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版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研究|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99版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研究 摘要 工程索赔工程合同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它是衡量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日益引起工程承包界的重视。而索赔环节,一直是我国的薄弱环节,在国际建设工程领域中,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研究变更索赔是十分必要的。

论文基于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已有文献中的工程索赔相关问题做了总结,分析变更索赔的干扰因素,为工程变更索赔研究奠定基础。

论文首先对工程索赔工程变更现状进行了系统论述,从索赔的定义、索赔的分类方法、变更索赔的起因和索赔的工作程序方面对索赔管理工作作了整体概述,对费用索赔工期索赔的评价方法进行了评述,本文对合同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以揭示索赔产生的实质及索赔机会的识别。提出了合同的原始状态、合同的假想状态和合同的现实状态等概念,阐述了合同状态时变更索赔理论,论文将从工程变更的影响和索赔的原因入手,着重研究变更索赔的关系,并在合同状态分析下详细说明了三种合同状态的确定方法以及如何应用合同状态分析,进行索赔值计算,以期待在承包商进行工程变更索赔的过程中有一些帮助,探讨变更引起的索赔,利用99版FIDIC合同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出变更对比,得出变更引起索赔的几种重要原因,对变更引起索赔的几种重要原因,结合案例作出具体分析。

关键词:FIDIC合同 工程变更 工程索赔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1课题选择的背景 1.1.1 背景介绍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经常碰到来自业主方对项目要求的修改, 以及设计方由于业主要求的变化或现场施工环境、施工技术的要求而产生的设计变更等因此经常会出现工程量变化、施工进度变化、业主方与承包方在执行合同中的争执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 一方面是由于主观原因, 如勘察设计工作粗糙, 以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许多招标文件中没有考虑或估算不准确的工程量, 因而不得不改变施工项目或增减工程量,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原因, 如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 自然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停工和工期拖延等, 致使工程变更不可避免。有的承包商工程变更往往采取施工索赔的方式来解决, 这实际上是不明智的。因为, 发生的变更工程款, 本来有很大一部分可通过工程变更的正常途径获得支付, 却因为走了施工索赔的路径, 使索赔额大打折扣。而且, 业主往往对承包商施工索赔很反感, 使索赔很难成功。

然而,并不是发生了工程变更,就会造成施工索赔。当发生工程变更时,由工程师确定变更工程单价并报业主审批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异议,则就不存在施工索赔问题,只有当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确定的单价不合理时,承包商可就他认为不合理的款项进行施工索赔。因为在实践中,只要涉及到索赔问题,多少会影响到承包商业主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而索赔本身又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困难的工作,并且还带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不仅要求项目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具备很丰富的索赔经验及很强的索赔意识,还需要提交大量的索赔文件(包括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及各种有效证据)。而且,工程实践证明:索赔远比书本上所说的索赔程序、技巧和方法难得多,且索赔成功很困难。因为索赔不是只按承包商单方面的意愿向前发展,而是要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且在不同环境下的索赔条件是千变万化的,索赔很可能会发生事与愿违的情形,甚至伴有负面影响。

承包商而言,为了降低风险,弥补由工程变更引起的损失,必须采用索赔这个正当的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而索赔受到来自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本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导致工程索赔存在一系列问题,以下表格中的内容是根据已有文献总结得到的[2][3]: 表1.1 我国索赔存在的问题 Table 1.1 The ploblems of clims in China 我国索赔存在的问题 问题的症结所在 此问题产生的影响 国内建筑市场目前还很不规范 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 承发包商双方对索赔的认识都不够全面、正确 工程建设参与主体存在问题 承包商合同管理与索赔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对索赔研究还不够成熟 承包商面临工程索赔机制 索赔风险防范问题 监理的权力及处理索赔难点困境 实施索赔的方法、程序及问题处理不够科学、规范 我国对工程索赔存在问题没有进行系统分析,索赔的条件存在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采取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仲裁部门对索赔裁决难点 索赔证据的资料管理 索赔计价依据存在问题和索赔计价方法解决索赔争议的方法 资料来源:根据已有资料整理获得 如表1.1中反映目前国内建筑市场还不是十分规范,合同双方承担风险的不均等,导致施工索赔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低报价、高索赔已成为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处理好索赔事宜,为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是施工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介于以上原因,本文选择从变更索赔的关系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索赔的原因、分类、条款、索赔依据、进行系统的论述。重点针对由于工程变更造成的索赔问题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索赔规程。希望能对承包商进行成功的索赔管理提供力量。

1.1.2 施工合同文本的选择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是总体上平衡的,我国现行通用的合同《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借鉴FIDIC合同发展而来,其中的一些条款并不十分完善。通过对已有文献的总结,以及对两种合同文本的研究分析,针对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中的不同之处做了列举比较。

表1.2 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我国《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比 Table 1.2 The complication between FIDIC and contract matsterplate of stardard conseruction 合同文本 不同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比较结果 完备性 第2.4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条对职员和劳工,第7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

FIDIC更加完备 施工期的规定 FIDIC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很难,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监理工程师的权限 FIDIC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FIDIC比,受限很多。

进度计划规定 FIDIC第4.21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

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10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规定比较模糊,并不明确 计价方式 FIDIC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以此也称为”复测合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3.2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

示范文本适应中国的工程业发展 适用范围 FIDIC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基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FIDIC适用范围更广 资料来源:根据已有资料整理获得 由上表1.2可以看出,我国《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尽了最大的努力做到公正对待招标人和投标人,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但是在总体上还是有利于招标人和发包人的。

FIDIC合同文本相比我国《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更加完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有些规定条款也相对较明确。综合两种施工合同条件的比较,结合考虑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趋势,本文选择在FIDIC合同条件下进行承包商索赔研究。  1.2 国内外索赔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施工索赔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是西方工程界注意研究的热点问题。研究范围广泛,涉及到合同法律、经济管理诸方面,既有理论的探讨也有实践的总结;既有基础研究的课题,也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课题。通过五十多年的研究,国外施工索赔领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比较完善的程序方法。它有效地使合同双方风险分担趋向合理,对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10]。

表1.3 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合同条件 Table1.3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as usual 颁布机构 合同条件 使用现状 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国际通用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中具有权威性 美国建筑师学会 《AIA合同文件》中的A系列合同文本 美洲地区威性较高 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 《ICE合同条件(土木工程施工)》 英国及周边地区被广泛引用 资料来源:根据已有资料整理获得 由表1.3可以看出,FIDIC合同文本在当今国际工程中具有权威性,但它不是唯一的文本。作为世界通用性国际惯例,FIDIC合同条件只是被多数国家援引,在世界多数区域适应,而并非为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和引用。

表1.4研究索赔内容分析表 Table1.4 Study claims content of the analysis 作者 年份 文献 研究索赔内容 丁士昭 1990年 《建设监理导论》 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索赔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 李武伦 《建设工程合同索赔》 分别从业主工程师的角度总结介绍了该工程合同管理情况和对索赔事件的处理方法。

梁鑑 2002年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 系统地论述了国际工程施工费用索赔方面的理论、实践、常用做法及最新发展。

李启明 2001年 《工程建设合同索赔管理》 以工程合同索赔的管理为出发点,结合大量有代表性的合同管理和费用索赔案例,从各个角度深入分析和评价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和费用索赔管理方面的内容。

田威 2002年 《FIDIC合同条件使用技巧》 针对FIDIC合同条件的实际应用,依据实践经验,援引丰富例证,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在国际工程承包和施工监理实践中运用FIDIC合同条件的实用技巧。

秦宇 2001年 《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问题研究》 介绍了FIDIC合同承包商进行索赔会遇到问题的解决措施。

Robert F.Cushman,John D.Carter,Paul J.Gorman 2001年 《Proving and pricing construction claims》 把工程索赔分为延误索赔、干扰索赔、加速施工索赔、不同现场条件索赔、范围变更索赔、利润损失索赔等15种索赔形式,并对每种索赔合同依据、索赔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Michael S.Simon 1989年 《Construction Contracts and Claims》 全面总结了前人对索赔的研究成果,将索赔做为一项科学系统的展现在人们面前 成虎 1993年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作为国际工程管理专业的教科书,对索赔的种类、产生、识别、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吕胜普 2005年 《土木工程索赔方法与实例》 收集了国外的索赔案例,对研究索赔问题有较大帮助 刘绩 1997年 《施工索赔的前期管理—干扰事件预测及识别模型》 从施工索赔干扰事件的机理研究入手,建立了“干扰事件—索赔争议敏感性预测模型”和“干扰事件识别应激模型”,用于对索赔“有效预测,快速反映”。

王亚平 1999年 《国际工程实施阶段的索赔分析及其管理研究》 将定性分析和定量模型紧密结合,从索赔机会的识别、工期/费用分析、索赔数额的确定对国际工程索赔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任红梅 2003年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识别研究》 提出用合同状态分析来进行索赔机会的识别 李晓龙 2006年 《大型工程项目业主合同索赔管理》 在合同状态模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合同状态的最优控制模型。

郭耀煌、王亚平 1999年 《工程索赔管理》 将定性分析和数量模型紧紧结合在一起,采用了模糊网络、动态网络分析、模糊估测模型等方法对费用索赔进行了定量分析 何伯森、张水波 1999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指南》 分析了FIDIC合同的结构与内在宗旨,同时也指出了在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工作该如何开展,对索赔程序,索赔案例都进行了深入分析 刘宏伟 2006年 《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研究》 指出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索赔管理要严格遵守程序,分析了承包商索赔依据并且提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根据已有材料整理 从表1.4中可以整理分析出国内外索赔研究的情况: 1.国外索赔研究 国外对索赔的研究范围广泛,涉及到合同法律、经济管理,有理论的探讨、实践的总结、基础研究的课题、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课题。

纵观国外对索赔的定量研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往往限制于细节局部上的研究,而缺乏整体、系统的内容。定量研究相对较少,国外对索赔定性分析进行得更为充分些。

2.国内索赔研究 国内与活跃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工程索赔工作开始的比较晚。在我国,长期以来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土木工程建设,因而土建工程项目中不存在索赔管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建设鲁布革电站时,我国首次实行了国际竞争性招标,也首次接触到了“索赔”管理,本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许多对外工程公司,先后涉足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并且,国内的国际招标项目也逐年增加。91年3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实施,在其中明确地提出了索赔的概念。这标志着我国的索赔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发包市场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项目业主为外商的建设项目中,开始选择适用FIDIC合同文本。中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被迫地接触这上百页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投标保函、履约保函、业主支付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保险、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等国际工程建设的新概念,国内索赔研究也渐渐从定性研究转向定量研究。

1.3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1.3.1 研究的目的 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通过对FIDCI合同条件的研究,分清有变更导致索赔的条款,并且结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变更导致索赔索赔条款和内容,做以列举和对比。

二是指出合同管理中变更索赔的关系问题,提出了如何理顺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的关系,并对工程变更索赔的风险管理提出了行之有效的防范对策,以保证工程的顺利结算。

三是通过实际案例分析了业主承包商双方在索赔管理上的得失,旨在提高业主承包商对由变更引起的索赔工作的认识,加强合同管理及索赔管理,适时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一定的索赔程序和过程模型来开展索赔工作,提高索赔成效。

1.3.2 研究的意义 中国与国际的合作越来越多,国际工程承包将会越来越普遍,这就要求建筑工程承包要逐步与国际管理接轨,因此,FIDIC施工合同在国际工程中得到广泛应用。索赔,作为承包商业主之间的正常业务,难以避免的会发生,索赔管理将逐步成为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程建设逐渐走向国际市场。变更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手段,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体现了施工企业对项目的管理水平,关系到是否能够挽回企业的成本损失。在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激烈和施工企业利润微薄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索赔的管理,为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创造良好的条件。

鉴于以上原因,本文将对FIDIC合同条款和工程索赔问题的基本情况和理论进行概述。在FIDIC合同条件下,着重研究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问题。

1.4研究内容及思路 1.4.1 研究内容 本论文对索赔以及FIDIC合同条件进行系统阐述的理论基础上,本文将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 文章首先总结了选题的背景,并总结了索赔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从而引出了本论文研究的必要性,并且给出总体的思路和方向,使读者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的认识。

2. 在理论层面上对FIDIC及索赔进行系统阐述,主要包括FIDIC的起源、发展、特点以及在我国的应用现状等,并且,本文以FIDIC为依据,从变更引起的索赔角度,对FIDIC合同条款中变更的内容、由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的条款进行归纳总结,并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变更索赔内容做出对比,并从五个角度说明了变更索赔的关系,为下文的研究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3. 本论文将从工程变更合同状态分析入手,并在合同状态分析下,探讨变更引起的索赔机会,还利用成本控制和进度计划识别索赔机会,利用层次分析法得出引起索赔的重要变更原因。

4. 首先说明了工期费用索赔的方法及公式,对变更引起索赔几种重要原因,结合案例,做具体的研究分析。

5. 给出全文的结论, 1.4.2 研究思路 图1.1 具体研究思路 Table1.1 The research steps of the article 来源:自绘 第二章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索赔的阐述 2.1 FIDIC合同阐述 2.1.1 FIDIC合同起源 FIDIC是国际工程咨询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Ingenieurs Conseils)它是由五个法语单词的字头组成的缩写,由于各国的咨询工程师都在本国组成一个民间的咨询工程师协会,这些协会的国际联合会就是“FIDIC”。FIDIC成立于1913年,最初的成员是欧洲境内的法国、比利时等3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1949年,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成为正式代表,并于次年以东道主身份在伦敦主办FIDIC代表会议,一般历史学家将这次会议描述成当代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诞生。1959年,美国、南非、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加入了联合会,FIDIC从此打破了地域的划分,成为一个真正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98年正式加入了FIDIC组织。现在FIDIC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拥有68个成员协会,代表了约40多万独立从事咨询工作的工程师,是最具权威性的咨询工程师组织,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高质量的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发展。鉴于FIDIC合同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均把它当作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 FIDIC合同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 “ 圣经”。

表2.1 FIDIC合同条件发展情况一览表 Table 2.1 The development of FIDIC FIDIC合同条件简称 具体文本条件发展情况 适用范围 红皮书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为雇主与承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东西 白皮书 《FIDIC/咨询工程师服务协议书标准条款》 为雇主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缔约提供的东西 黄皮书 《FIDIC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为雇主与电气/机械承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 其他合同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条件》 为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缔约提供的范本 《简明合同格式》 为投资额较小的项目雇主与承包商提供范本 《EPC合同条件》 为“交钥匙”项目而提供的范本 来源:根据资料整理 由上表2.1中可以看出,在FIDIC系列合同中“红皮书”的影响尤甚,该合同条件集世界土木工程建设管理上百年的经验,把工程技术、管理、经济和法律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详细规定了业主承包商工程师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红皮书发展历程如表: 表2.2 红皮书发展 Table 2.2 The development of red book 红皮书 时间 目的、原因 第一次 50年代到70年代 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他们利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获取了廉价的能源、原材料和海外市场 第二次 1963年 维护资本主义国家在外国的工程投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合同中充分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并且赋予业主很大的合同执行权力,完全忽视承包商的利益。

第三次 1977年 维护资本主义国家在外国的工程投资权益不受侵害,因此合同中充分维护了业主的权益,并且赋予业主很大的合同执行权力,完全忽视承包商的利益。

第四次 1988年 界逐步向多级化发展,市场经济也被确立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前那种霸权主义的思想无法推行下去,就促使FIDIC合同条件也必须向符合多级化世界的游戏规则,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的原则进行改变 第五次 1999年 世界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信息科技得到迅猛发展,旧红皮书的内容渐渐不适应信息与全球化时代的发展要求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FIDIC联合会在1999年推出了新版红皮书,这版FIDIC合同条件对业主的权利进行了进一步限制,进一步保护了承包商的利益,被认为是亲承包商合同条件。同时强调双方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要加强合作与沟通,是FIDIC合同条件编制思想从对抗性竞争转变为合作性竞争的标志。

2.1.2 FIDIC合同在我国应用现状 1.我国工程索赔现状 2007年11月1日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九部委联合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及相关附件,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下面称为标准文件)共分为四卷8章,其中第一卷第4章是合同条款及格式,里面包括了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附件格式。第四章的作用与性质与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新红皮书)相同,标准文件中的合同通用条款在合同结构,合同条款设置以及合同内容上都明显吸收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思想。是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继承和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建筑市场的规范化与国际化水平。下图2.2是根据现有文献中的研究,对我国工程索赔的现状以及产生此现状的原因和结果进行了归纳总结。

表2.3我国工程索赔现状 Table 2.3 The claims in China actulity 索赔的现状 产生原因 结果 建筑市场环境在经济体制改革下的巨大变化 迫于买方的建筑市场,存在有发包商在合同约定中不仅没有设工程预付款,甚至以个别理由要求承包商带资、垫资等问题。

承包商的地位被动,不能享受公平权利对待,无法合理获取利益。

招标文件基本包含了防止施工企业索赔的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号召,则根本没有中标的可能。

