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研究

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其中有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修改建议,即“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笔者现结合中美刑法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有关差异,对此作一粗浅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供立法者之参考。

一、中美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比较  1、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是否归罪的比较  在我国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本罪首先规定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为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所吸收,规定于贪污贿赂罪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正常的财产制度。

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有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记录;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上述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私财产权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我国刑法规定就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自己的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

在美国刑法中,由于美国具有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特点,因此对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十分繁琐详密,没有如大陆法系的刑法典那样对罪名下一简明的定义,相应的对于类似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规定也散见于不同的刑事法律之中。

1978年,美国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

这一法律是规范了财产申报制度。

规定,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上任后还须按月申报

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除在国家安全部门工作或其他不宜暴露身份的官员外,各受理申报的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

司法部也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将酌情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监禁。

通过上述美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美国刑法主要是处罚财产申报中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以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

其处罚力度和中国刑法类似,上限为5年监禁。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中美两国刑法都将应当履行说明或者申报巨额财产来源的相关义务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惩处,所不同的情况是,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95条,而美国法律的处罚依据则是财产申报方面的相关法律

2、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是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之前提的比较  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中国官员的收入实行申报

根据规定,所有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县(处)以上(含县处级)领导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都必须申报自己的收入。

收入申报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规定的第六条还规定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发文件不能作为刑法法律渊源,也就不能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审判依据。

上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即使违反了也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此,关于财产申报的义务不能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的前提。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非是因为其违反了财产申报之义务,而是因为司法机关在确凿掌握了其拥有了与其合法收入差距巨大的财产之后,该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行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二是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三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四是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美国政府道德法》规定,对于拒绝申报和作虚假申报的一般公务员,应对其作出5000美元以下的罚款;若各机关首脑拒绝申报或提供不实的申报资料,则可委请司法部长予以处理,各级政府首脑亦应对其采取适当的人事或其他措施。

财产申报制度成为美国政府打击腐败的得力武器。

通过审查官员的财产状况,可以及时发现所谓的“利益冲突”。

美国法律规定,禁止政府官员参与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实质性冲突的事务。

比如,参议院军事委员会认为,在国防部任职的官员,只要拥有每年与国防部做1万美元以上生意的公司的股票,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在批准官员任命前,委员会都可以要求采取适当的措施。

也就是说,在美国刑法中,追究公职人员的财产来源不明之罪,其应当履行财产申报之义务是定罪的前提。

如果没有财产申报之义务,即使拥有再多的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并且也没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就不能对其定罪。

3、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证明责任分担之比较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只有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这一例外情况就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

依据该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

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承担。

也就是说,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担中,司法机关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而犯罪嫌疑人则要承担说明那部分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控诉人承担,但在一定条件下转到被告人身上。

按照美国司法制度,证明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举证责任,控告一方为避免驳回诉讼,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一方如果进行否定罪责的辩护时也承担一定得举证责任

二是说服责任,控诉一方为保证法院作出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而进一步反驳辩护所承担的证明责任

此外,在法律推定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驳斥推定,应当举证。

但无论如何,被告人证明责任的范围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是任意扩张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在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追究上,司法机关主要承担的是证明公职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申报财产责任,而公职人员则需要对自己已经如实申报财产这一部分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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