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再保险的影响因素综述

【摘要】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的行为。

[1]作为保险公司分散和限制业务风险的重要措施,从其产生到发展,经历了保险人共保、临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专业再保险的历程。

从宏观上讲,再保险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变迁;从微观上看,保险公司再保险的选择的内外影响因素中,则包含了诸多的影响因素

本文就从影响保险公司再保险因素着手,从保险公司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大的方面对于影响我国保险公司再保险因素进行分析。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内部因素 外部因素 风险管理   直接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是否选择再保险,选择何种再保险方式、选择何种类型的再保险机构等事项,看起来虽然是决定再保险有无或大小的问题,涉及再保险质与量的不同层面的变化,可以从影响保险公司再保险的质、量的因素的标准去区分影响因素

但从保险公司再保险影响因素来看,尤其是具体到某一类或某一保险公司而言,某一个具体因素可能同时涉及到上述几个事项。

例如,以保险监管政策因素而言,强制的再保险事项是不具体考虑某一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该类再保险的,直接决定再保险的有无。

同时又可能对再保险公司的选择,再保险的比例等事项作了原则性规定。

因此,区分内外来考察保险公司再保险影响因素就成为本文的基本框架。

一、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保险公司仅仅从自身角度去考量是否选择再保险以及选择再保险方式和比例等影响因素

从现实角度看,影响保险公司再保险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保险公司的规模   我国保险市场中的保险公司大大小小有一百多家,其中既有注册资本几亿元的小公司也有注册资本几百亿的大公司,市场竞争激烈。

对于大的保险公司而言,其本身多具备兼营再保险业务的权利。

尤其是对大的保险集团而言,母公司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了自保公司,用作非传统风险的转移载体[2]。

再保险对这些保险公司而言,既可以转移控制风险,总体上又不减少保费收入,其再保险的驱动较强。

而对于小的保险公司而言,虽然再保险要分出去一部分保费。

对于小的保险公司而言,囿于其资金实力,其业务扩张规模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现有监管模式下,再保险费部分不计入保险公司业务量,小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再保险来增强扩张能力,可以保持小保险公司我国激烈的保险市场竞争中能够挣得立锥之地。

(二)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   保险公司保险的范围根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险保险公司和人身险保险公司

比较这两类公司,经营财产险的公司其再保险意愿高于经营人身险的保险公司

根据2005年统计资料,我国人身保险再保险需求为44.98亿元人民币,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1.2%;财产保险再保险需求量为263.11,亿元人民币,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1.35%。

我国财产保险再保险需求从总金额和占比方面都比人身保险再保险需求旺盛。

[3]   我国非寿险公司车险业务比例较高,特别是一些中小公司的车险业务比例高达80%左右。

车险具有标的分散、流动性强、风险集中程度低、赔付率相对稳定、发生巨灾和影响经营稳定性的可能性较小的特点[4]。

这些业务特点导致其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积极性不高。

另外,在财产保险中,对于财产价值重大的保险标的,例如船舶险、航空器险等,保险公司在确定一部分自留额后,将会积极通过再保险方式风险分散开来。

(三)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理念   保险公司本身属于管理他人风险的公司,其本身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四类,即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价格风险和管理风险

对于某一具体保险公司而言,其核心风险也是有差异的、动态变化的,管理层风险管理理念的不同也对其选择再保险有重要影响

另外,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风险的控制能力。

根据实证研究,公司规模与资本结构比率呈反向关系,说明规模大的公司资本来源多,每单位资本支撑的业务量少;规模小的公司由于资本来源少,融资成本高,每单位资本支撑的业务量大。

[5]在不受其他情况影响时,在同样的条件下,再保险公司更倾向于与风险管理严格、每单位资本支撑业务量少的保险公司合作。

二、外部因素   相比内在因素影响而言,在再保险事项中,保险公司受外在因素影响更大。

例如保险是在社会经济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而再保险则是在保险发展到一定基础上才产生的。

保险公司再保险而言,其受到众多外在因素影响

(一)社会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投保人需要保险公司保障的标的物的价值越来越高,有些保险金额较大的业务,单一的保险公司根本无法承担,只能与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而共保人之间的竞争又印发了临时再保险的出现,隔断再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联系。