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索赔的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国内建筑施工企业把索赔定位成对业主的一种惩罚,甚至把索赔作为一种要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补偿行为 在国内建筑市场,索赔发生率很低 我国建筑市场长期以来“人情扭结”较为严重,承包商为了自己的后续活源,对于业主一般都是言听计从,很少用索赔来实现自己合理的利益 承包商缺乏索赔意识 承包商缺乏索赔意识,存在着不敢索赔、不会索赔现象 造成施工管理混乱、脱节,使索赔无从谈起 自己本身也没有做好工程索赔工作,如原始资料工作,相应的财会成本核算记载等,没有注重索赔的方式和程序 对于索赔的时限和证据管理不充足 在施工工程中,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发生的索赔机会,不能及时把握,错过了合同中规定的索赔时间 给索赔工作增加难度,造成索赔机会的流失 对于索赔证据的采集也比较忽视,很少留下真实全面的影像资料,没有确凿的证据支持 缺乏合同管理的专门人才 合同管理应该是为了工程的总体目标而服务的,应该是一个动态的管理过程 索赔不够系统全面,而且现场施工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也比较盲目 合同管理人才必须具备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现场施工的各个环节,同时还要具备财会贸易、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关系等多方面的知识 在我国的建筑企业中,合同管理一般是档案管理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真正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是很少能够见到施工合同 工程索赔管理方法落后 由于建筑企业人员素质的相对落后,所以一些新的理论成果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在很大范围内仍旧只是企业用来装饰门面的摆设 实际情况超过原预算 现场施工人员很少能够接触到工程的预算资料,预算师对于现场的施工情况也很少过问关心 资料来源:根据已有资料整理获得 2.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应用现状 由于FIDIC组织是一个权威性的国际咨询服务机构,它所编制的多个合同文 件,均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并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得到了普遍适用。以1999年最新出版的合同文本为例,包括施工合同条件、永久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和合同的简短格式四份合同文本。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是以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蓝本,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于1999年12月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1版)作了重大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以规范的形式颁布使用。该文本当时被中国建筑承包业誉为“中国的FIDIC合同”。

2003年7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前,我国建筑市场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还允许买卖双方根据供求状况、信息状况采用定额计价或清单计价模式签订承包合同。除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求必须采用FIDIC合同外,其它项目发包过程只是建议性使用。在2003年7月1日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后,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9)被强制推行使用。至此,中国建筑承包业完全进入国际化市场,与国际接轨,按照国际通用的FIDIC同条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3. 2008版《计价规范》颁布有关的事件及推行背景 1、国务院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条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2、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4、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2007年中国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协会标准《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对工程结算进行了规范。

5、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6、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7、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规定了新的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等都有明确规定。

8、建设部2006年3月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 ,建设部2006年12月发布《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中价协2006年6月发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规范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的管理.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08《计价规范》在修订中很多条款的内容借鉴了上述所列文件的内容,从而也使计价规范与各政策规定在内容、思想认识上等方面逐步统一。

2.2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概述 2.2.1工程变更的概念 工程变更概念与内涵的准确把握是开展工程变更研究和实施工程变更控制的基础。由于工程变更内容的复杂性,至今尚没有一个公认的确切定义。目前,国内外研究文献对工程变更的定义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如表2.4所示: 表2.4 工程变更定义 Table2.4 The definitions of engineering variations 文献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分类与控制》 Quantitative.Effedtsof.ConstructionChangesonLabor Productivity Professiona.lconstruction.managementncludingCMdesignconstructionandgeneral constracting 《工程项目管理实用手册》 《变更认识的误区》 FIDIC合同 作者 方俊、舒立新 HRandplph Thomas and Csrmen L Npohtan Donald S Barrie Boyd C Paulson Jr 田振郁 段文生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工程变更的定义 导致对项目初始范围,实施时间或价款调整的任何事件 对工程初始范围的所有改变 增减原合同范围或影响完成原合同范围的时间和成本的更改或项目工序的改变 在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相对于原合同条件的变化,合同术语统称为工程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的改变,项目控制者采取使工程顺利进行的一种措施。

合同规定(或隐含的)的范围或合同内的工作发生变化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根据FIDIC合同变更定义,变更的含义非常广泛。这种变更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合同方面的变更和狭义的工程变更。前者指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协议,包括:增加工作范围外任务、改变合同工期、改变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改变合同某一方面提供的条件或改变合同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狭义的工程变更则指合同范围以内的修改与补充,即对全部工程项目或部分工程项目其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增减、工程任务的增减、改变质量标准或类型、改变某部分工程的位置、高程、基线和尺寸,增加附加工程,改变施工工序或工作时间。凡涉及合同变更,必须由业主承包商谈判签订合同变更协议进行。

2.2.2工程变更的内容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13.1条【变更权】,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 (a)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c)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e)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f) 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

不同合同条款对于工程变更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下表是通过不同合同文本做出的比较分析: 表2.5不同合同文本变更指令 Table2.5 The differences in engineering variation orders under different contracts 合同文本 变更指令 内容 《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 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表中情形之一的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可见,我国相关合同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与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

不同合同条款对于工程变更有不同的规定,下表是通过不同合同文本做出的比较分析: 表2.6不同合同文本下的工程变更分析 Table2.6 The differences in variation—oriented engineering under different contracts 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 变更范围 变更工程变更估价 结算方式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15.1条—第15.8条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经 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 承包人不得 擅自变更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 单价。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己经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FIDIC《施工合同条 件》 第13.1 条—第 13.8条 (1)项目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 颁发工程项目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里,工程 师都可以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 1)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有同样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单价的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承包商工程变更的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 议书的方式,提出工程变更 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作为合 同的调整价格。

2)由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引发的变更 (3)工程项目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2)工程量清单中虽然列有同样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工程变更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出合理的新单价或 价格。

4) 省略任何工作 (5)合同规定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 3)工程变更的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 (6)工程项目的实施顺 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第29.1 条—第 31.6条 (1)更改工程项目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1)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工程变更通知进行工作; 2)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要得到业主同意后 才可实施 1)项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由业主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 款同期支付。

(2)增加或减少合同项目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2)项目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4)其他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项目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工程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2.2.3工程变更的分类 由FIDIC条款的内容可以看出,工程变更的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它需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才可以进行工程变更。同时,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

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同中本已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工程变更概念的内涵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为开展对工程变更的控制研究,本文按照工程变更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将其划分为如下五个类别:设计变更施工方案变更、计划变更、条件变更

(1)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由工程不同参与方提出,最终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或设计补充文件形式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设计变更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是工程变更的主体内容。常见的设计变更有:因设计计算错误或图示错误发出的设计变更通知书,因设计遗漏或设计深度不够而发出的设计补充通知书,以及应业主承包商或监理方请求对设计所作的优化调整等。

(2)施工方案变更 施工方案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因工程地质条件变化、施工环境或施工条件的改变、正常顺序施工会导致施工难度加大而改变施工方案等因素影响,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出的改变原施工方案的过程。施工方案的变更应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同意后实施,否则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重大施工方案的变更还应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变更存在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如人工挖孔桩桩孔开挖过程中出现地下流砂层或淤泥层,需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方可继续施工;公路或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开挖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需停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建筑物主体施工过程中,因市场供应原因引起的混凝土搅拌方式的调整;由于工期紧张而采取逆作法施工,引起施工方案的改变等等。

(3)条件变更 条件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因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必须的施工条件以及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工程无法按预定计划实施。如业主承诺交付的工程后续施工图纸未到,致使工程中途停顿,业主提供的施工临时用电因社会电网紧张而断电导致施工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特大暴雨或山体滑坡导致工程停工。这类因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所发生的工程变更统称为条件变更

(4)计划变更 计划变更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因上级指令、技术因素或需要,调整原定施工进度计划,改变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如小区群体工程施工中,根据销售进展情况,部分房屋需提前竣工,另一部分房屋适当延迟交付,这类变更就是典型的计划变更。新增工程是指施工过程中,业主扩大规模增加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建设内容。

2.2.4工程变更对项目的影响 1、工程变更导致的直接影响 工程变更作为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失控及施工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势必会造成合同价款与施工工期的相应调整,这种现象对结算的影响不但表现在工程变更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施工工期的补偿,而且还间接的影响其他没有工程变更的工序或工作的顺利实施。工程变更对项目的直接影响指工程变更导致的施工工期的延长引起的费用增加以及工程变更价款的增加;间接影响指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索赔,以及由于索赔久拖不决进而发展为合同纠纷和争端,严重的还将会导致昂贵而费时的仲裁或司法诉讼。

(1)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 工程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是指项目的进度偏离合同的目标状态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预定的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类型有多种,在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中,由于承包商自己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称为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Non—Excu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不予补偿;由于业主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图纸延误、场地延误等,称为可原谅且应予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and Compensable Delay),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业主应给予补偿;而由于客观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称为可原谅但不予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but not Compensable Delay) ,由此引发的相应费用应区别对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工程损失业主承担。

1)可原谅且应予费用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and Compensable Delay) 这种工期延误不是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业主方的原因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如:图纸延误、场地延误等,这种工期延误将会直接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的最终竣工时间的改变。大多数合同文本对可原谅且应予补偿的工期延误都有明确的定义,符合这种工期延误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承包商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以及非承包商错误、疏忽所造成的工程变更。产生可原谅且应予补偿的工期延误后,承包商应及时提供工程变更的相关证据,以便业主确定并及时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对于此工程变更产生的工期延误业主也应给与补偿。

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本都赋予了业主合同范围内进行工程变更的权利,所以,工程变更变更控制权主要属于业主。也就是说只有在业主的指令或指示下发生的工程变更才是有效的,承包商在实施业主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或指示时有权获得工期费用的补偿。业主方主要承担由以下三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

表2.7 业主承担的变更令类型 Table2.7 The owner to engineering variation orders 序号 工程变更令类型 内容 处理 1 增减工作任务 需要承包商额外增加工作时间来完成相应工作内容 得到工期的延长及费用补偿 2 业主工程变更发布不及时 业主没有及时发布变更令造成工期延误 得到工期的延长及费用补偿 3 工程变更导致的效率低下 工程变更产生对其他工序的干扰,使承包商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以保证正常的进度计划 相应得到费用补偿 资料来源:自绘 2)可原谅但不予费用补偿的工期延误(Excusable but not Compensable Delay) 这种工期延误是由于客观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也不是由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如:雪灾、暴雨等不可抗力现象。这种工期延误将会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项目的最终竣工时间。发生这种工期延误,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各方损失各方承担,工程损失业主承担”的原则进行合理的工期补偿,由于这种情况下各自的费用损失是由各自来承担的,所以业主不予补偿由于这种工期延误而产生的费用损失。

3)不可原谅的工期延误(Non—Excusable Delay) 这种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导致这种延误的主要原因有:承包商自身没有及时执行业主方或监理工程师下发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商自身没有能够投入之前承诺的用于项目建设的设备及施工材料、承包商提供的劳动力技术不熟练且素质太低、承包商自身的现场管理不当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及施工质量低下,以及由于承包商施工质量水平低下造成的返工等情形。发生此种工期延误承包商不能获得合同工期的相应延长,同时也不能获得工程变更费用的相关补偿。

在具体的工程实践过程中,工程延误通常不是由于单个工程变更所引起的,而是由于多个工程变更累加所引起的。单个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被称之为关键性延误,依据时标网络图的具体规定可以知道,单个工程变更引起工期延误,其工作一定发生在关键路径上,即工程变更的发生一定是某一项关键工作发生了工程变更;如果在同一时间内发生多项不同的工程变更延误,而且每一项工程变更延误都将直接影响合同计划的竣工时间时,这被称为共同延误[34]。

当发生了共同延误时,要具体分析哪一方负主要责任,即确定“初始延误”者,由其对工程拖期负责,同一时间内,其他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 依据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对工程变更价款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到工程变更的发生将直接影响承发包合同价款的变化,并且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可以进行调价,调整的价格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只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才由业主方承担,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提出工程变更价款的相关报告,经工程师或业主确认后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表2.8 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的处理原则 Table 2.8 The contract price increase for engineering variation to the treatment principle 法律规定 条款 工程变更情形 调价原则 价款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9.1—31.4条 1)设计变更 2)其他变更 项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及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项目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项目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15.1—15.8 1)设计变更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工程变更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或减少及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变更 15.4.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工程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工程变更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7条 1)清单漏项 2)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资料来源:依据文献整理 2、工程变更导致的间接影响 工程变更的间接影响对项目的投资和进度目标具有很大的破坏性。间接影响的最终表现形式为为弥补变更损失进行的加速施工变更干扰、生产效率的降低。由于变更引起的间接影响成本范围比较难以定义和定量化计算,因此间接影响成本的价格补偿争议成为变更索赔的主要原因。

(1)加速施工 加速施工是为了弥补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加快工程施工的指令,承包商为了实施业主意图而采取的增加额外人力或物力的活动。加速施工指令本身也可理解为工程变更,加速施工的成本由业主承担;同时加速施工也可能是工程变更的结果之一,是导致效率下降的间接原因。

加速施工的方法有:增加工作班次、增加工作时间和增加劳动力,但无论承包商采用任何一种方法都会增加工人疲劳度和改变工作节奏,引起工作效率的下降,加速施工是导致工作效率下降的间接原因。

(2)变更干扰 工作节奏打断、熟练技术中断和工人士气低落等被统称为变更干扰。这种干扰的直接后果是导致工作效率下降。一旦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可能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新增工程、加速施工变更返工等,从而引起承包商增加新的未熟练劳动力或中断正在施工的任务或增加工作时间与班次,增加工作面的拥挤程度和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等,不但改变承包商正常的施工节奏,而且干扰现场工作情绪,发生窝工和怠工现象,导致工人士气低落;而且还会干扰未变更工程的正常施工。其中施工节奏打断主要是由于业主没有及时确认变更令、承包商没有及时执行变更令或变更返工造成;熟练技术中断是由于工程变更打断正常的施工节奏或新增工程需要工人重新熟悉施工工艺和适应新的工作环境或新增未熟练工人所造成。变更干扰的直接后果是工作环境的恶化,这种恶化表现在变更工程本身的实施环境和未变更工程的实施环境。

(3)生产率下降或效率损失 生产效率下降是间接影响成本最主要的和最终的表现形式。在工程变更管理中,补偿的间接影响成本也主要针对效率损失的补偿。合同变更发生后,合同状态发生改变,原合同条件下预测和估计的生产效率己不可能适应改变了的施工条件,因此生产效率必然下降。生产效率下降不但是间接影响成本的主要体现形式也是加速施工变更干扰的结果。工程变更引起了加速施工变更干扰,而工程变更、加速施工变更干扰又是导致效率下降的原因。

工程变更引起加速施工或返工,加班、加时导致工人疲劳度增加;现场拥挤引起的停工、窝工、怠工和改变正常的施工节奏导致工人的施工情绪变动,产生消极现象;特别是返工或拆除己完工程进行重新施工承包商的抵制情绪更为严重,从而在变更过程中未能投入满腔热情进行工作,效率必然下降。

另外变更工程效率损失包括两部分:实施变更工程的效率损失和实施其它未变更工程的效率损失,因此完成变更工程所花的时间比正常情况下完成相同工程更多,甚至是好几倍。

图2.1工程变更对项目的影响 Fig2.1 The influence of project engineering variation 资料来源:自绘 2.3 FIDIC新红皮书下的工程索赔 2.3.1索赔的概述 索赔有广泛的含义,表2.10是FIDIC合同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两个合同文本对索赔的定义: 表2.9两个合同文本对索赔的定义 Table2.9 Two contracts to claim definition 合同文本 定义 FIDIC合同 承包商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的规定,向业主要求工期延长和追加付款的一种权利主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索赔的定义一般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一方严重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一方应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物质条件等情况,而使另一方蒙受较大损失而提出补偿损失要求; 3.一方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另一方应给予的支持,而以正式函件向另一方索赔

2.3.2索赔产生的原因 表2.10 索赔产生分析表 Table2.10 Generate analysis tables to claim 产生原因 内容 概述 客观原因 工程自身的特点 现代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度大、工期长、材料设备价款变化快等特点,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变化因素。而工程合同必须在工程开始时签订,合同双方绝不可能对项目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做出合理的预见和规定,而且发包人在实施过程中会有许多新的决策,工程变更合同变更不可避免。而工程变更合同变更必然导致项目工期和成本的变化,这是索赔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程变更合同变更是产生索赔的原因之一,而索赔工程变更(或合同变更)的结果。工程变更索赔,都会引起工期费用改变。何时视为工程变更,何时视为索赔,取决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习惯。比如,香港地区一般不主张索赔,因此,大部分变化调整是以工程变更形式进行处理,有的国家或地区无所谓,有的按变更处理,有的按索赔处理。

外部环境的复杂及多变性 工程项目的技术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变化。这些环境的变化是承发包双方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无法避免的,即通常所说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又可以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下水、地质断层等。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使工程的计划实施过程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导致工程工期费用的变化,是索赔产生的原因之一。

工程合同的复杂性 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多而复杂,经常会出现措辞不当、缺陷、图纸错误以及合同文件前后自相矛盾和意思解释上的偏差,容易造成合同双方对合同文件理解不一致而出现索赔

主观原因 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包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及时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

监理人指令 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监理人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监理人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2.3.3索赔的分类 索赔贯穿在整个承包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范围比较广泛,其分类随角度、方法不同而不同,从总体上讲,承包商提出施工索赔,应该遵循客观性、合法性、合理性三项准则。客观性指发生的索赔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导致的损失有证据;合法性是指索赔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合理性是指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法令或惯例上合理,需要合理论证和合理计算索赔值。一个索赔事件,可能符合三项准则,或两项准则,或一项准则,但是缺乏合法性,一般不容易获得成功,除非有特殊原因,如道义索赔就有可能获得成功。

