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谈情更合适

“少年夫妻老来伴”,年老有“伴”被视为晚年幸福的基础,很多丧偶和离异的老人内心是孤独的,他们渴盼能有个安稳幸福的晚年生活,也希望能重新牵手一个人相伴度过余生。

然而现实中,老年人再婚往往需要面对舆论的压力、子女的阻挠和经济的纠纷等更多更大的困难。

子女阻挠最根本的原因是害怕一旦自己的亲人去世,发生遗产纠纷问题。

其实划分清楚经济问题,父母再婚既可以解决子女的经济负担,称心合意的老伴也能给自己的父母带来幸福,这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

毕业论文网   安徽省宿州居民范老先生的老伴在7年前去世,经过几年的独居生活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丧偶的朱老太太,二人相处之后,兴趣相投决定结婚。

婚前,范老先生和朱老太太为免产生经济纠纷,同时害怕子女对他们再婚的阻挠,将各自的财产进行了清算,范老先生作为事业单位的员工,经济条件较好,在县城有一套两室一厅的公寓房和两间门面房,朱老太太只有五万元存款,双方商定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后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

签订协议后,范老先生和朱老太太重新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相敬如宾地生活了三四年,日前范老先生因突发心肌梗死去世,范老先生子女来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朱老太太不甘心自己照顾了范老先生几年却要空手离开,提出当初签订的“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违反“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应?傥扌В?因此朱老太太也享有对范老先生遗产继承权。

老先生子女劝离未果将朱老太太告上了法院。

宿州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4条的确有“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但同时该法第19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范老先生和朱老太太婚前财产进行了清算约定,也包含了对身后的遗产做了约定,且签订约定协议时双方意识清楚,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签订“互不继承遗产”的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朱老太太不再享有对范老先生房屋的继承权。

通过对朱老太太的法律宣讲,双方协商调解成功,并签订了“朱老太太同意将两间门面房归还给范老先生子女,范老先生子女也同意将房子给朱老太太无偿居住至生命终结”的协议

协议达成后,双方愉快地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随后范老先生子女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老年人再婚,有利有弊,需谨慎行事。

物欲横流的今天,年轻人结婚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为基础,作为老年人,再婚前也需要弄清对方的动机,是否是以感情为首要因素,同时再婚前协商好各自的经济分配问题,才不至于为以后的生活留有后患。

老年人再婚,其实谈情合适,以感情为基础,情投意合的同时,再婚前协商订立好经济遗产的分配,有情有理,也合情合理。

(编辑 王 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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