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代持案例精讲
、蚕业公司股东3人都曾以非专利技术(蚕业加工技术)出且无形产出比例超了70%目前尚减。
3、蚕业公司股东3然人其是亲属(是夫妻颜某和张某)各持有5%;另外王某持有0%。
5、蚕业公司组织架构目前仅有执行董事、理、监事颜某任执行董事兼理张某任监事。
6、蚕业公司股东颜某还投设立蚕业公司(B蚕业公司)是该B蚕业公司控股股东。
8、近两件蚕业公司以公司副总方总人银行卡进行采购农民桑蚕丝货款结算。
9、近两年蚕业公司各股东都曾向公司拆借款项且没有协议没有利息。
0、蚕业公司某位核心技术人员曾希望获得员工股权激励离开了公司。
问题王某代持他人股权是否合新三板挂牌规定如何? 问题分析思路 股权代持含义以及产生原因?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律相关规定? 三;如不合规定则纠正思路是? 下面按照以上思路逐分析 股权代持含义以及产生原因。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或假名出是指实际出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人履行股东权利义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种情况下实际出人与名义出人往往通股权代持协议确定存代持有股权或股份事实。
所谓“股权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己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实际持有人登记股东双方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某公司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己名义按照委托人愿将该金定向投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股份而取得收益归属委托人指定受益人。
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股权信托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是股权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股权持有方式隐蔽;股权信托重信托人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重股权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空受到很多限制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
济生活产生代持股权原因般有以下几种、真实出人不愿公开己身份比如有真实出人是国工作人员不能够开展公司营。
四、有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要不合要人也想成股东就私下出请别人代持股份。
二股权代持是否合相关法律规定? 从法理角看股权代持属委托关系种。
股权代持协议首先应该属种委托合因委托持股关系应该适用我国民事法律般原则和规定。
其次从委托持股含义出发其目是向公司出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其权利义安排也应该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首先从民法和合法角进行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政策。
”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济计划扰乱社会济秩序。
”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不得擅变更或者除。
”因只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行合民法愿、公平等基原则不存《民法通则》58条规定无效情形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其即具有法律效力。
”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合无效()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损害国利益;(二)恶串通损害国、集体或者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因从《合法》角出发只要签订委托协议行不存5条规定无效情形满足合成立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由可见我国民法和合法没有有关“股权代持”专门规定“股权代持”行只要合民法和合法般规定不存规定无效情形即合法有效行。
其次从公司法角进行分析。
我国《公司法》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0年月7日高人民法院出台《高人民法院关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规定(三)》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人与名义出人订立合约定由实际出人出并享有投权益以名义出人名义股东实际出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法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有效。
前款规定实际出人与名义股东因投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义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否认实际出人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人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请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证明、记股东名册、记公司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我国公司法保护无合法5条规定情形股权代持正式承认了实际出人权利。
根据《全国企业股份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规定拟申请挂牌企业要满足以下六项标准、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二、业明确具有持续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营;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让行合法合规;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让系统公司要其他条件。
其四项标准股权明晰是指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股东或实际支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不存权属争议或潜纠纷。
虽然《指引》没有明确否定股份代持但是依照该《指引》规定四项标准股份代持将无法通审核。
股份代持不合《指引》标准原因股份代持可能带如下风险、登记工商管理部门股东是接受委托代持股人并不是真正出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债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偿还代持股人债。
真正出人如能及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才能拿回己财产权。
三、有真实出人并不参加公司营和管理这种情况下出人股东权利包括营管理权、表权、分红权、增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系列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
四、对故规避国法律而产生代持股行旦有人以依据请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营产生巨风险。
然而以上各种风险都极有可能引发权属争议或者其他纠纷导致公司股权结构混乱权属模糊难以满足《指引》对拟挂牌企业股权明晰要。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并不违反我国民法、合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据民法思治原则只要股权代持不存民法和合法规定无效情形就受到法律保护。
但是由蚕业公司拟申请新三板挂牌根据证协对拟挂牌企业提出六项标准股权代持由隐含多种风险影响股权明晰因公司股东王某代他人持股行要进行纠正。
三、蚕业公司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思路如下 是对A蚕业公司进行整改让王某所代持股权实际控制人出面持股。
二是由实际出人将其股份让让代持人王某或其他具有出格人成相应股份所有权人。
三是请司法确权。
根据公司法释三规定企业挂牌前通法院判方式就真实股东身份予以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相关法条 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 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政策。
” 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济计划扰乱社会济秩序。
” 57条“民事法律行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不得擅变更或者除。
” 58条“下列民事行无效 ()无民事行能力人实施; (二)限制民事行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三)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思情况下所; (四)恶串通损害国、集体或者三人利益;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济合违反国指令性计划;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无效民事行从行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合法》相关法条 条“依法成立合成立生效。
” 5条“有下列情形合无效 ()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损害国利益; (二)恶串通损害国、集体或者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3、《公司法》相关法条 33条“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公司法》释三相关法条 5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人与名义出人订立合约定由实际出人出并享有投权益以名义出人名义股东实际出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法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有效。
前款规定实际出人与名义股东因投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义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否认实际出人权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人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请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证明、记股东名册、记公司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全国企业股份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标准指引(试行)》相关规定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让行合法合规 ()股权明晰是指公司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股东或实际支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不存权属争议或潜纠纷。
.公司股东不存国法律、法规、规及规性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