表2.11索赔分类一览表 Table 2.11 Classification of claims 分类依据 内容 概述 这种分类方法的主要优点是明确指出了每一项索赔的原因,便于业主工程师根据索赔的原因进行审核分析 增加(或减少)工程索赔 发生原因 地基变化索赔 工期延长索赔 加速施工索赔 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 工程范围变更索赔 合同文件错误索赔 工程延期索赔 暂停施工索赔 终止合同索赔 设计合同索赔 拖延付款索赔 物价上涨索赔 业主风险索赔 特殊风险索赔 不可抗拒天灾索 业主违约索赔 法令变更索赔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引起的施工索赔,在这么多的不同名目的索赔中,其发生的概率大不相同,常见的有四种:即工程范围变更索赔(scope of work claim)、工程延期索赔(delay claim)、施工现场变化索赔(chaning site condition claim)或称不利自然条件及人为障碍索赔(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 or obstacle),加速施工索赔(acceleration claim)。

目的 工期索赔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由于合理的工期延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用”在施工合同条件中,这个误期损害赔偿费用用于补偿业主由于工程项目较晚地投入运行使用而受的经济损失。至于在那些条件下承包商可以要求获得工期延长,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均有具体规定,比如工程变更、恶劣天气、业主违约等等。如果施工中发生计划进度拖后的原因在承包商方面,如实际开工日期较工程师指令开工日期滞后,施工机械缺乏,物资供应不及时,施工组织不善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无权要求得到工期赔偿,承包商唯一的出路是自费采用赶工措施,比如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力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等等,把延误工期赶回来,否则必须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就是承包商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在施工的过程中,承包商会要到这样或那样的干扰,致使工期拖延、工效降低以及接到工程师的各种指令,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这时承包商就要分析成本增加的原因和相关的合同条件,如果属于业主的原因或业主应该承担的风险,承包商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向业主提出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 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补偿。这些在合同文件中有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解释商被称为明示条款,或称为明文条款。总之,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示条款的,这种索赔都属于合同规定的索赔。这种索赔一般不容易发生争端,办起来比较容易。

合同依据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合同规定的索赔亦被称为“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即承包商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是可以根据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法律法规、工程惯例等,推论出承包商索赔权利。这种合同中没有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被称为“默示条款”,或称为“隐含条款”。默示条款为非合同规定的索赔开辟了道路。例如在一些工程合同条件中对于外汇汇率变化给承包商带来的经济损失,并无明示条款的规定。但是由于承包商确实受到了汇率变化的损失,有些汇率变化与工程所在国政府的外汇政策中,按照国际工程实践惯例,这个风险应由业主来承担。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办理起来就要比合同规定的索赔难度大,因此,有经验的承包商会把默示条款明示化,比如把汇率变化的风险由业主来承担这样的条款写入合同文件,这样索赔的工作更容易展开。

道义索赔 所谓道义索赔,是同情达理的业主目睹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的损失,出于善良意愿,同意给承包商适当补偿,虽然承包商找不到相关的合同和法律依据。道义索赔俗称为“通融索赔”和“优惠索赔”,是施工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在工程承包界是有例可循的。承包商必须能够按合同规定按期优质地完成工程,才有可能索赔成功,否则道义索赔是不现实的。

处理方式 单项索赔 单项索赔(Single Case Claim)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既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之后,立即报送索赔通知书(Notice of claims)编写索赔报告书。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单项索赔通常原因单一,责任单一,分析起来相对较容易,便于双方分清责任达成一致,因此在施工索赔中应尽可能的采用单项索赔的处理方式。

单项索赔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能够迅速识别索赔机会,对索赔时间做出快速反应,根据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综合索赔 综合索赔(Compound Claims)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是在工程完工前或工程移交前,承包商将整个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未能解决的单项索赔,集中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份综合的索赔报告。

采用综合索赔是在特定情况下的一种被迫行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问题比较复杂,不能立即解决,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留待以后解决。有时,在施工过程中受到非常严重的干扰,承包商施工活动和施工计划有很大不同,原合同规定的工作与变更后的工作相互混淆,承包商无法为索赔提供准确的成本记录资料。无法分辨那些费用是原来合同规定的,哪些是新增的工作量,在这些情况下,承包商无法采用单项索赔的方式对某项工作提出索赔,只能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对整个工程的实际总成本与原预算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一揽子索赔。由于一揽子索赔中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影响因素比较复杂又相互交叉,责任分析和索赔数值的计算都十分困难,索赔金额往往数额巨大,双方都不愿意或不容易做出让步。综合索赔的处理一般十分困难,承包商在采取综合索赔的时候,承包商应该向工程师证明。

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承包商不存在故意低报价格的行为。

②实际发生的成本是合理的。

承包商对成本的增加没有任何责任,成本的增加是由于业主工程变更或其他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

④不能采取其他方法准确的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承包商只能比较工程总成本与原来预算成本,提出索赔。即使承包商能够证明确实存在费用损失,采用综合索赔方式,因为涉及的因素太多,也很难获得满意的结果。

对象 索赔 在国际工程实践中,通常把承包商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称为“索赔”;把业主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违约而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这一定义已为国际工程承包界所公认和普遍应用,具有特定的明确含义。

承包商可以对工程量增加、场地条件变化、设计变更、设计图纸拖延、物价上涨等情况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可以根据承包商索赔报告批准索赔或提出反索赔承包商业主提出的索赔,从本质上讲是将施工过程已经承担的风险寻求价值补偿。一般而言,承包商业主索赔时,承包商属于弱势一方,业主可以根据索赔报告的内容提出反索赔,甚至完全拒绝索赔承包商为了获得索赔成功,有时必须求助诉讼或仲裁这将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在许多工程纠纷仲裁案件中,承包商往往把索赔当作是一项生财及减少损失的工作,所谓“得标须低价,获利靠索赔”,承包商除了花费不菲的价格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外,本身的工程技术人员往往组成专案工作小组倾巢而出,其所花费之人力物力可能远超过其在工程上的努力。而一些业主,由于预算和专业水平的限制,在索赔方面的支出就不能和承包商相提并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承包商获得索赔成功的概率较大。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业主可以通过扣除工程款或履约保函的方法限制承包商索赔

索赔 对于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业主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就是针对承包商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拖延工期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反要求,也就是业主通常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要求承包商承担修理工程缺陷的费用和对工程拖延交纳误期损害赔偿金。第二,业主可以对承包商提出的损失索赔要求进行批评,对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这样能够很快减少索赔款的数量,对于业主方面来说达成一个比较合理或可以接受的款额。

由此可见,业主承包商的反索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其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有缺陷责任,如某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的要求,或拖延工期独立地提出补偿要求。业主承包商提出反索赔时,业主可以通过扣留工程进度款等方式获得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业主可以比较容易的获得反索赔的胜利。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2.3.4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依据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及其分类,可以把工程索赔分为由工程变更直接引起的索赔和其他因素导致工程变更而引起的索赔

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13.1条【变更权】,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 l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l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l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l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l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l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在FIDIC合同条件下,由工程变更直接引起的索赔主要有表2.11中所列的几种情况: 表2.1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Table 2.12 the quantity engineering variation to claim 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FIDIC合同条件的相关条款 工程师的指示构成变更 第4.6款规定:“承包商应依据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为可能被雇佣在现场或其附近从事本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下列人员进行工作提供适当的条件: l 雇主人员; l 雇主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 l 任何合法建立的公共当局的人员; 按照合同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此义务是承包商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承包商有进行索赔的权利 工程师指示承包商提供额外的样品构成变更 根据第7.2款【样本】,此情况下构成索赔应符合以下法律要件: l 工程师指示承包商提供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的样本; l 承包商已经按照工程师的指示提供了样本; l 承包商增加了额外的费用; l 提供合同以外的材料样本的原因不是承包商的过错引起的; 修补缺陷的 费用构成变更 在FIDIC合同条件第11.2款【修补缺陷的费用】指出了承包商应当负责的三种情况: l 承包商负责的设计所引起的工程缺陷; l 生产设各、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l 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在此三种情况下,由于是承包商的过错所引起的缺陷,因此其有义务自费修补工程缺陷。除此三种情况外,修补缺陷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如果承包商被指示履行缺陷的修复工作而又确信该修复工作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所导致时,承包商可在履行完修复工作之后可向雇主提出费用索赔

进度计划的 调整构成变更 FIDIC合同条件第8.3款【进度计划】中规定的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如果工程师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建议对进度计划做出调整,而该调整构成了一项变更。进度计划一经修改,则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如造成了人工、机械的闲置或需增加额外的人工、机械,材料保管的延长,这些都将增加承包商的开支,还有可能造成工期的拖延,所有这一切都使承包商的利益遭到了损失,依据具体情况承包商可就此向业主提出经济索赔工期索赔或兼而有之。

工作删减引起的费用构成变更 FIDIC合同条件第13.1款【有权变更】中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执行每项变更并受每项变更的约束,除非承包商马上通知工程师(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并说明承包商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货物。在接到此通知后,工程师应取消、确认或修改指示。FIDIC合同条件删减构成变更,在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发出通知,同时附上证明材料,要求对因删减该工作而造成的影响予以费用补偿。这三项条件是: l 如果不发生删减的情况,承包商的某笔费用本可以从中标合同款额中的该部分的工程款中分摊掉; l 由于删掉了该工作,使得承包商的该笔费用无法在合同价格中消化掉; l 在对任何替代工作估价时,也没有含该笔费用

价值工程变更 FIDIC合同第13.2款【价值工程】提出,承包商为了业主的利益,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而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 l 加快竣工; l 降低业主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 l 提高业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 给业主带来其它利益的建议。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商可对此类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减少要求业主予以补偿。

资料来源:根据FIDIC合同整理获得 由于国际承包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及客观条件的多变性,决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必然性。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10%以上,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将构成工程变更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施工索赔实践中,由于工程变更未得到雇主代表的确认,未使变更工程合法化;或在实施工程变更以前对新单价未协商一致,往往形成了索赔争端,事后解决非常困难。因此,笔者提醒:在实施变更工程以前,一定要同工程师商定该变更工程的单价;在新单价未协商一致以前,不要开始实施工程变更

2.3.5索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表2.13索赔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Table 2.13 claim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承包商认为低中标高索赔,忽视同业主合作 承包商缺少从整体上的索赔策略制定 共同延误情况下索赔值难以计算 签订合同时忽视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对于不利于承包商索赔事件相应的控制手段不足 索赔管理缺乏及时性与准确性 索赔争端难以避免,处理成本高昂 索赔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 问题 1 陈风国 √ √ √ √ √ 2 张敏 √ √ √ √ √ √ 3 叶建华 √ √ √ 4 吕胜普 √ √ √ √ 5 李启明,朱树英 √ √ √ 6 陈鄂 √ √ √ √ 7 郭耀煌,王亚平 √ √ √ √ √ 8 任红梅 √ √ √ √ √ 9 李晓龙 √ √ √ √ √ √ 10 孙忠良 √ √ 11 何伯森 √ √ √ √ 12 贺为民 √ √ √ 13 刘宏伟 √ √ √ √ √ 14 江卓 √ √ √ 15 黄莺 √ √ √ 16 程妤 √ √ √ 合计 13 10 4 8 9 10 5 5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通过以上汇总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承包商索赔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1)承包商认为低中标高索赔,忽视同业主合作;(2)承包商缺少从整体上的索赔策略制定;(3)对于不利于承包商索赔事件相应的控制手段不足;(4)索赔管理缺乏及时性与准确性 2.4变更索赔的关系 由于国际承包项目的长期性、复杂性及客观条件的多变性,决定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必然性。承包商施工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10%以上,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变更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所有这些情况都将构成工程变更承包商都可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施工索赔实践中,由于工程变更未得到雇主代表的确认,未使变更工程合法化;或在实施工程变更以前对新单价未协商一致,往往形成了索赔争端,事后解决非常困难。因此,笔者提醒:在实施变更工程以前,一定要同工程师商定该变更工程的单价;在新单价未协商一致以前,不要开始实施工程变更

田威认为对承包商而言,FIDIC合同索赔工程变更令和调价公式三个创收支柱,但索赔并不容易,工程变更令才是承包商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因为工程变更令既保险又方便,而且不会引起合同双方的争端。对承包商而言,变更令越多,施工的增加量会越多,不但可以获得变更工程的经济补偿,而且还可合理获得工期延长和延长工期的管理费的间接影响成本补偿;变更令可操作性强,合同较容易处理,避免了“索赔”这一字眼,使得双方关系得以融洽。有经验的承包商不会认为索赔是获取利益的唯一办法或最佳控制方法,会经常利用变更令的机会向业主索取额外的收入。

胡振山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产生了工程变更,这些变更都会增加成本和时间,承包商变更令的形式要求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假如业主承包商变更费用工期调整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工程变更就转化成争议,工程变更是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工程变更索赔比较如表2.14。

表 2.14工程变更索赔比较 序号 比较项目 变更 索赔 1 含义 使工程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同时对合同价格与工期进行调整 承包商依法与合同的规定对非自己过错,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额外费用请求补偿的要求 2 目的 保证工程的按期顺利实施 获得经济或工期的补偿 3 费用组成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管理费, 利润等 承包商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可计利润外,其他索赔不计利润 4 价格计算 按合同规定或重新议价 按记录或以直接费为基础计算 5 合同价格影响 不一定增加合同价格 增加业主费用,包括发生与工程无关的诉讼、仲裁费 6 控制能力 先谈判在发生变更事实,变更各 方对变更调整的意见一致后才进行变更活动,造成变更的事实,因此具有更多的主动性 事实发生后承包商才要求业主补偿损失,是事实后谈判,因此索赔是以问题为指向的 7 控制程序 合同规定变更程序 合同规定索赔程序 8 协商难易 因为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和计量的具体项目变更各方一般容易达成一致意见 因为索赔的一些项目很难计量,如效率降低、进度延误影响的索赔索赔各方矛盾尖锐,难以达成一致,大多需要仲裁或法院介入 9 时效性 变更事实的申请具有时效性,7 天内提出14天内确认 索赔事实的通知和证据的提供具有实效性,28天内确认 10 对项目影响 会影响项目目标的实现,影响比 索赔小 对目标控制危害大 资料来源:李维芳.工程变更确认与控制[J].建筑经济,2007.03 张金辉[10]把索赔归结为工程变更导致的间接影响, 认为由于工程变更必将引起项目投资、施工工期等主要建设目标与原计划目标发生偏离,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而效率低下对成本增加的影响难以进行定义和定量化计算,极易引发工程索赔并最终产生结算的纠纷。

下面主要从五个角度论述变更索赔的关系: 2.4.1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索赔的产生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相关义务的过程中,业主、监理工程师常常会要求承包商执行一些与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相异的工作内容,或者是完成一些不在合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任务,这些典型的工程变更都会相应的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以及实施工期。承包商在完成工程变更的工作内容后,必将会提供工程变更的相关详细资料进行工程变更价款和实施工期的调整,如果业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工程变更的价款和实施工期的调整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工程变更就会演化为工程索赔

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对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影响都很大,同时业主也应认识到,以上方法也是承包商获取额外利润的主要手段。因此,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变更的管理与工程索赔的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工程索赔的发生量并减少它们对项目的影响。特别要注意控制工程变更产生的影响,不但工程变更自身的发生对项目的干扰很大,同时它的发生也是工程索赔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量有利于进行工程索赔的管理。所以,在业主方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工程变更转变成工程索赔的发生。

变更索赔, 都是由于承包商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以外的工作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件时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承包商一定的补偿, 变更中有时会隐含有索赔索赔变更的区别是: 变更是原合同规定的情况发生变化后, 业主承包商共同协商确定一个补偿额付给承包商; 索赔是指承包商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权益主动向业主索要的过程, 其中包括应得的利益而未曾取得的情况, 也可能包括虽已取得但认为仍不足以补偿损失的情况。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承包商索赔内容应由三部分构成(1)工期(Time);(2)费用(Cost);(3)利润(Profit),分别以T,C和P表示:: 表2.15工程变更引起索赔内容分析表 序号 工程变更 规定条款 索赔内容 1 合作 条款4.6规定;如果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达到了不可预见的程度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

T+C+P(承包根据工程师指示业主人和其他承包商提供工作机会或提供某种服务,如果增加了不可预见的费用,则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2 样品 条款7.2规定: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以下材料的样品以及有关资料,以便于在工程中或为工程使用该材料之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a)制造商的材料标准样品和合同规定的样品,全部由承包商承担费用;(b)工程指示的额外样品构成变更

T+C+P(本条所规定的索赔同样是基于变更所产生,因此具体的索赔程序及内容应参考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 . 3 进度计划 条款8.3规定: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提交此类未来事件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提出建议。

T+C+P(如果工程师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建议对进度计划做出调整。而该调整构成了一项变更。则承包商可就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4 修补缺陷的费用 条款11.2规定:如果所有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b)项中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下列原因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自担风险和费用进行:(a)任何承包商负责的设计;(b)生产设备、材料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 (c)承包商未履行其任何其他义务。

C+P(如果承包商被指示履行修复工作而又确信该修复工作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所导致时,承包商可在履行完修复工作之后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的规定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 5 删减 条款12.4规定: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a)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费用,将被视为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b)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款项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c)此项费用不被视为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费用作出商定或决定,并计入合同价格。

