碍。

后一集团反对有约束力的制度也与其自身葡萄酒产量大,但在地理标识利益上无法与欧洲传统葡萄酒生产国抗衡有关。

坎昆会议之前的每一次例会和特会上,不同利益集团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无法推动谈判取得进展。

至坎昆会议前准备的部长会议文件草案也只是写明,注意到各方对该议题的谈判努力,并希望进一步推动谈判并尽早取得进展。

中国重视地理标志议题谈判进展      作为具有悠久历史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拥有诸多具有地理标识特性的产品。

因此,保护地理标识产品的意义重大。

尽管中国目前尚没有专门就地理标识保护问题的法律规定,但中国的《商标法》已经通过有关“集体商标”的方式对“地理标识”进行保护

因此,中国十分重视有关地理标识议题谈判的进展。

将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识保护水平扩大到其他产品   中国政府认为,将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扩大到其它产品代表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而目前TRIPS协定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体制,对葡萄酒烈性酒以外的产品保护水平较低,不能完全实现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功能,而且会在葡萄酒烈性酒上存在优势的国家和其他国家之间造成利益不平衡,不利于各方利益的均衡发展。

但是,对扩大保护可能引发的问题,中国十分关注。

如,TRIPS协议第23条规定的对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包括地理标志的翻译名称,将此保护水平扩大到其它产品会造成更多的权益冲突(如地理标志和另一国家商标的翻译名称之间的冲突)。

而且各国对通用名称的界定不同,扩大保护也会增加冲突的可能性。

而对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各国法律和多边规则尚未有明确规定,在扩大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讨论这些问题的解决途径。

关于建立葡萄酒烈性酒多边通知注册制度   《TRIPS协定》中有关于建立葡萄酒地理标识多边通知注册制度的规定,但在落实问题上长期处于争论之中。

中国政府认为,未来WTO成员此问题上承担的任何义务应与国内保护水平和立法制度相适应。

中国对建立这一制度的法律效力和成员参加问题表示关注。

中国认为,无论未来决定采取哪种形式,必须重视该制度对发展中成员国内法律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建立该项制度应当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多边通知与登记制度,不应给各成员行政机关造成较重负担,且应体现各成员国内法律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的不同。

(作者单位:中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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