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研究

[摘要]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等。当纳税人没有法律原因而履行了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尚有法律原因存在,但在缴纳后该法律原因消灭,纳税人就应该享有可以请求将已缴税款予以返还权利,这就是纳税人返还请求权。无论在公法还是在私法上,没有法律原因或约定原因而为给付,都在给付人与接受人之间形成了不当的财产转移,为了维持公平,法律应该予以调整。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返还请求权        纳税人权利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法规确认、保障的权利和利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纳税人权利是基于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因而有权在整个税收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纳税人与征税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两个重要的主体,他们在税收法律关系中都享有权利(权力),并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对纳税人义务和征税主体的权力规定得较为充分,在税法学界对其研究也较为深入,而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在立法中则较少,在法学研究中只是在近几年才兴起的。但是,从权利义务关系来看,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只有切实保障纳税人权利,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这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必然要求。近几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纳税人返还请求权就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本文将从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及性质、法理分析及产生原因、权利的行使等几个方面,来阐述纳税人返还请求权。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及性质      1 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概念。所谓纳税人返还请求权或称纳税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纳税人的还付请求权,虽然名称不同,但其权利的实质是相同的,都是指纳税人没有法律原因而履行了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尚有法律原因存在,但在缴纳后该法律原因消灭,纳税人享有的可以请求将已缴税款予以返还权利。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依法及时返还,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纳税人返还请求权,许多国家(地区)的税收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例如:日本《国税通则法》规定:“国税局长、税务署长以及海关关长,在有还付金及与国税有关的超纳或误纳金时,应不得迟延,给以资金还付。”另外,《地方税法》也规定:“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在有属地方政府内的超纳或误纳金的征收时,应不得迟延予以还付。”《德国租税通则》规定:“无法律原因而缴纳返还租税、租税退给、担保责任金额或租税附带给付时,为其计算而为给付之人,得向受领给付之人请求退还所缴纳返还之金额。缴纳返还法律原因嗣后不存在者,亦同。”我国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对于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溢缴之税款,得自缴纳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行申请。”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2 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性质。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权力,是公法上的金钱给付请求权纳税人返还请求权,实际上是前一种权力的反转,它们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两种权力(权利)人不同的请求权。因此,就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应该同为公法性质的返还请求权。一项法律关系究竟为公法性质或者为私法性质,应该依照其所适用的法律认定。适用公法法律关系,为公法法律关系;适用私法法律关系,则为私法法律关系。税务机关基于其特殊的地位,对于没有纳税义务的人,可以以行政行为促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甚至可以强制其缴纳税款。由于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非平等地位,所以,税务机关行使的是公法上的请求权。因此,作为税务机关公法上的请求权的反转,即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由于二者适用的法律性质相同,应同样属于公法性质。      二、纳税人返还请求权的法理分析及产生原因      1 纳税人退税请求权的法理分析。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着“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之争。“租税权力关系说”认为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在租税实体法关系或租税程序法关系中,以全权人地位兼有自力执行特权,因此,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具有绝对的优越性地位;“租税债务关系说”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关系乃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应关系,是一种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代写论文   税收债务的性质究竟是什么?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当某一法律事实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纳税构成要件时,该法律事实中的特定当事人就依法负有给付一定数额财产的义务,同时,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应享有请求该纳税人给付特定财产的权利纳税人税收债务关系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特定的税收债务人对于特定的税收债权人负有为一定金钱或财产上的给付义务。此种税收债务与私法之债的某些基本属性至少有以下几点相一致:(1)都属于具备法定给付构成要件时给付义务成立;(2)此种给付都具有财产性质;(3)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转移财产的一种关系。因此,税法学者多借用私法上的债务概念,将“纳税义务”理解为“税收债务”,并认为税收实体法所规范的纳税义务关系性质上为债权债务关系,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之一种。在税法中导入“税收债务”的概念,可以直接借用债法的规范结构,更恰当地处理纳税义务关系,提供税法学上的说理工具,也为现代税法规范结构的构建提供了新思路。债法制度中关于债权行使、给付受领、债权变更、债权保全制度在税收法律关系上均可有所适用。台湾学者陈敏认为:一方面在民法中规定的法律思想,常常并非只在民法中可以适用,往往也可为其他的法律领域所共通适用,当然在公法中亦有适用的可能。另一方面于特定的公法未规定而私法中有规定的事项,如法律的价值判断相当,亦可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定,以实现制度的补充。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将税收理解为债,使得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具有了融合的可能性。税收之债可以借鉴私法上关于债的一般规定,以补充税法规定的不足。“除法令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无明文规定却能构成需要另行解释的合理理由外,纳税义务准用私法中有关金钱债务的有关规定。”税法也可以移用私法上的债务理论。 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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