而临时再保险一单保险一签约的繁琐程序不适合效率要求,这时又出现了固定再保险,而后第一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在德国成立。

因此,社会发展是保险公司产生再保险需求的直接外在因素

(二)监管当局   保险本身是一种社会共济机制,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据进行经营。

保险公司是否合法经营,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再加上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都导致了保险是一国监管当局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

监管当局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立强制再保险,防止风险的过度集中。

同时,监管当局为了保护本国再保险业,对承包的再保险机构的性质也有明确规定。

我国在2006年法定再保险业务取消以前,所有中国保险公司的必须由中国的再保险公司承保法定再保险业务。

三、再保险机构   截止2014年3月,我国共有再保险机构10家,其中中资4家,外资6家,还有超过200家的境外再保险公司通过离岸交易的形式接受国内分出业务。

境内外资机构及境外机构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60%[6]。

造成这一结果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我国再保险发展本身时间较短经验较国际老牌再保险机构稍显不足;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再保险公司结构造成。

根据《保险法》规定, 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就其分保业务负有告知义务;同时,在相关业务洽谈中分出人要向接受人解释自身业务的整体情况及相关的经验技术。

因此,在缺少专业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很多国内保险公司愿意和与自己无利害冲突的外国公司做分保业务[7]。

因此,由于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导致了保险公司对不同再保险公司的选择偏好。

(一)再保险经纪机构   按照国际惯例,一些诸如卫星发射等技术难度大、风险比较高的保险业务,都是通过熟悉保险管理技术、市场行情并与众多投保人、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保持广泛联系的再保险经纪人进入市场[8]。

我国民航行业,已经有专门的保险经纪公司(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来从事相关的业务。

由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来选择适当的再保险机构对于再保险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从目前我国再保险经纪发展现状看,我国非常欠缺有经验的保险经纪机构,以至于在再保险市场上保险经纪机构所起的作用还有非常大的提升空间。

(二)再保险业务方式   境内许多再保险业务品种主要依托并服务于传统再保险

传统再保险模式下的再保业务主要有合同分保和临时分保,对保险分出和分入从机构安排到份额比例有严格的要求和约束。

同时传统分保缺少灵活、多样的业务种类,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再保险规模的发展[9]。

再保险方式再保险制度中的基本问题,安排再保险首先必须确定再保险方式再保险方式通常有临时再保险方式与合同再保险方式两大类;预约再保险方式是介于临时再保险方式与合同再保险方式之间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一般归类到临时再保险方式之中临时再保险方式是最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而合同再保险方式虽然产生较晚,但呈现上升趋势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这两种再保险方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10]   (三)其他因素如巨灾规模、信息技术发展等因素都对保险公司再保险的选择有重要的影响   有研究显示美国的再保险市场与巨灾规模呈现了以下关系:巨灾损失规模在5亿美元以内,再保险在总损失规模中所占的比例有上升趋势;随着巨灾保险损失规模增大,再保险的比例急剧下降。

也就是说再保险的渗透力大小与巨灾规模呈现反比关系。

[11]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再保险业有着不小的影响,例如众多保险公司再保部或再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服务处理中心,实行再保险业务集中式数据管理和分布式处理。

增强其在再保险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综上,保险公司再保险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保险公司的在保险行为。

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阶段和发展定位的再保险方式是每一家保险公司都应该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3月第5版,第284页.   [2]成一硕.《论我国再保险发展》.载《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17期第68页.   [3]高舜嘉.《道德风险――我国再保险供给不足成因的新视角》,载《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4期,第63页.   [4]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欧洲再保险监管法案研究》,载保监会网站年12月12日发布.   [5]景??,李秀芳.《我国财产保险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权衡理论的实证检验》,载《金融研究》,2013年第1期,第 85页.   [6]《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 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建设》(作者不详),载中国保监会网站年3月28日发布.   [7]王臣,范乔希.《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载《统计教育》,2007年第2期,第48页.   [8]王臣,范乔希.《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载《统计教育》,2007年第2期,第49页.   [9]唐辉,李俊萍.《我国再保险现状分析及建议》.载《保险论坛》,2010年第6期,第52页.   [10]郑云瑞.《论再保险方式》.载《法学》,2003年第11期,第94页.   [11]方春银,骆艳.《巨灾风险再保险》.载《中国金融》,2005年第7期,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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