C(当工程的一部分被通知省略,而致使承包商遭受一笔费用损失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6 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条款13.1和13.3规定: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除非工程师按照本条另有指示或批准,每项变更应按照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 T+C+P(工程师有权提出变更,但一旦构成变更承包商就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对每项变更承包商应记录费用,作为其提出索赔的依据之一。这两条只是对工程变更权及变更程序的规定,至于对每项变更索赔内容应根据具体的变更内容而定。) 7 价值工程 条款13.2规定:承包商可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书面建议,提出(他认为)采纳后将(1)加快竣工,(2)降低业主施工、维护或运行费用,(3)提高业主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4)给业主带来其它利益的建议。

C(这是一条由承包商主动提出变更的规定,是一条双燕的条款。承包商可对此类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减少要求业主于以补偿。) 8 计日工 条款13.6规定: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指示按计日工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计划表进行估价,并应适用下述程序。

C+P(计日工在以往的索赔理论中亦被称为点工,承包商通常十分愿意以计日工的形式来完成工作,因为计日工的单价和价格中包含了较高的利润。由于计日工未被规定于工程量表中,因此其通常会构成一项变更,为承包商提供索赔的机会。)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张沙认为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 是转移承包风险的一种手段。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的共同之处, 在于两者都是承包商为保护自己, 争取得到合理的偿付和赔偿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 是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 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 两者都以承包合同为法律依据其区别在于工程变更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是在不违约情况下发生的, 而工程索赔则是超越合同规定范围的, 是违约后发生的。

2.4.2变更索赔的转化关系 变更索赔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应时刻保持高度的关注。首先,要注意两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互转化关系:当工程量的变更所涉及的工期/费用调整长期悬而不决,形成争议,就会成为一个索赔事件;而一项索赔要求被接受后,如果仍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决策权的一方应发出“变更令”,使该项索赔进入项目合同执行范围内。

1.对于变更 (1)不能机械地理解“执行指示”的含义,为防止一项变更演变成索赔,应善意地提醒对方变更令的后果。

(2)总价合同变更费用的结算在具体的合同中有不同的规定,一般采取的方式是:对工程范围的变更采取一事一议,事前减量变化幅度的规定,因此对工程支付的方式;因为合同有增/ 减量变更采用的是先计价后决算的方式,并在竣工决算时仅对超出合同规定幅度部分进行价格调整,并不是做了工作就能得利。特别要注意: ①如果合同中将工程范围变更工程变更都列为变更的范畴,就不要将二者的工作程序混淆,按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并认真做好工程变更记录的保管;② 工程变更合同风险管理范畴,其变更幅度上限所计算出的费用值,应小于或等于工程不可预见费。

(3)变更如果对工程进度有影响,应及时调整进度计划并得到确认,此后应按照新的进度计划约束工程竣工日期。

(4)注意业主变更承包商内部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承包商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内部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而从业主的立场出发,则要尽量避免此情况的出现。

2.对于索赔 索赔的具体操作远比变更复杂得多,特别是一项索赔的目的是得到费用时,因此尽管需要以平常地心态对待索赔,但是由于以下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能够避免提出索赔报告,就应该尽量避免: (1)索赔并不是主张就能够得到,如果是以仲裁 诉讼为最后解决方式的话,索赔的结果就将取决于仲裁员/法官的判决,因此如果事先已经知道属于以下几个方面,最好就不要再提出索赔报告: ①无合同文件或法律的依据,且无类似情况的成功案例可循;②属于己方责任的(如:招、投标文件漏项,低价中标,组织不利等);③索赔事件发生时,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的项目损失等。

(2)提出索赔报告前要分析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特别是要从商务角度出发考虑权利是否主张这个问题,不主张的情况有:①市场战略; ②仲裁/诉讼往往是两败俱伤,且将牵涉大量的人力、财力资源;③对方无力赔偿等。在这方面有一个实际的例子,有一个交钥匙成套设备项目,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拖期,承包商为此提出了索赔并最终成功地得到了巨额赔偿,但是在最后性能考核阶段,承包商却无论如何也通不过业主的验收,拖了 3~4年,在更换了主要设备后,才最后竣工,据说承包商得到的赔款根本无法弥补损失,显然这不能算是一个成功地索赔案例。

在对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已经完成,并最终决定还是需要提出索赔时,一定要注意在具体的索赔操作中恰当使用方式、方法,如尽量争取索赔在采取法律手段前成功、一事一议、费用与进度分开(实际操作中工期索赔一般容易成功,费用索赔多数难以实现)等都是好的方法。

2.4.3工程变更补偿的内容 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 属于工程变更而要求业主补偿的范围, 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表2.16 变更补偿范围 序号 因素 内容 1 工程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需要和可能而发布的对工程某一部分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以及改变施后对新增加的施工项目, 或取消标书规定的施工内容后, 致使工程量变动过大, 承包商应当要求业主在每月支付工程款时对变更工程所弓起的价值变动予以补偿, 甚至要求提高单价 2 施工条件的变化而引起工程量的重大变化 一般的合同中都有对难以预见的自然条件变化和人为障碍引起的后果的处理规定,承包商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规定来索取合理的补偿。如地质条件的极大差异而带来工程量的大量增加或在业主的文件中没有任何提示的情况下, 发现必须移动地下旧有管线、古墓等而增加的工程量等。在这种情况下, 承包商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 并提出处理方案和相应的补偿要求。处理方案和相应的补偿要求。

3 物价上涨 一般合同均列有价格上涨的补偿条款, 规定劳动力、材料、燃料等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时, 业主应对承包商给予补偿, 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凡接受这类合同承包商应严格按合同规定, 计算出承包商应得的经济补偿款额并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4 货币贬值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一般合同都规定有货币贬值的条就承包商应当在合同签字后, 立即书面通知业主以签字当日中央银行的外汇比价作为备忘录, 以后如遇货币严重贬值, 可对尚未完成的工程部分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 或者做出公正合理的调价。

5 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自然灾害和战争等情况, 承包商可按规定, 对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弓起的经济损失向有关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经济赔偿, 向项目咨询工程师提出工期顺延的要求。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是一项重要的商业活动, 是转移承包风险的一种手段。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的共同之处, 在于两者都是承包商为保护自己, 争取得到合理的偿付和赔偿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 是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 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 两者都以承包合同为法律依据其区别在于工程变更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是在不违约情况下发生的, 而工程索赔则是超选合同规定范围的, 是违约后发生的。如果把工程变更后而应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作为索赔业主提出, 则容易使对方产生反感而给工作带来被动。所以, 我们应当在实际工作中把工程变更补偿同工程索赔区别开来, 凡属于工程变更补偿的绝不要以工程索赔的方式向业主提出来。

2.4.4指令性变更和推定性变更索赔的联系 依据工程变更的形式,将其分为两类,指令性变更和推定性变更

由于推定性变更都是事后进行补偿,业主不能清楚认识到推定性变更合同价格和工期及其它工程的影响,从而增加了变更引起索赔和纠纷的机会 。

“推定性变更”发生的机率很高,承包商应注意充分利用,使某些项目尽量通过工程变更的正常途径,而获得利益。避免通过施工索赔的路径,使最终结算额大打折扣。

从FIDIC合同看“推定性变更”的两种情况: 1.任何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执行本条规定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不够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与减少不需要任何书面命令。

2.如果工程师根据任何理由认为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口头命令是适当的,则承包人应遵从该项命令,而且无论在执行该命令以前或以后工程师就该口头命令发出的任何书面确认文件,均应视为本条含义范围内的书面命令。

指令性变更正常情况下则进行正常工程进程,否则存在以下因素,则进行索赔,(1)咨询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更指令超出其权限范围(2)缺乏书面确认(3)工程变更的范围模糊(4)双方不能对变更补偿的调整取得一致意见。

推定性变更如果对费用工期补偿一致则工程顺利进行,否则进行工程索赔

图2.2 指令性和推定性变更索赔关系图 来源:自绘 2.4.5从工程变更审查和控制的角度研究变更索赔的联系 从工程变更审查和控制的角度看,工程变更大致可分为三种:一种是差错的变更,即在设计过程中应避免出现的,而出现后又不得不纠正的变更;另一种是局部有利但可能影响全局的变更,如新材料的使用,可能会节约投资、提高质量,但也可能会因对施工工艺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影响工期,导致索赔等;第三种是真正有益的变更,如优化设计,它既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又可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对于第二种变更要从全局考虑,从整体上权衡利弊,对业主和监理单位来说,只要工程变更不是合理和必须的,就应该否定,不予执行。所以,在变更工程的审查、管理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从全局考虑,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要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工作。

图2.3 局部有利但可能影响全局的变更程序图 来源:自绘 综上所述:工程变更施工索赔有着本质的区别。如表2.17所示: 表2.17工程变更索赔的区别 概念 程序 数额和时间 工程变更 工程师或业主对主体工程的内容、结构或施工方案、施工顺序这些必须是合同中注明的进行的修改而施工 先有变更要求, 才有变更事实发生施工索赔是先有索赔事实发生, 才有索赔要求。工程变更先确定价款, 再开始实施施工 承包商可得到利润, 并且可按合同规定的正常程序按月季结算支付 索赔 由于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与招标文件反映的情况比较发生变化, 导致承包商费用增加或业主预期效益不能实现时, 由合同中的一方提出的费用工期要求 在索赔事实结束后确定价款。承包商工程变更中对变更价款有主动参与权而施工索赔价款的确定权在于业主, 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

从FIDIC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看, 利润补偿的机会较少, 相当多场合是只索赔成本, 不补偿利润并且总是在工程完工后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才支付索赔额。无疑, 当工程发生变化时, 施工企业采取施工索赔的方式是被动的、不利的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根据分析比较变更索赔的分类,可知引起变更的因素与导致索赔的因素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些的变更因素满足FIDIC合同13.1条中关于变更内容的定义,又引发了如合同缺陷等相应的索赔事件,从而构成了变更索赔之间的联系。

图2.4变更索赔之间的关系 来源:自绘 第三章 工程变更导致索赔的研究 3.1合同状态下变更导致的索赔 3.1.1合同状态的含义 1.合同状态的基本概念如表3.1所示 表3.1合同状态概念 作者 概念 成虎 合同状态各因素的关系以及合同状态的作用。提出了合同分析的必要性,合同分析的类型以及合同分析的基本要求 郭耀煌,王亚平 从合同签订开始到合同结束为止的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一时段所对应的全部合同目标(工程价款、工期),以及合同基本条件(工程量、施工条件、施工方案)等方面所包含的全部要素的总和 任宏,任红梅,李晓龙,张丽霞 提出所谓合同状态是指从合同签订开始到合同结束为止的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任一时刻所对应的全部计划合同目标、当时按照合同应该具有的合同基本条件(合同外部的与合同内部的、自然的与人文的、物质的与技术的条件)等方面所包含的全部要素的综合 来源:自绘 2. “合同状态”各因素的关系 合同工程实施前签订。签订合同实质上是双方对“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如果在工程中某一因素变化,打破 “合同状态”,则应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状态”,以达成新的平衡。

(1)合同文件的修改、变化,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工作内容、性质、合同义务的变化。

(2)环境变化。环境变化是工程的外部风险,这在工程中极为常见。它会引起实施方案的变化和价格的调整。

(3)实施方案的变化。通常实施方案由承包商制定,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供业主审查。

合同有关的合同目标和合同条件是随时间在不断变化的,所以合同状态是时间的函数。

3.合同状态的作用 (1)给人们以整体合同的概念。在分析合同文件,做报价,合同谈判,合同实施中必须有联系地、系统地看问题,考虑“合同状态”的各个要素。例如一个合同条款是否有风险,或风险大小,不仅要看它的表达,而且要看该合同具体环境,合同价格所包括的内容,所采用的实施方案。作为管理者无论是承包商、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都必须有“合同状态”的概念。

(2)“合同状态”确定的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工程计划,所以又常被称为“计划状态”。这个计划包括了双方责任,工期、实施方案、费用、环境,并考虑了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所以是全面的。它能符合并充分体现项目的整体目标。

(3)作为合同实施的依据。合同双方履行合同实质上是实施“合同状态”,即在确定的环境中,按预定的实施方案,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

(4)确定“合同状态”的各项文件是索赔(反索赔)和争执解决的依据。承包商索赔实质上是工程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变化,使原定“合同状态”被打破,按合同规定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以建立新的平衡。所以“合同状态”是索赔理由分析,干扰事件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的依据。在美国,人们将承包商(有时将通过初评的几个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各个依据、计算过程和结果等资料经检查后封存。如果在合同实施中产生重大变更,或发生索赔,双方存在争执,则再对这些资料进行查阅,以作为分析问题的基础,据此作为调解或仲裁。

4.合同跟踪 合同跟踪主要是从时间、空间和里程碑事件等角度,依据合同有关相应的规定对合同履行进程和结果进行观察、检查,分析、了解工程活动偏离合同的程序,达到把握整个工程施工过程的目的。

表3.2合同状态分析 合同分析 内容 合同跟踪的对象 ①具体的合同事件。即将实际工程活动完成情况与合同详细分析的结果进行对比,找出其质量、工程量、技术要求、工期、成本的差异 ②工程小组或分包商的活动。一般一个工程小组或分包商承担许多专业相同、工艺相近的分项工程合同事件。它们构成合同的一个子部分 ③某一份合同,例如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供应合同、运输合同等 ④整个工程,如工程的总成本、总工期、总体质量状况,整个工程的实施状况,现场秩序程序等 合同跟踪的依据 ①合同文件:合同分析文件,各种计划、方案、合同变更文件等 ②各种工程文件,如各种原始记录,各种报表、报告,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析整理得到的信息 ③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情况直观的了解。如通过巡视现场,参加各种现场会议、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等,可以更快地发现问题,更透彻地了解情况,有助于迅速采取措施 合同跟踪的主要工作 ①对实际工程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直接了解得到反映工程实施状况的信息 ②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异和差异程序,例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质量不合要求等 ③分析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评价报告 合同诊断 ①逐条分析各个问题和差异产生的原因、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影响因素 ②分析各种影响因素的影响量的大小 ③分别确定各个影响因素由谁以及如何引起,按合同精神,应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 ④对这些问题和差异可采取什么措施解决,如增加人力、物力投入,采用新的技术方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修改计划,或修改合同;不采取新的措施,仍按原计划执行等 ⑤预测采取这些措施后合同实施情况将会有什么变化,预计合同实施的最终结果。通过合同实施的监督、跟踪和诊断,使合同实施一直处于严格的周密的控制之中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3.1.2合同状态分类 根据合同状态的定义不同,对于合同状态的不同情况也是有区别的,成虎 根据干扰事件对工程项目的影响提出三种状态,合同状态、可能状态、现实状态。

郭耀煌等人将合同状态分为不同的类型,见表3.3。

表3.3合同状态的分类 作者 年份 著作 合同状态的分类 内容 郭耀煌,王亚平 1999 工程索赔管理 合同状态主要有合同原始状态、合同现实状态和合同假想状态三种 合同原始状态是合同签订时各方面要素的总和 合同现实状态是指合同实施过程中某一时刻或时段,各方面要素的总和,即该时刻或时段的实际合同状态 合同假想状态是指在索赔处理过程中,有时为了分析的需要,在合同原始状态的基础上.人为地加上外界干扰事件的影响,经合理推测所得到的—种假想合同状态 李晓龙,高显义,林知炎 2005 基于合同状态的工程合同索赔定量研究 合同状态主要分为合同初始状态、合同理想状态、合同现实状态和合同目标状态四种。

合同初始状态是合同签订时合同目标、合同条件等方面要素的总和,是实现合同目标状态的起点 从合同初始状态开始,按合同正常规则推理演化出来的合同在某时刻的状态称为该时刻合同的理想状态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干扰而使合同状态偏离理想状态产生的新的状态为合同的现实状态 当合同执行完成时应该达到的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目标状态 杨鹂鸣,罗汀 2006 与工程合同状态有关的施工索赔模型 合同状态主要分为合同理想状态、合同现实状态两种。

合同签订时合同目标、合同条件等方面要素的总和是合同初始状态点 从合同初始状态点开始,按合同正常规则推理演化出来的合同在某时段的状态,称为该时段合同的理想状态 由于各种干扰使合同状态偏离理想状态而产生的新状态,称为合同的现实状态 李昆,周雪芬,单任亮 2009 合同状态时变系统演变过程及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状态干扰因素分析 合同原始状态、合同现实状态和合同理想状态 合同签订时间为起点,根据合同状态所处的时间,可定义出合同原始状态Z(t=0)与合同现实状态Z(t=λ);根据工程进行中合同分析的需要在某一时间点上可以定义合同合同理想状态Zi(t=λ-)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研究中对于合同原始状态和现实状态的分类无争议,然而合同理想状态、合同假象状态和合同目标状态不同的研究者界定不同,根据文献资料和周师姐提供的依据,合同状态应该是一个不同的时间状态点组成的线,起点为原始状态点,终点为目标状态点,中间的每个时间点上有不同的状态,按合同正常规则推理演化出来的合同在某时段的状态,称为该时段合同的理想状态点,在合同原始状态的基础上.人为地加上外界干扰事件的影响,经合理推测所得到的是合同的假想状态点,由于各种干扰使合同状态偏离理想状态而产生的新状态,称为合同的现实状态点。见图3.1。

