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函件管理制度
律师事所印公函介绍信管理规定 规所函件管理防止所因函件管理混乱而给所造成权益损害切实保障所及律师执业权利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所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所实际情况特制定规定。
、所由主任副主任责函件审行政勤和办公室严格依照《规定》具体责函件登记管理工作; 二、规定所称公函包括律师函、《委托代理合》;规定所称介绍信包括律师事所介绍信、律师会见押犯罪嫌疑人介绍信; 三、使用印、所公函、介绍信应有正当理由;办案律师根据案件要登记并就是否属顾问单位和收费情况作出说明得到认可取得函件然领取函件由办公室责盖; 四、印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原则上禁止登记盖有印空白指派函、介绍信、代理合、律师函等函件流出; 五、律师如到外地办案或有特殊情况可根据案件要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领取至二份公函、空白介绍信;回所应及将尚使用公函介绍信交回办公室销 六、应公函、介绍信存根上写明介绍什么人什么地方办什么事及有效期限。
七、印与函件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出现严重依相关法律法规和所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造成济损失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八、规定从颁布日起执行。
九、规定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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