初始状态 目标状态 干扰事件造成 的偏差率 理想状态点 假想状态点 t c ⅰ ◆ ◆ ◆ 现实状态点 图3.1合同状态点关系图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3.1.3合同状态的形成 从总体上说,合同状态分析是重新分析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条件、工程环境、实施方案和价格。其分析基础为招标文件和各种报价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工程量表、施工图纸、工程说明、规范、总工期、双方认可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以及人力、材料、设备等需要量和安排、里程碑事件、承包商合同报价的价格水平等。

通过对三种合同状态的分析,认清合同现状,掌握合同实施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添加干扰因素,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以下分别对合同原始状态、合同假想状态和合同现实状态的形成进行分析,作为后面状态变化分析的基础。

1.合同原始状态的形成。

招投标是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形成过程。承包商从决定参加投标到签订合同,主要完成如图3.2工作或过程。

图3.2合同原始状态的形成过程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2.合同假想状态的形成。

索赔分析中,承包商索赔值的计算必须扣除承包商自身承担风险的损失,这种损失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 承包商自身责任引起的损失; (2) 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风险带来的损失。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风险与业主风险往往是结合在一起对工程造成影响,合同现实状态与合同原始状态的差值,是承包商业主共同的造成的工程损失,因此,在索赔分析中,除引入合同原始状态和合同现实状态之外,还常常需要人为构造一种假想合同状态。

合同假想状态,就是在合同原始状态的基础上,人为假设合同状态的偏差都是由于业主责任引起,在这个前提下通过对合同原始状态的合理分析与计算,推测出合同最有可能达到的一种想象状态。

3.合同现实状态的形成 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合同双方对原始合同状态和目标状态的一种承诺,也是双方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一致的愿望、期待和一致的控制目标。然而,在工程项目合同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固有的特征、其系统内部状态的不稳定性和系统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使合同的演进不能依照双方的意愿向合同的假想状态发展,而是向偏离合同的假想状态的方向发展,该合同状态由当时合同执行过程中实际存在的目标、条件和合同正常规则形成,这种合同状态就是合同的现实状态。

这种合同的现实状态是各种干扰因素作用于合同的假想状态而形成的。由于造成合同现实状态的干扰不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因此合同现实状态不是双方的合意。这时,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的规定,人为调整合同状态,形成新的合同原始状态,在此过程中必定有索赔因素存在,一般会发生索赔事件。图3.3为合同状态索赔管理分析流程图: 图3.3基于合同状态分析的索赔管理流程 来源:自绘 3.1.5合同状态概述分析 1.合同原始状态分析 表3.4合同原始状态分析表 合 同 结 合同前言 合 同 条 件 分 析 的 内 容 构 分 析 对合同文本中用到的名词和概念进行解释的定义 明确合同双方实施各项工程活动责任的技术规定 商务和组织方面的规定 法律方面的规定 合 同 总 体 分 析 合同的法律基础,合同的法律基础即指合同的签订和实施沿用的法律背景。它主要确定合同在签订和实施过程中受到什么法律的制约和保护,还要解决合同规定以外问题的法律条文及其优先次序、解决程序等 合同类型,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方式有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性质、特点、履行方式不一样,双方的责、权、利关系也不一样。这直接影响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的划分,影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监督和索赔 合同语言,即合同文本来用什么语言,如果用多种语言,最终以哪一种语言为准。有时还要说明工程文件用的语言、争议解决用的语言等 合同内容 业主的责任及其主要权利,业主的权利是承包商的责任,而业主的责任常常又是承包商推卸工程责任的托词。这里主要分析业主应提供的施工条件、对工程变更的权力、向工程师授权的权力、工程管理权、工程验收和满意权、业主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等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包括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工程范围、风险责任、提供保函和购买保险责任、索赔权力、付款权力等。这里,特别要注意分析工程变更程序、索赔的前提、可能性和索路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工程量计量方法、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工程款结算方法和程序、预付款的处理、外汇比例、保留金、合同价格调整的条件和方法等 合同工期,包括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日期和主要工程活动的工期。重点分析工期的影响因素、工期索赔的条件和可能性等 验收和保修方面的规定 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合同争执的解决。主要包括合同争执的解决程序、方式、适用的法律、地点等 合 同 详 细 分 析 合同详细分析是在工程项目结构分解、施工组织计划(包括施工方案)和工程成本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主要通过合同事件表、网络图、横道图和活动工期表等定义工程活动,并将合同所规定的责、权、利关系落实到合同事件上。合同详细分析的对象是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表、合同条件等。合同详细分析的结果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合同事件表。全部合同事件有机地构成合同整个实施过程,形成一个网络,国外称之为合同网络或合同事件网络。在合同事件表中,对每个事件要说明与索赔有关的内容 特 殊 问 题 的 合 同 扩 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问题或情况。它们或在合同签订时未考虑到,或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或己超越合同范围。对此常常需要作两类特别分析[76]。一类是特殊问题的合同分析,这是针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在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细节问题,或合同中出现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或双方对合同的解释产生争议等,这些问题往往影响到双方权利和责任的划分。另一类是特殊问题的法律分析,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重大的问题,这类问题已超越合同范围,按规定必须诉诸法律,或按合同适用法律已确定合同无效,这时必须分析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解决问题 展 分 析 来源:自绘 将合同所规定的责、权、利关系和合同的基本特征落实到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和具体事件上所得到的结论。

2.合同假想状态的分析 由合同原始状态推演而来,其中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干扰事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这些干扰事件使得合同现实状态偏离了合同原始状态,造成施工工期的拖延和费用的增加,即承包商索赔机会常常表现为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现实状态偏离合同原始状态。

表3.5合同假想状态分析表 干扰事件 业主违约的干扰事件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补偿理论之一的违约理论,对于业主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合同责任而引起的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干扰事件是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等都是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以下结合FIDIC合同条件,研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业主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第1.8款[文件的保管和提供]、第4.7款[放线]中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可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费用工期索赔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图纸。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1.9款[拖延的图纸或指示]、第20.1款[承包商索赔],工程师未能履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了承包商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应予以补偿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依据FIDIC合同第14.8款[延误的支付]中的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业主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依据FIDIC合同条件中第15.5款[业主终止的权利]、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的规定,承包商可以对业主终止合同对其造成的经济提出费用索赔 业主未违约的主观行为 业主虽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没有违约,但是由于工程实际的需要,业主的一些主观行为,会引起承包商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从而成为承包商索赔的干扰事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工程的需要业主及其代理人指示承包商进行各种类型的变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业主风险干扰事件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业主承担风险责任,成为承包商业主索赔的干扰事件 业主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由于业主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业主承包商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如果承包商遭遇到业主的风险,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有权要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其中还包括合理利润 其它干扰事件 其它干扰事件主要包括,引起承包商索赔的原因包括工程环境出现事先未能预料的情况或变化,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情况,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上涨,汇率变化等等,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对于法令变更、物价上涨等干扰因素,在FIDIC合同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等条款中寻求索赔依据 来源:自绘 3.合同现实状态分析 合同的现实状态分析包括了工程施工的成本分析、进度分析及质量分析等。成本分析,承包商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断监测施工进程中各种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并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比较,一旦发现偏差,应立即进行原因、责任分析,以辨识和谋求索赔机会。与此同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纠偏。在提交索赔意向通知的同时,积极、有效地控制干扰事件及其影响的发展,将实际损失减少到最小,是承包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和惯例之一。承包商实现工程成本分析必须具备两个基础条件是[34]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和有效的会计核算记录体系。承包商工程预算是根据业主招标文件的条件、当前市场行情及承包商自己的技术、管理水平,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组织措施以及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等而编制的工程费用估算。毫无疑问,工程预算对承包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具体针对索赔管理来说,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对承包商发现索赔机会以及进行索赔处理也是非常必要的。

除成本分折之外,承包商也要进行进度分析来分析合同的现实状态,以便发现索赔机会。尽管在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前预测了干扰因素并采取了预控措施,但由于外部环境的随遇性和内部条件的不确定性,工程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还会发生偏差,及时识别进度偏差的发生也是发现潜在索赔机会的重要途径之一。进度偏差的识别和成本差异分析一样,是发现潜在索赔机会的关键环节。其识别方法有:报表比较法、横道图比较法、S型曲线比较法、香蕉型曲线比较法、横道图与香蕉型曲线综合比较法等。

图3.4 为香蕉曲线图对合同状态的描述: 现实状态 投资额 工期 假想状态 原始状态 图3.4 合同状态分析图 来源:自绘 合同工程实施前签订,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修正和补充。签订合同实质上是双方对原始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也是双方对工程实施阶段的愿望、期待和控制目标的一致化。然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承包工程本身固有的特征、其系统内部状态的不稳定性和系统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孕育合同原始状态的基础条件随时都可能会随着某一因素的失稳而发生变化,从而打破合同原始状态。这时,合同双方应按合同规定人为调整合同状态,使之达成下一时段的新的平衡状态。

由以上分析可知,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从本质上讲,就是其合同现实状态由平衡到不平衡,经由调整再达到新的平衡这样不断循环往复的动态推移、演进过程。

下面,作为对上述分析的进一步诠释,具体结合FIDIC合同条件讨论合同现实状态的实际可能变化及其相应的调整。

表3.6合同现实状态分析表 序号 发生的变化 FIDIC合同规定 1 合同文件的修改、变化,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性质、合同义务的变化 经常需要修改实施方案(包括延长工期),并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FIDIC合同条件第13.1款[有权变更],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第1.8款[文件的保管和提供]等),或进行索赔 2 环境变化是合同工程的外部风险,这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极为常见 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双方规定执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出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第13条[变更和调整]) 出现一些不可抗拒事件,如战争、叛乱、核污染、暴乱等,属于业主的风险,由业主承担损失(19.1[不可预见的定义]、第13条[变更和调整]等) 3 实施方案的变化 如果业主要求修改已定的实施方案,例如指令承包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缩短或延长工期变更实施顺序,则应调整合同价格(FIDIC合同条件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的根本任务是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总目标(如合同规定的质量、功能、工期等)前提下,应允许承包商改变实施方案。通常必须由业主或其工程师同意或认可,但他们不能干项或改变承包商为圆满履行合同义务所选择的安全、恰当、可靠的实施方案,否则可能导致工程变更 业主如果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应按合同规定赔偿,调整合同价格(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由于环境变化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则应由合同规定的风险承担人承担损失。属于业主风险和责任的,则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来源:自绘 由此可见,合同现实状态的几个方面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其中,合同文件、现实环境、实施方案等方面所有要素构成合同现实状态的基础条件;合同价格、工期是核心,是本时段合同现实状态的调整对象,也是下一时段合同状态的控制目标。显然,索赔就是在合同状态的这种控制一调整一控制如此不断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得到具体体现,也是合同状态动态推移、演进的一种能动力量。

表3.7不同合同状态变更引起索赔内容一览表 合同条件分析内容 干扰事件 对应的变更引起索赔因素 影响 合同条款 合同状态分析 合同状态分析内容 原始状态 假想状态 现实状态 合同变更 合同总体分析 合同的法律基础 合同存在的约定条款不足 影响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的划分,影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监督和索赔 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 第1.8款[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第4.7款[放线] 第1.9款[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第20.1款[承包商索赔] 第14.8款[延误的支付] 第14.7款[支付] 第15.5款[业主终止的权利] 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 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第13.1款[有权变更] 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取得并分析招标文件 2.进行现实环境调查 3.研究合同实施方案 4.确定工程预算和报价 5.明确合同类型 6.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7.规定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 8.明确合同的价格 9.对验收和保修方面做出规定 10.对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表、合同条件做详细分 1.工程量发生的变更 2.合同条件发生的更改 3.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变化 4.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业主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5.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图纸 6.业主指示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 1.工程施工的成本分析 2.工程进度分析 3.工程质量分析 4.实施方案的变化 1.列各事件表,进行网络计划分析,确定具体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2.确定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计划和费用 3.确定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计划和费用 4.确定材料使用计划和费用 5.确定机械使用计划和费用 合同签订和实施的制约和保护不足 合同索赔条款对突发情况预计不足 合同类型 索赔条款不明确或欠缺 合同文件所使用的法律冲突 合同条件与建设项目组织形式不符 合同语言 合同翻译失误 业主的责任及其主要权利 由于业主原因承包商提出合同终止的情况 业主应提供的施工条件、对工程变更的权力、向工程师授权的权力、工程管理权、工程验收和满意权、业主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和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等 业主终止合同 据新的或修改的功能要求和功能需要,业主要求的变更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监理工程师不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 影响工程顺利进行 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合同价格 工程范围变更 影响工程工期 业主不支付预付款 结算方法不按正常程序执行 合同工期 工期延误 加速施工 合同争执 合同文件使用的法律冲突 合同一方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 合同索赔条款对突发情况预计不足 合同条件与建设项目组织形式不符 合同详细分析 工程图纸的改变 工程项目结构分解、施工组织计划(包括施工方案)和工程成本计划很难顺利进行 技术规范有误 工程量表错误 合同条件改变 特殊 工程实施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特殊的问题或情况,这类问题已超越合同范围,按规定必须诉诸法律,或按合同适用法律已确定合同无效,这时必须分析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按相应的法律规定解决问题 当事人违约 业主拖欠工程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14.8款[延误的支付] 14.7款[支付] 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 第20.1款[承包商索赔] 1.明确合同双方实施各项工程活动责任的技术规定 2.明确商务和组织方面的规定 3.明确法律方面的规定 4.规定业主的责任及其主要权利 1.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业主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图纸 1施工的成本分析 2.进度分析 3.质量分析 4.方案的变化 1.事件表,进行网络计划分析,确定具体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2.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计划和费用 3.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计划和费用 4.材料使用计划和费用 5.规定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 6.明确合同的违约责任 3.指示承包商加快施工进度 4.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5.机械使用计划和费用 业主拖延图纸或指示 业主未能按时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的权利 业主给出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或参照标高有误 业主延误检验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合同条件分析内容 干扰事件 对应的变更引起索赔因素 影响 合同条款 原始状态 假想状态 现实状态 合同状态分析内容 外部工程环境变化 国际法令的变更 影响工程工期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进行合同风险分析 2.进行风险对策分析 3.对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做粗略估计 4.明确合同类型 5.对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表、合同条件做详细分析 1.物价上涨 2.汇率的变化 1.工程进度分析 2.工程质量分析 3.实施方案的变化 1.按材料采购价格、运输、关税、损耗等确定材料费单价 2.确定机械台班费单价 3.按生产效率和工程量确定总劳动力用量和总人工费 4.列各事件表,进行网络计划分析,确定具体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市场价格波动 货币兑换率的变化 不利物质条件 场地沉降或低级移动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影响工程工期费用,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 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19.1[不可预见的定义] 1.进行合同风险分析 2.进行风险对策分析 3.对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做粗略估计 1.恶劣的气候条件 2.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情况国家法令的修改 1.工程施工的成本分析 2.工程进度分析 3.工程质量分析 1.确定各分项工程工程量 2.按劳动组合确定人工费单价 3.按材料采购价格、运输、关税、损耗等确定材料费单价 4.实施方案的变化 4.确定机械台班费单价 水文对工程的影响 不可抗力 异常不利的气候 影响工程工期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19.1[不可预见的定义] 明确合同工期 1.恶劣的气候条件 2.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条件的变化 1.工程施工的成本分析 2.工程进度分析 1.明确合同工期 2.确定材料使用计划和费用 3.确定机械使用计划和费用 地震海啸等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战争、罢工等社会现象 来源:自绘 3.1.6合同状态分析索赔机会 表3.8原始状态数据库 变更因素 条款 内容 导致的索赔 承包商愿意承担的风险 业主没有履行合同职责 14.1业主责任的终止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5.5 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业主的欺诈、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雇主的责任。

条款16.1不影响承包商商根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得到融资费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即收到了此类支付证书、证明或支付(如相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则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1. 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

2. 业主为了自己的方便而终止合同承包商可按第19.6款的规定得到赔偿 3. 如业主严重违约或破产,承包商可终止合同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如业主的风险使工程、物资或承包商的文件遭受损失,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业主没有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 业主提供的施工权利 业主不按合同支付进度款 14.7支付 14.8 延误的支付 业主要求的设计图纸改变 1.9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向工程师授予的权力 17.4 业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承包商降效等风险 1. 合同文本中用到的名词和概念模糊不清 2. 合同双方实施各项工程活动责任的技术规定不当 3.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细节问题 4. 超越合同范围的变更 5. 施工图纸有误 6. 工程量表错误 7. 合同条件改变 8. 承包商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9. 外汇比例变化 10. 合同价格调整 11. 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条件 12. 1.9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3.3 工程师的指示 4.7 放线 4.10 现场数据 4.12 不可预见的环境因素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13.1有权变更 13.2 价值工程 13.4相应于法律变更的调整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4.7支付 14.8延误的支付 20.1承包商索赔 当依据第20.1款确定每一延长时间时,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如果该建议被采用,它(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4.12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商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要求相应的索赔 业主提供基准点错误,造成承包商误期并招致费用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1. 如果立法变更导致承包商工期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承包商可得到工期费用补偿 2.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要求索赔

3.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4.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承包商有权: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工程范围不确定 13. 合同缺陷 14. 承包商为了转嫁风险提出单方面的约束条款 (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在合同价格。

合理分配 1. 工期和投资额合理分配 2. 业主工程师正确行使合同赋予的职责 3. 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 第1.9款[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第15.5款[业主终止的权利] 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承包商有权: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在合同价格。

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得到融资费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即收到了此类支付证书、证明或支付(如相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则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来源:自绘 表3.9现实状态数据库 变更因素 条款 内容 导致的索赔 承包商愿意承担的风险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业主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1.8文件的管理和提供 1.9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2.1进入现场的权利 4.7放线 14.7支付 14.8延误的支付 15.5业主中止的权利 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补偿理论之一的违约理论,对于业主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合同责任而引起的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费用补偿或延长工期干扰事件是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等都是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以下结合FIDIC合同条件,研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 1. 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2.1款[进入现场的权利]、第1.8款[文件的保管和提供]、第4.7款[放线]中的有关规定,承包商可对其造成的损失提出费用工期索赔

2. 依据FIDIC合同条件第1.9款[拖延的图纸或指示]、第20.1款[承包商索赔],工程师未能履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了承包商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应予以补偿 3. 依据FIDIC合同第14.8款[延误的支付]中的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9.6自主选择终止 20.1 承包商索赔 4. 依据FIDIC合同条件中第15.5款[业主终止的权利]、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的规定,承包商可以对业主终止合同对其造成的经济提出费用索赔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图纸 业主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业主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承包商降效等风险 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一项内容 2. 取消合同中一项内容 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6.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 业主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8. 由于业主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9. 业主承包商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7 放线 4.10 现场数据 4.12 不可预见的环境因素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13.1有权变更 13.2 价值工程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8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5.5业主中止的权利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9.6自主选择终止 20.1 承包商索赔 1. 业主虽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责任没有违约,但是由于工程实际的需要,业主的一些主观行为,会引起承包商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从而成为承包商索赔的干扰事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工程的需要业主及其代理人指示承包商进行各种类型的变更 2.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业主承担风险责任,成为承包商业主索赔的干扰事件 3. 其它干扰事件主要包括,引起承包商索赔的原因包括工程环境出现事先未能预料的情况或变化,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与勘探报告不同的地质情况,国家法令的修改,物价上涨,汇率变化等等 1. 如业主严重违约或破产,承包商可终止合同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2.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要求索赔

3. 依据FIDIC合同第14.8款[延误的支付]中的规定,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 4. 依据FIDIC合同条件中第15.5款[业主终止的权利]、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第16.1款[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的规定,承包商可以对业主终止合同对其造成的经济提出费用索赔 10. 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1. 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2. 物价上涨 13. 法令变更 合理分配 1. 明确合同工期 2. 确定材料使用计划和费用 3. 对图纸、技术规范、工程量表、合同条件做详细分析 4. 规定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 5. 确定工程预算和报价 1.9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13.1变更权 13.3变更程序 13.7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 13.8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15.5业主终止的权利 16.1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9.6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条目中。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 (a) 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b) 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a)至(d)段将适用,以及 (c) 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的差额的一半(50%): (i) 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第13.7款【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作的调整;以及 (ii) 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但是,如果(i)的金额少于(ii),则没有该笔费用

1.列各事件表,进行网络计划分析,确定具体的施工进度和工期 2.确定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计划和费用 3.确定工地管理人员安排计划和费用 4.确定材料使用计划和费用 5.确定机械使用计划和费用 来源:自绘 表3.10假想状态数据库 变更因素 条款 内容 导致的索赔 承包商愿意承担的风险 合同文件的修改、变化,造成承包商工程范围、性质、合同义务的变化 没有按照合同施工 13.1变更权 13.7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 15.5业主中止的权利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9.6自主选择终止 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双方规定执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1. 经常需要修改实施方案(包括延长工期),并按合同规定调整合同价格(FIDIC合同条件第13.1款[有权变更],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第1.8款[文件的保管和提供]等),或进行索赔 2. 业主如果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对实施方案的干扰,应按合同规定赔偿,调整合同价格(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3. 出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除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则应延长工期,调整合同价格(4.1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承包商降效的风险 环境变化 实施方案的变化 出现一些不可抗拒事件,如战争、叛乱、核污染、暴乱等 地震海啸等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异常不利的气候 4.10 现场数据 4.12 不可预见的环境因素 8.4 竣工时间的延长 14.8延误的支付 15.5业主中止的权利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19.1不可预见的定义 19.6自主选择终止 20.1 承包商索赔 影响工程工期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承包商的根本任务是严格按照合同施工。在不影响或为了更好地实现合同总目标(如合同规定的质量、功能、工期等)前提下,应允许承包商改变实施方案。通常必须由业主或其工程师同意或认可,但他们不能干项或改变承包商为圆满履行合同义务所选择的安全、恰当、可靠的实施方案,否则可能导致工程变更 出现一些不可抗拒事件,如战争、叛乱、核污染、暴乱等,属于业主的风险,由业主承担损失(19.1[不可预见的定义]、第13条[变更和调整]等) 1. 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的法律作为报价的法律依据。如果此后法律变更造成承包商费用增加或减少,则应调整合同价格(13.7款[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2. 由于劳务费用和物价变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按双方规定执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 3. 由于环境变化造成实施方案的变化,则应由合同规定的风险承担人承担损失。属于业主风险和责任的,则必须调整合同价格 4. 如果业主要求修改已定的实施方案,例如指令承包商采用更先进的设备和工艺、缩短或延长工期变更实施顺序,则应调整合同价格(FIDIC合同条件第13条[变更和调整]) 来源:自绘 3.1.7合同状态分析案例 某大型路桥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中标合同价7825万美元,工期24个月,工期拖延罚款95000美元/天。

在桥墩开挖中,地质条件异常,淤泥深度比招标文件所述深得多,基岩高程低于设计图纸3.5米,图纸多次修改。工程结束时,承包人提出6.5个月工期和3645万美元费用索赔

图3.5 案例的合同状态分析 来源:自绘 图3.6案例的合同状态分析 来源:自绘 承包商合同可能状态与合同实际状态之间差额的部分也进行了索赔,不但未索赔成功,还招致业主反感。承包商进行索赔时,应着重抓好合同初始状态与假想状态差额的部分,做到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提出索赔问题,才会较顺利地得以解决。

3.2成本控制和进度计划内容分析 3.2.1成本控制的索赔机会识别 索赔要求的提出和解决,都是建立在成本控制(Cost Control)的基础上。

工程成本是处于变化之中,工程的建设成本从开工之日起便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随着工程量及工期的变化,工程成本大多数都在不断地增加,直到建成之日,才形成一个定值。大中型土建工程的承包施工,其最终成本几乎都不是它们的中标合同额:绝大多数是合同价增多,极个别项目的结算成本小于其中标合同价。

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如果承包商发现了超出合同范围的工作或施工受到了计划外的干扰,引起施工效率降低,和施工费用增加,他就要考虑提出施工索赔的问题.通过施工索赔,承包商可以收回超出预算成本以为的开支,增加了工程款收入,使工程项目的资金流动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合同规定的因素 合同规定的工作 合同最终结算量 合 同 合 理 推 断 的 工 作 索赔范围 投标时 实施合同 合同完成时 开工 完工 中标合同价 完工结算价 最终估算价 施工准备 施工期 维修期 图3.7工程量及合同价变化示意图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工程预算是承包商根据业主的招标文件,现行市场行情以及自己的技术管理水平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组织措施和工地现场实际情况等编制的工程费用估算。它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基础,也是承包商进行工程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断监测施工过程中各种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并把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行比较,一旦发现偏差,应立即进行原因、责任分析,以辨识和谋求索赔机会。承包商可以运用工程预算成本与工程实际成本资料来发现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索赔机会。

由于索赔的发生往往难以及时辨识和发现,索赔机会的成本分析应周期地进行,成本分析的方法如表3.11所示: 表3.11成本分析方法一览表 序号 方法 好处 1 编制一个详细合理的预算 随时与施工过程中保持的实际成本记录进行比较,管理人员从工程现场采集实际费用支出数据作为状态参数,将状态参数与计划目标进行比较 2 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体系,对承包商施工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的记录和计算 通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管理费等几个成本要素连续追踪记录,可以反映出累计成本发生数,从而可以帮助发现索赔机会 3 影响因素分析 造成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差异的因素有多种多样。为了分析各个因素对成本的影响程度,首先需要根据各个因素的相互内在联系和所起作用的主次关系,确定其排列顺序,然后把其中一个因素当作可变,其他因素暂时当作不变,并按照各个因素的一定顺序,依次逐个替换,直到全部因素都替换完为止,最后分别比较计算结果。这样,就能确定各个因素变动的影响程度 4 差异分析 各个因素变动所造成的成本增加可能是由于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对某一具体事件所产生的成本差异因素做出合理的分析,分离出哪些因素是由于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哪些是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的,并做出合理的解释,确定引起成本增加的责任及原因。若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则存在索赔机会,转入索赔处理程序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工程成本分析必须具备两个基础条件: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和有效的会计核算记录体系。对索赔管理来说,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对承包商发现索赔机会以及进行索赔处理是非常必要的,如一旦发现成本超支,承包商就应着手分析、研究是否由业主引起,从而确定是不是一项潜在的索赔机会,详细合理的工程预算也是承包商证明其索赔合理性的有力证据。对于承包商来说,要做到保持准确的工程成本记录与核算,应该从工程一开始就建立一种详细但并不繁琐的行之有效的成本核算体系,用来记录实际发生的成本数,并根据需要将其归入适当的成本明细科目。工程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和管理费几个方面。通过成本核算,对这些成本要素做连续追踪记录,可以反映出累计成本发生数,并能通过与预算比较反映出实际成本超支数,从而可以帮助发现索赔机会,准备索赔报告,并为索赔提供证据。

3.2.2施工进度的索赔机会识别 除成本分析之外,进度分析也是承包商发现索赔机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期的不确定影响因素很多,工程进度对合同各方尤为重要。只有各方都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时问限制和要求,才能相互协调,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尽管在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前预测了干扰因素并采取了预控措施,但由于外部环境的随偶性和内部条件的不确定性,工程进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还会发生偏差。工程进度偏差识别与调整主要步骤如下: 1.制定详细、具体的施工进度计划,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工程师发出开工命令28天内提交一份实现合同工期的明细计划。对于每个单位工程承包商还要在该工程开工前提交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作为对上述总进度计划的支持与补充。

2.承包商通过编制工程施工实际进度表来反映施工的实际进度,定期填写进度报表,及时整理、统计和分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累计值,并计算其百分比与计划进度比较。保持连续、准确、完全的实际进度计划表,及时反映与计划进度表中不同的有关工期、工序及逻辑关系的变化。

3.根据进度实施周期定期分析进度偏差的产生原因,及时开展进度因素分析,辨识潜在的索赔机会,并进行有效的进度控制,减少偏差的发生。通过实际进度表与原计划进度表的简单对比,并不能为索赔提供有力的支持,因为这种比较往往无法反映出造成延误的原因。应该把所发生的气候障碍、客观障碍及其他双方同意的、由变更情况而造成的对工期影响,都单独分离出来加以反映。不但要反映业主原因造成的延期,也要反映承包商自己造成的延期。这样就能说明没有业主的延期,承包商本来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4.分析进度偏差对后续工序进度乃至整个工程项目进度的影响程度,根据进度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影响程度,调整进度的优化方法,选择进度调整的有效措施。由于进度调整进程具有动态不确定性,导致工程项目进度调整具有许多可行方案,因此必须对进度调整的方案进行技术上和经济上的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做出方案调整和调整措施决策。并且在决策过程中,要重点分析如何突出索赔的前提和基础。

进度计划的识别和调整步骤图为: 图3.8进度计划识别调整程序图 来源:自绘 总之,在索赔管理工作中努力寻找和把握索赔机会是取得索赔成功的前提。对于承包商来说,做好索赔时间的预测分析工作,掌握通过成本分析、施工进度分析来寻找索赔机会的方法,无疑为寻找索赔机会和取得索赔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承包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既要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又要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还要具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就能够及时准确地把握索赔机会,走向索赔成功。

3.3 识别变更导致索赔因素的方法 3.3.1层次分析法介绍 所谓层次分析法,是指将一个复杂的多目标决策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将目标分解为多个目标或准则,进而分解为多指标(或准则、约束)的若干层次,通过定性指标模糊量化方法算出层次单排序(权数)和总排序,以作为目标(多指标)、多方案优化决策的系统方法,称为层次分析法。[19] 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1、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在深入分析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将有关的各个因素按照不同属性自上而下地分解成若干层次,同一层的诸因素从属于上一层的因素或对上层因素有影响,同时又支配下一层的因素或受到下层因素的作用。最上层为目标层,通常只有1个因素,最下层通常为方案或对象层,中间可以有一个或几个层次,通常为准则或指标层。当准则过多时(譬如多于9个)应进一步分解出子准则层。

2、构造成对比较阵。从层次结构模型的第2层开始,对于从属于(或影响)上一层每个因素的同一层诸因素,用成对比较法和1—9比较尺度构追成对比较阵,直到最下层。

3、计算权向量并做一致性检验。对于每一个成对比较阵计算最大特征根及对应特征向量,利用一致性指标、随机一致性指标和一致性比率做一致性检验。若检验通过,特征向量(归一化后)即为权向量:若不通过,需重新构追成对比较阵。

4、计算组合权向量并做组合一致性检验。计算最下层对目标的组合权向量,并根据公式做组合一致性检验,若检验通过,则可按照组合权向量表示的结果进行决策,否则需要重新考虑模型或重新构造那些一致性比率较大的成对比较阵。

我们可以将其简单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步骤1:分析系统中各因素间的关系,对同一层次各元素关于上一层次中某一准则的重要性进行两两比较,构造两两比较的判断矩阵; 步骤2:由判断矩阵计算被比较元素对于该准则的相对权重,并进行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检验; 步骤3:计算各层次对于系统的总排序权重,并进行排序。最后,得到各方案对于总目标的总排序。

具体流程可见图层次分析法流程。

图3.9 层次分析流程图 来源:自绘 3.3.2专家打分问卷 见附录1 3.3.3建立AHP评价指标体系 根据专家打分和评审的方法,本文评选出较为受关注的19项变更因素。

表3.12变更因素一览表 编号 变更主要原因 变更因素 1 业主违约 业主没有履行合同职责 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业主没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 2 设计变更 工程范围变更 根据新的功能要求的变更 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改变 设计图纸的改变 3 进度计划 施工、设计法规的改变 加速施工 项目计划的改变 投标范围外的新增工程 4 工程删减 施工技术和顺序的施工变更 国家法令的变更 地质、水文等施工条件变化 5 工程师指令 不履行工程师的责任 不行使工程师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 6 修补缺陷 合同条文不全或错误 设计缺陷或遗漏 来源:自绘 本文将利用层次分析法的特点,找到变更引起索赔的主要原因,并且更进一步,找到其更加细化的因素,可见图变更引起索赔的评价指标体系。

图3.10变更引起索赔的评标指示体系 来源自绘 在评判时,根据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对各个原因进行比较、筛选、分析,得出下面的判断矩阵。

表3.13业主违约 C11 C111 C112 C113 Wi C111 1 3 4 0.614 C112 1/3 1 2 0.268 C113 1/4 1/2 1 0.117 λmax=3.074 CI=0.037 RI=0.580 CR=0.064 来源:自绘 由于CR为0.064<0.1,由此可见该矩阵一致性良好,所得的权重也是令人满意的。

表3.14设计变更 C12 C121 C122 C123 C124 Wi C121 1 2 3 2 0.413 C122 1/2 1 2 1/2 0.187 C123 1/3 1/2 1 1/3 0.108 C124 1/2 2 3 1 0.292 λmax=4.071CI=0.024 RI=0.900 CR=0.027 来源:自绘 由于CR为0.027<0.1,由此可见该矩阵一致性良好,所得的权重也是令人满意的。

表3.15进度计划 C13 C131 C132 C133 C134 Wi C131 1 1/3 3 1/6 0.106 C132 3 1 6 1/3 0.259 C133 1/3 1/6 1 1/9 0.046 C134 6 3 9 1 0.589 λmax=4.081 CI=0.027 RI=0.900 CR=0.030 来源:自绘 由于CR为0.030<0.1,由此可见该矩阵一致性良好,所得的权重也是令人满意的。

表3.16工程删减 C21 C211 C212 C213 Wi C211 1 1/3 4 0.280 C212 3 1 5 0.627 C213 1/4 1/5 1 0.094 λmax=3.086 CI=0.043 RI=0.530 CR=0.074 来源:自绘 由于CR为0.074<0.1,由此可见该矩阵一致性良好,所得的权重也是令人满意的。

表3.17工程师指令 C22 C221 C222 C223 Wi C221 1 1/3 4 0.028 C222 3 1 5 0.627 C223 1/4 1/5 1 0.094 λmax=3.086 CI=0.043 RI=0.580 CR=0.074 来源:自绘 由于CR为0.074<0.1,由此可见该矩阵一致性良好,所得的权重也是令人满意的。

表3.18修补缺陷 C23 C231 C232 Wi C231 1 4 0.800 C232 1/4 1 0.200 λmax=2.000 CI=0.000 RI=0.000 CR=0 来源:自绘 结果输出为: 根据以上三级和四级指标判断矩阵与权重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风险分析结果: 表3.19变更索赔原因层次分析结果 三级指示 四级指示 业主违约 0.268 C111 0.176 C112 0.077 C113 0.033 设计变更 0.285 C121 0.118 C122 0.053 C123 0.031 C124 0.083 进度计划 0.195 C131 0.010 C132 0.025 C133 0.004 C134 0.056 工程删减 0.103 C211 0.040 C212 0.090 C213 0.013 工程师指令 0.130 C221 0.040 C222 0.090 C223 0.013 修补缺陷 0.048 C231 0.038 C232 0.010 来源:自绘 通过层次评价法之后,我们可以发现在工程变更引起索赔的原因中,业主违约和设计变更是我们需要格外关注的,他们占据了变更引起索赔原因中的绝大部分,是变更索赔中的关键;同时,对于其他变更引起索赔的原因,我们同样不能掉以轻心,他们对于变更索赔虽然重要度没有业主违约和设计变更大,但是,如果发生,最终同样导致变更索赔,所以本论文就业主违约、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工程删减、工程师指令作出了详细的分析。

第四章 变更导致索赔的计算 4.1变更引起费用索赔 4.1.1 FIDIC条件对费用索赔的规定 FIDIC合同条件对费用的描述使用了Cost, Expenditure, Charge等词,在1. 1款中对费用的定义为:费用是指在现场内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合理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Cost means all expenditure properly incurred or to be incurred,whether on or off the site, including. overhead and other charges properly allocable thereto but does not include any allowance for profit)。费用一词还在FIDIC合同条件的第11.2,13.8,1.9,2.1,4,7.4,14等条款中述及。

实际上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费用,就是我们常说的成本,由于中英文表意上的差别和翻译上的原因,经常会造成错误的理解。在本章的分析中,如不作特别说明,费用一词是作为一个常规使用的中性词,根据上下文来理解,而不作特别的定义。

4.1.2费用索赔概述 费用索赔就是承包商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承包商取得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费用超过了投标报价书中该项工作所预算的费用,而这项费用超支的责任不在承包商方面,也不在承包商的风险范围。具体地说,施工费用超支的原因,主要来自两种情况: 一是施工受到干扰,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是业主指令工程变更或额外工程,导致工程成本增加,由于这两种情况所增加的施工费用,既新增费用承包商有权索赔

承包商在论证自己的费用索赔要求时,首先是在合同条款中寻找进行费用补偿的条款依据,即合同规定的索赔;其次,有时在合同条款中找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条款,但根据合同条件中的某些默示条款承包商还应得到费用补偿,这就是“非合同规定的索赔”。

对于不同的索赔事件,将会有不同的费用构成,索赔方应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分析具体索赔费用构成内容。表4.1列出了费用项目组成。

表4.1索赔事件的费用项目组成示例表 索赔事件 可能的费用项目 说明 (1)人工费增加 包括工资上涨、现场停工、窝工、生产效率降低,不合理使用劳动力等损失 工程延误 (2)材料费增加 因工期延长引起的材料价格上涨 (3)机械设备费增加 设备因延期引起的折旧费、保养费、进出场费或租赁费等 (4)现场管理费增加 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现场办公设施,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交通费 (5)因工期延长的通货膨胀使工程成本增加 (6)相应保险费、保函费增加 (7)分包商索赔 分包商因延期向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 (8)总部管理费分摊 因延期造成公司总部管理费增加 (9)推迟支付引起的汇率兑换损失 工程延期引起支付延迟 工程加速 (1)人工费增加 因业主指令工程加速造成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生产效率降低 (2)材料费增加 不经济地使用材料,材料提前交货的费用补偿,材料运输费增加 (3)机械设备费增加 增加机械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机械 (4)因加速增加现场管理费 也应扣除因工期缩短减少的现场管理费 (5)资金成本增加 费用增加和支出提前引起负现金流量所支付的利息 工程中断 (1)人工费增加 如留守人员工资,人员的遣返和重新招雇费,对工人的赔偿等 (2)机械使用费 设备停置费,额外的进出场费,租赁机械的费用等 (3)保函、保险费、银行手续费 (4)贷款利息 工程中断引起额外资金占用的利息 (5)总部管理费 (6)其他额外费用 如停工、复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工地重新整理等费用 工程量增加 费用构成与合同报价相同 合同规定承包商应承担一定比例工程量增加风险,超出部分才予以补偿。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索赔费用构成的内容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基本一致,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与税金。但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索赔费用内容是不相同的只有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条件以及各项费用的特点进行分析,才能确定索赔费用项目及索赔的具体金额. 表4.2《FIDIC合同施工条件》费用索赔一览表 索赔事件 可能的费用项目 说明 计算基础 工期拖延 (1)人工费 包括工资上涨、现场停工、窝工、生产效率降低、不合理使用劳动力等损失 停工、窝工按实际停工工时数和报价单中人工费单价等计算 低效生产的损失按投标书中确定的和实际的劳动力投入量和工作效率,劳动力单价等计算 工程延误 (2)材料费 因工期延长引起的材料价款上涨,因工期延长引起的材料推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 按实际支出计算 (3)机械设备费 设备因延期引起的折旧费、利息、维修保养费、固定税费、进出场费或租赁费等 按承包商停滞台班数,停滞台班费单价、台班租赁费等计算 (4)现场管理费 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现场办公设施的折旧、营运费,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交通费等 按实际支出计算 (5)因工期延长的通货膨胀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6)相应的保险费、保函费 (7)分包商索赔 分包商因延期向承包商提供的费用索赔 (8)总部管理费 因延期造成公司总部管理费 按企业实际管理费开支分摊计算 (9)推迟支付引起的兑换率损失 工程延期引起支付延迟 按实际损失计算 (10)利润 工程延误导致承包预期利润的减少 按承包商预期的利润损失计算 工程中断 (1)人工费 留守人员工资、人员的遣返和重新招雇费,对工人的赔偿等 按实际支出计算 (2)机械费 设备停工费、额外的进出场费、租赁机械的费用等 实际支出或按合同报价标准计算 (3)保险、保函、银行手续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4)贷款利息 (5)总部管理费 (6)其他额外费用 停工、复工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工地清理、重新计划、安排、重新准备施工费用 合同终止 1、业主自行终止; 2、业主违约终止; 3、不可抗力终止; (1)人工费 遣散工人的费用,给工人的赔偿金,善后处理工作人员的费用 按实际损失计算 (2)机械费 已交付的机械租金,为机械运行已作的一切物质准备费用,机械作价处理损失(包括未提折旧),已缴纳的保险费,将机械运出现场的费用等 (3)材料费 已购材料,已订购材料的费用损失,材料作价处理损失 (4)其他附加费用 分包商索赔、已缴纳的保险费、银行费用、工地管理费损失等 (5)工程款 已完成的且其价款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任何未付工作的应付款额 按实际工程师确定的款额计算 (6)利润 承包商完成工程应合理获得的利润 按承包商实际的利润损失计算 工程师指示 工程删减 (1)现场管理费 因工程项目删减而导致的分摊的现场管理费的损失 根据删减工程工程量、综合单价中分摊的管理费率计算 (2)总部管理费 因工程项目删减而导致的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的损失 工程质量改变或特性上改变 (1)人工费 返工费、新增人工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2)材料费 新材料费、新材料与原材料价款的差额 (3)机械设备费 返工费、使用新机械设备费 (4)现场管理费 因综合单价改变损失的现场管理费 按新综合单价、管理费率和工程量表计算 (5)总部管理费 因综合单价改变损失的总部管理费 (6)利润 承包商实施新工程特性应合理获得的利润 按承包商实际应得的利润计算 工程标高位置尺寸改变 (1)人工费 返工费、新增人工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2)材料费 新材料费、新材料与原材料价款的差额 (3)机械费 返工费、使用新机械设备费 (4)现场管理费 因综合单价改变损失的现场管理费 按新综合单价、管理费率和工程量表计算 (5)总部管理费 因综合单价改变损失的总部管理费 工程施工顺序或时间的改变 (1)现场管理费 因可能的工期延长而导致现场管理费的损失 根据可能延长的工期,综合单价中管理费率计算 (2)总部管理费 因可能的工期延长而导致总部管理费的损失 加速施工 (1)人工费 1、因业主指令工程加速造成增加劳动力投入,不经济地使用劳动力使生产效率降低 2、节假日加班、夜班补贴 1、报价中的人工费单价,实际劳动力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劳动力计划用量 2、实际加班数,合同约定或劳资合同约定的加班补贴费 (2)材料费 1、增加材料的投入,不经济地使用材料;2、因材料需提前交货给材料供应商的补偿;3、改变运输方式;4、材料代用 1、实际材料使用量,已完成工程中材料计划使用量,报价中的材料价款或实际价款;2、实际支出;3、材料数量、实际运输价款、合同约定的材料运输方式的价款;4、代用材料的数量差,价款差 (3)机械设备费 1、增加机械使用时间,不经济地使用机械;2、增加新设备的投入 1、实际费用,报价中的机械费,实际租金等;2、新设备报价,新设备的使用时间 (4)工地管理费 1、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2、增加人员的其他费用,如福利费、工地补贴、交通费、劳保、假期等;3、增加临时设施费;4、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 1、计划用量,实际用量,报价标准;2、实际增加人·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3、实际增加量,实际费用;4、实际开支数,原报价中的包含的数量; (5)其他 分包商索赔 按实际支出计算 总部管理费 (6)利润 承包商加速施工应合理获得的利润 按承包商实际应得的利润计算 扣除:工地管理费 由于赶工,计划工期缩短,减少支出:工地交通费、办公费、工器具使用费、设施费用等 缩短月数,报价中的费率标准 扣除:其他附加费 保函、保险和总部管理费等 其他索赔事项 产权索赔 (1)谈判、仲裁、诉讼费 按实际支出计算 (2)侵权费 业主提前接收 (1)人工费 为减少业主影响施工而进行的现场调整所增加的人工费 实际支出或按合同报价标准计算 (2)机械设备费 机械设备的安拆、迁移费 (3)其他损失费 施工临时管道、线路及进出场道路的更改费,为保护业主人身安全采取的必要措施费等 (4)利润 承包商因雇自行接受导致的利润损失 按承包商实际的利润损失计算 修补缺陷 (1)修补缺陷费 包括修补由业主使用工程引起的损害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按实际支出计算(利润应按合同中约定的利润率计算) (2)调查费用业主责任情况下) 调查费用、合理的利润损失 (3)因缺陷维修导致的重新检验费(业主责任情况下) 检验准备费、检验过程中消耗材料费、修补工作费等 (4)利润 承包商修复业主引起的缺陷应合理获得的利润 按承包商实际应得的利润计算 保险索赔 (1)投保费用 有义务的一方未办理或未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代办费用 按实际支出计算 (2)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费用 包括若正常办理保险,保险公司所应赔付的一切费用 工程删减转包 属于业主违约,可以索赔删减部分的全部费用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4.1.3 工程合同费用的构成 为了计算可以索赔费用项目,必须参照工程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费用的构成分类没有固定的方式,主要视需要而定。一般来说,工程合同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三大部分组成(图4.1)。另外,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一笔金额作为暂定金额,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按要求列出并计入合同价中,但承包商无权使用此金额,必须按工程师的指令决定来使用。所以,在进行合同费用分析时,一般不考虑暂定金额。

图4.1费用索赔构成 来源:自绘 4.1.4 费用索赔的分类 费用索赔也称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索赂值的计算方法直接影响索赔值的高低,影响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它常常是对方反索赔的攻击重点之一。由于在国际上没有法定的或大家统一认可的计算方法,所以在索赔的解决中,它常常又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

承包商要进行成功的费用索赔量化,除了正确地论证费用索赔权的成立外,还必须解决下面几个问题: l 费用索赔包含的项目内容及计算; l 不同类型索赔费用项目组成形式; l 费用索赔的计价方法。

这三个问题,互有关联,其中1.研究可能索赔的各单项费用的计算2.研究的是不同类型的索赔具体包含了哪些可索赔费用,即索赔费用构成问题3.研究的是采用何种方法合理地计算出可索赔的总费用

索赔费用构成的内容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基本一致,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与税金。但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索赔费用内容是不相同的只有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条件以及各项费用的特点进行分析,才能确定索赔费用项目及索赔的具体金额。

不同的索赔事件有不同的费用构成内容,表4.3列出了延误索赔工程范围变更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和现场条件变更索赔可能的费用项目。

表4.3索赔种类与索赔费用的构成关系表 索赔类型 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 可索赔费用项目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费 间接费 其他费用 利润 工期 人员闲置 加班工作 额外劳动力的雇佣 劳动效率降低 额外材料使用 材料运杂费的增加 材 料采购及保管费的增加 机械闲置 机械使用费的增加 机械作业效率降低 合同期间上级管理费的增加 工期延长期间的上级管理费 合 同 期 间现场管理费的增肌 工 期 延 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 合 同 期 间其他间接费的增加 工期延长的其他间接费 保险 、 担保费的增加 其他补偿费用 合同变更利润 合同延期机会利润 合同解除利润 其他利润补偿 处于关键路线上的项目 处 于非关键路线上的项目 业主违约 6.3/4 施工图纸拖期交付 √ × × × × × × × × × √ × 42.2 业主未能提供现场 √ × × × × × × × × × √ × 65.8 终止合同 √ × 69 业主违约 √ × × √ × × × × × × × √ × √ × 工程变更 51.1 工程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1/2 变更指令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3 合同额增减超过15% × × × × × × × × 工程师指令 18.1 工程师指令钻孔勘探 × × × × × × × × × 31.2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服务 × × × × 36.5 进行试验 √ × × × × × × × × × × √ × 38.2 指示剥露或开凿 √ × × × × × × 49.3 要求进行修理 √ √ × × 50.1 要求检查缺陷 √ × × 暂停施工 40.2 中途暂停施工 √ × × × × × × × × × × √ × 业主风险 20.3 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 × × × × × × × × × × × × × 65.3 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 × × × × × × × × × × × × × 65.5 特殊风险引起的其他开支 √ × × × × × × × × × × × × × 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其他客观障碍 12.2 不利的自然条件 √ × √ √ × × × × × × × × × × √ × 27.1 发现化石、古迹等 √ × √ √ × × × × × × × × × × √ × 合同缺陷 5.2 合同论述含糊 × × × √ × √ × 17.1 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 × × × × × × × × 其他 70.1 成本的增加 √ 70.2 法规变化 √ 71.1 货币及汇率变化 √ ×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注:“√”表示存在此项目 “×”表示可能存在此项目 1.费用索赔的计算 要确定承包商费用索赔数量,必须先确定承包商可以索赔哪些费用,在这个问题上要遵循两个原则: ① 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即无该项费用开支,承包商就无法合理地履行合同,无法使工程达到合同的标的. ② 给予经济补偿后,应该使承包商处于与假定未发生索赔事项情况下的同等有利或不利地位,即承包商不因索赔事项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 承包商在进行费用索赔时,基本的索赔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和利润组成。在工程合同中一般都规定承包商在可以进行利润索赔时的计价范围和取费费率,在此主要讨论前几项的索赔费用计算方法。下表由已有文献总结获得,例举了各种费用索赔的相关问题,如分类、索赔起因等。

图4.2 费用索赔分析 资料来源:根据已有资料整理获得 除了以上规定的直接费、间接费还有利润之外,还有利息费用索赔款计算。

利息就是承包商因占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资金利息的大小取决于利率的高低和资金占用的时间长短。

工程变更延误业主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商可以提出利息索赔

承包商进行利息索赔的理由在于:当承包商未能按期(合同规定的结算日期)或按量得到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时,承包商不得不先从银行贷款或以自己自有资金垫付支出,来满足工程施工现金流动的需要。

承包商进行利息索赔时,承包商必须说明: (1)额外贷款是因业主工程师的违约责任直接引起的。

(2)索赔的利息数是该额外贷款直接产生的。

(3)计算利息的利率是合理的。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附加费,其他附加费是指不能计入直接费和间接费而工程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费用

(1)工程延期主要导致的的其他附加费变化有: (2)各种保险费用的上升 (3)因延期造成分包单位的费用损失致使分包单位提出索赔 (4)公司管理费用的增加 在计算上述费用索赔值时,建议对保险费采用实际延长时间和费率计算;对分包单位索赔应分两种情况考虑:若分包单位已提出索赔额可按该索赔额计算,若分包单位还没有提出索赔额,则应按可能提出的合理索赔额计算;对公司管理费可按实际延长时间再协定计算基数和费率计算. 2、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1)一般情况下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表4.3是对现有文献资料中的费用索赔方法进行的归纳总结罗列。

图4.3费用索赔计算方法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由上图4.3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费用索赔方法多少存在不足的地方,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总费用法”包含了诸多的争议因素,不容易被业主工程师所接受。但“修正的总费用法”已逐项核实了各项费用,已使索赔款额比较合理,是可以采用的计价法。

在一般的建筑工程项目中,计算索赔款额最常用而合理的计价方法,是反映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实际发生了附加开支的“实际费用法”。这些附加开支应以确凿的支付单据等证据为基础。

(2)工程变更情况下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表4.4工程变更情况下费用索赔一览表 名称 概述 适用范围 处理方法 总价形式 双方对变更工程协商后以一个合理的总价形式确定 变更规模小、数量少、容易估计的变更 变更价格通常依靠经 验和历史数据进行估计计算,或者套同类变更工程工程价格 单价形式 如果合同文件有规定的相应变更项目单价或在合同签订后的会议纪要和备忘录中有补充的单价,则变更工程的价格计算应按照已有的单价进行调整 实际实施变更发生的工程量同初始变更申请单中估计的变更工程量相差很大,或变更工程的性质、施工方法、施工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 变更工程的单价需要重新进行调整 成本+报酬形式 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一起协定变更的可补偿成本内容与不可补偿成本内容,并且协定变更工程的管理费、利润的取费费率 当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师、承包商根据可补偿的成本内容计算变更的净成本,并在净成 由于事先规定了价格的计算内容,因此这种方法有利于各方取得一致意见 计时工 具体的计算过程是在现场记录承包商实施变更工程投入的人工数和工作时间,根据现场施工记录计算变更工程的人工费然后增加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的管理费和利润 变更规模小、施工分散、采用特殊施工措施和不宜规范计算 考虑机械设备使用费和材料费,计算出变更工程的价格,这种计算方法要求业主有较强的管理力量,并认真做好详尽的现场施工记录,现场记录是计日工计算的基础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变更价格计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l)以净变更成本为基数计算间接费和利润 业主在审核变更工程的间接费和利润时应特别注意:由于工程变更价格可能会增加或减少,因此只有确定净的变更成本后才能计算间接费和利润. (2)BART Arrangement的变更处理原则 发生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或款项超过一定的界限时,按照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惯例,此类变更被认为是合同范围外的变更工程,要求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在国际工程合同条件中,对变更费用或数量的数额限度有所规定,美国旧金山海湾区高速运输线工程(BayAreaRaPidTransitProject)的合同条款中规定:“任何一项合同所含的工作项目,其合同价格相当于(或大于)投标合同总价的5%,当其价格的变化(增加或减少)超过2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BART的这种处理原则被称为BART Arrangement,并被广泛的参照采用。如FIDIc合同第52.3分条款规定: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全部变更工程费用以及实测工程量全部调整费用的总合同价超过有效合同价上下 (1998版)时,则应通过协商,在合同价上增加或减少某一款项,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款项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后予以确定,然后通知承包商并抄报业主,FIDIC合同1977版的变更令调价幅度为10%,对于承包商而言,这个数值越低越好,因为调价幅度越低,承包商能调价的可能性越大,获利的机会增多。

工程师在确定此项款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原合同条件中的工地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费率或数额; ②承包商报价书中的单价分析资料与利润率的规定; ③合同价或报价书中开办费的具体数值; ④此项款额仅考虑超出限额部分才进行合同价调整; 国内一些利用世行贷款的项目已经运用这种变更价格调整方法,然而在国内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还没有体现此项规定。

(3)计日工方法 对变更规模小、施工分散、采用特殊施工措施和不宜规范计算的工程变更工程师为了收集现场施工资料、选择合理的计算方法,必须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但变更需要立即实施,这就有可能造成在变更价格确定之前进行工程变更,这不符合工程变更管理的原则,所以针对那些规模小、不宜采用规范计算的变更工程,建议业主工程实践中采用计日工的计算方法。

4.2 变更引起的工期索赔分析 4.2.1工期索赔分析的程序 1.工程进度分析 下图4.4所示的工程进度分析流程图是参考期刊资料,结合对已有文献的认识总结得到的。

图4.4 工程进度分析流程 资料来源:自绘 2.责任分析 结合工程进度分析结果,进行工期索赔责任分析。若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一般情况下,这种延误不仅可以索赔工期,而且可以索赔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承包商也能够证明因而引起的损失或开支,则可以索赔费用。关于责任分析,后文将有详细阐述。

3.索赔结果分析 在假定上述分析都是符合事实,证明材料确凿、齐全,而且被业主接受的情况下,根据业主是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分析工期索赔的可能后果。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工程竣工日期客观上不能改变,即使对可索赔工期延误业主也可以不给予工期延长。此时,业主的行为实质上已构成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因而,必须支付承包商因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即加速费用补偿。

最后一步索赔结果分析中,最重要的自然是索赔量的确定,以下内容是对工期索赔计算方法的列举归纳。

4.2.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单一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比较少见,根据波纹理论(Ripple Theory),当工程实施出现偏离合同内容的情况时,就如同平静的水面受到外界干扰形成的波纹一样,从工程术语角度来讲,一件干扰事件可能是承包商原来的施工组织计划受到影响,就像波纹一样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即使是单一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也可能根据波纹理论造成多事件交叉干扰情况下的工期索赔

在此,主要讨论多事件交叉干扰情况下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多事件交叉干扰情况下工期索赔的关键是交叉事件造成了共同性延误(Concurrent Delay)。在交叉事件造成的共同性延误时,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的延误是有效的,即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或者既得到工期延长又可以得到经济补偿,就必须确定工期延误的“有效期(Effective Duration)”。表4.5罗列了几种确定“有效期”的简单处理方法。

表4.5“有效期”的简单处理方法 方法分类 处理结果 优点 缺点 按初始事件原则计算 根据这一处理原则,凡是在同一时间段内由于两种以上原因造成的拖期,首先判别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可以迅速对交叉时段内的索赔给予量的判定。

这种方法不考虑交叉时段内干扰事件的重要性和可能的交互影响,违反了公平原则 按不利于承包商原则计算 根据这一处理原则,凡是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与因业主或客观原因引起的拖期在同时间段内,承包商既得不到工期延长,也得不到经济补偿。凡是因业主与客观原因引起的工程拖期时间段内,承包商只能得到工期延长,但得不到经济补偿。

优点是能迅速对交叉时段内的索赔给予量的判定。

不利于承包商原则既不符合逻辑,又违背公平原则,与FIDIC为代表的国际惯例相抵触 对比分析法(比例类推法)计算 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较简单的对比分折法。常用的计算公式为: 总工期索赔=受干扰部分工程合同价/整个工程合同总价×该部分工程受干扰的工期拖延量。

这种方法计算简单、方便,不需要做复杂的网络分析 不符合复杂工程的实际情况,不够科学。

资料来源:根据已有资料整理获得 4.2.3不同合同条件下变更费用索赔的条款依据 表4.6 FIDIC合同条件与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索赔条款》变更对比分析 合同条 件 对 比项 99版FIDIC合同文本 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对比结果 相关条款 相关说明 索赔 内容 相关条款 相关说明 索赔 内容 工程师指示 3.3 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在任何时候)向承包商发出指示以及为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所必需的附加的或修改的图纸。承包商只能从工程师以及按照本条款授权的助理处接受指示。如果某一指示构成了变更,则适用于第13条【变更和调整】。

T+C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T+C 内容大体一致,主体称谓不同,FIDIC合同中定义的是工程师,而我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定义的监理工程师 4.6合作 条款4.6规定;如果此类指示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达到了不可预见的程度该指示应构成一项变更。为这些人员和其他承包商的服务包括使用承包商的设备、承包商负责的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安排。

T+C+P 测量 放线 4.7 放线 业主提供基准点错误,造成承包商误期并招致费用 T+C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T+C 基本一致 4.10 现场数据 在基准日期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以供其参考。雇主同样应向承包商提供其在基准日期后得到的所有数据。承包商应负责对所有数据的解释。

外界 条件 4.12 不可预见的环境因素 本款中,“外界条件”是指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遇见的外界自然条件及人为的条件和其他外界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商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如果此指示构成了变更,第13条【变更和调整】将适用。

如果且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发出了通知,且因此遭到了延误和(或)导致了费用承包商应有权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要求相应的索赔 T+C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T 基本一致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T FIDIC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化石 文物 4.24 化石 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其他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遗迹或物品应处于业主的看管和权力之下。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承包商的人员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这些发现物。一旦发现此类物品,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可发出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承包商由于遵守该指示而引起延误和(/或)招致了费用,有权要求索赔 T+C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T+C 基本一致 13.2 价值工程 承包商可以随时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书面建议,如果该建议被采用,它(在承包商看来)将(i)加速完工,(ii)降低雇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费用,(iii)对雇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或(iv)为雇主带来其他利益。

T+C+P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P FIDIC中规定了利益的比例,在我国合同文本中是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应奖金进行奖励的 承包商建议 提出 工程 变更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并将其包括在第13.3款【变更程序】所列的条目中。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 (a) 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 (b) 第4.1款【承包商的一般义务】(a)至(d)段将适用,以及 (c) 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商定或决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的差额的一半(50%): (i) 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第13.7款【法规变化作出的调整】和第13.8款【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所作的调整;以及 (ii) 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雇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但是,如果(i)的金额少于(ii),则没有该笔费用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C+P 法律法规更改 13.4相应于法律变更的调整 如果立法变更导致承包商工期延误或发生额外费用承包商可得到工期费用补偿 T+C 16.2 法律法规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C FIDIC合同中规定在法律法规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中,可以获得费用工期的补偿。国内合同只有费用补偿。

13.7 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 如果承包商由于此类在基准日期作的法律或解释上的变更而遭受了延误(或将遭受延误)和/或承担(或将承担)额外费用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依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要求索赔

T+C 业主违约 14.8 延误的支付 如果承包商没有收到根据第14.7款【支付】应获得的任何款额,承包商应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所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融资费。

C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T+C+P FIDIC合同条件对于由于业主方违约造成的索赔进行了具体的细化分析,而我国标准合同招标文件,是把所有情况列举出来以后进行总体的分析。索赔情况基本一致。

14.1业主责任的终止 业主的欺诈、故意违约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雇主的责任。

T+C+P 15.5 业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业主为了自己的方便而终止合同承包商可按第19.6款的规定得到赔偿 T+C+P 16.1 承包商有权暂停工作 此行为不应影响承包商根据第14.8款【延误的支付】得到融资费和根据第16.2款【承包商提出终止】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即收到了此类支付证书、证明或支付(如相关条款和上述通知中所述),则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而造成拖期和(或)导致发生费用,则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承包商有权:(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并将之加入在合同价格。

T+C+P 16.4 终止时的支付 如业主严重违约或破产,承包商可终止合同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T+C+P 17.4 业主的风险造成的后果 如业主的风险使工程、物资或承包商的文件遭受损失,承包商可提出索赔 T+C+P 不可抗力 19.4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承包商无法依据合同履行他的任何义务,而且已经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发出了相应的通知,并且由于承包商无法履行此类义务而使其遭受工期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则根据第20.1款【承包商索赔】,承包商有权: (a)根据第8.4款【竣工时间的延长】的规定,就任何此类延误获得延长的工期,如果竣工时间已经(或将要)被延误,以及 (b)获得任何此类费用的支付款额,如果发生了如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中(i)至(iv)段所描述的事件或情况,以及如果在工程所在国发生了如(ii)至(iv)段中所述的事件或情况。

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工程师应根据第3.5款【决定】对上述事宜表示同意或作出决定 T+C+P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T+C+P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4.3几种原因下变更引起索赔的案例分析 通过层次分析法得出几种原因变更引起的索赔,分别是:业主违约变更、设计变更、进度计划调整、工程删减和工程是指令变更

4.3.1业主违约变更引起的索赔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17.3款,业主的风险是指: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3)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喧闹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6)除合同规定以外,业主使用或占有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7)由业主人员或业主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 (8)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已采取适宜预防措施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表4.7鲁布格引水系统工程三方简述表 工程名称 鲁布格引水系统工程 业主 中国水利部鲁布革工程工程师 澳大利亚雪山公司 承包商 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 来源:自绘 合同相关内容分析 表4.8合同内容分析表 工程量表中的相关分项 内容 报价 总计人民币 (按当时汇率 人民币:日元=118) 日元 人民币元 3.07/1项 提供和安装规定的最小排水能力 42,245,547 32,832.18 390,845.29 3.07/3项 提供和安装额外排水能力 10,926,404 4,619.97 97,216.61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合同规定的正常排水能力分别布置在: 平洞及AB段:1.5t/min ;C段:1.5t/min; D段:1.5t/min; 渐变段及斜井:3.0t/min ;合计7.5t/min 。按S3.07(2)(C)规定,额外排水能力至少等于规定排水能力,即可以大于7.5t/min。

索赔事件: 从1986年5月至1986年8月底,大雨连绵。由于引水隧道经过断层和许多溶洞,地下水量大增,造成停工和设备淹没。经业主同意,承包商紧急从日本调来排水设施,使工程中排水设施总量增加到30.5t/min(其中4t/min用于其它地方,已单独支付)。

承包商索赔要求: 承包商于1986年6月12日就增加排水实施提出索赔意向,10月15日正式提出索赔要求,如下表所示: 表4.9承包商索赔要求一览表 索赔项目 索赔金额 日元 人民币(元) 被淹没设备损失 1,716,877 2,414.70 增加排水设施 58,377,384 12,892.67 合计 60,094,261 15,307.37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责任分析 1.机械设备由于淹没而受到损失,这属于承包商自己的责任,不予补偿 2.额外排水设施的增加情况属实。由于承包商遇到不可预见的气候条件,并且应业主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供应。

处理结果 业主支付增加的排水设施费用58,377,384日元,人民币12,892.67元。淹没的机械设备损失不予补偿。

4.3.2设计变更引起的索赔 某城市地下工程业主施工单位参照FIDIC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除税金外的合同总价为8600万元,其中现场管理费率15%,企业管理费率8%,利润率5%,合同工期730d。为保证施工安全,合同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安装满足最小排水能力1.5t/mid的排水设施,并安装1.5t/min的备用排水设施,两套设施合计15900元。合同中还规定,施工中如遇到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窝工,业主施工单位有机械安装台班单价的60%给予补偿,对施工单位租赁机械按租赁费给予补偿(不包括运转费用)。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 施工过程中业主通知施工单位某分项工程(非关键工作)需进行设计变更,由此造成施工单位的机械设备窝工12d。

表4.10由于业主修改工程设计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窝工费用索赔 项目 机械台班单价(元/台班) 时间(d) 金额(元) 9 m3空压机 310 12 3720 25t履带吊车(租赁) 1500 12 18000 塔吊 1000 12 12000 混凝土泵车(租赁) 600 12 7200 合计 40920 来源:根据材料整理 现场管理费:40920×15%=6138(元) 企业管理费:(40920+6138)×8%=3764.64(元) 利润:(40920+6138+3764.64)×5%=2541.13(元) 合计:53363.77(元) 4.3.3进度计划的调整引起的索赔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 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未支付给承包商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业主发出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入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监理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开始计息。业主方以该四个月未支付的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消为理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得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理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行到第十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国家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综艺娱乐城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终止合同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补偿责任。

3.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破暂时停工,部分已完成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两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误工责任。

问题1: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资金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入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14天后)起计算,而应不是承包商所提出第11天计算。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进度款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问题2: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约除外责任,这不属于违约和单方终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问题3: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正常施工费用

FIDIC施工合同对进度计划调整规定为: 条款8.3规定:承包商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程施工的事件或情况,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提交此类未来事件或情况预期影响的估计,和(或)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提出建议。

如果工程师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建议对进度计划做出调整。而该调整构成了一项变更。则承包商可就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4.3.4工程删减引起的索赔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某部分工程可以不用实施建造,故向施工方发出要求,但施工方对于这部分工程已完成,在支付进度款时,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全部费用(包括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的那部分),但遭到甲方拒绝,试问: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甲方拒绝乙方是合理的,因为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款12.4规定: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a)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费用,将被视为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b)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款项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c)此项费用不被视为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依据第3.5款[决定]的规定,对此费用作出商定或决定,并计入合同价格。

工程的一部分被通知省略,而致使承包商遭受一笔费用损失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4.3.5工程师指令变更导致的索赔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照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想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验收,取得是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1:在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实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问题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问题1的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是合理的。其原因: 这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来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中工程变更价款确定原则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工程变更价格,按照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方法解决。

FIDIC合同中条款13.1和13.3规定: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除非工程师按照本条另有指示或批准,每项变更应按照第12条[测量和估价]的规定进行估价 程师有权提出变更,但一旦构成变更承包商就有权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对每项变更承包商应记录费用,作为其提出索赔的依据之一。这两条只是对工程变更权及变更程序的规定,至于对每项变更索赔内容应根据具体的变更内容而定。

附录1 问卷调查表 您好!为了更好的了解变更引起索赔的重要原因,本调查问卷拟通过对工程变更原因的调查研究,找到工程变更的主要因素,为工程变更索赔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并且客观的现实依据. 方便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分析与计算,现有如下变更因素,请将您认为重要的进行打钩,非常感谢您的配合与指导。

一、您的基本情况(请您填写或在符合您情况的选项前的号码上打“√”):   1.您的性别:①男   ②女   2.您从业时间:____________年 二、您认为在以下各种风险项中,您认为较为重要的是哪些,请勾选: 专家 观点 变更 因素 专家1 专家2 专家3 专家4 专家5 专家6 专家7 专家8 专家9 1.业主没有履行合同职责 2.业主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3.业主没履行合同赋予的权利 4.工程范围变更 5.根据新的功能要求的变更 6.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的改变 7.设计图纸的改变 8.施工、设计法规的改变 9.加速施工 10.项目计划的改变 11.投标范围外的新增工程 12.施工技术和顺序的施工变更 13.国家法令的变更 14.地质、水文等施工条件变化 15.不履行工程师的责任 16.不行使工程师的权利 17.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 18.合同条文不全或错误 19.设计缺陷或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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