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制度评析

摘 要:随着科技发展技术措施成为权利人保护作品的一种手段,美国DMCA旨在通过每三年一次修改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豁免进行调整。

历次修改体现了科技、市场等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本文通过比较历次豁免情形的修改,分析变化规律,探求对我国的启示。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DMCA;技术措施例外制度;合理使用   为响应WTC和WPPT规定,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简称DMCA)规定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技术措施是一把双刃剑,为平衡公众利益也规定例外

DMCA中的例外情形分为两类,一是总则中的一般性例外,包括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保存处及教育机构、国家安全与政府活动、反向工程、加密研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安全性测试免责七种,二是“行政介入条款”,即授权美国版权局、国会图书馆每三年对具体情形进行一次修改

截至2015年10月28日,DMCA已经进行了第六次修改

1 DMCA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规定   为适应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灵活的确定例外范畴,以维护特定用户利用相关作品权利,DMCA三年修改一次。

每次修改经过公众提议和听证会,经过对六次修改的统计,笔者对各种例外情形进行归类,根据时间顺序排列汇总。

18年来DMCA豁免情形共有15种,从数量和类型上都逐年增多。

将所有技术措施豁免按照目的进行分类,可分为五类:①作品载体的原因导致含接触控制措施作品不能被使用;②平衡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③照应1201条款安全测试;④限制生产商强制交易维护公平合理;⑤基于用户所有权。

作品载体原因导致作品不能被使用,包括接触控制措施失灵和电子载体的作品格式过时不能访问。

技术措施失灵时,不能正常的帮助权利人控制他人对作品的接触,用户通过合法的渠道也不能接触作品

电子载体失灵时也不是技术措施导致的不能接触。

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使合理使用被拒之门外,打破权利人的技术措施,即被认为侵权。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学校的职能并没有改变,合理使用也没有因数字时代的到来而发生质的变化。

许多电子书的技术措施禁止朗读、格式转化,严重妨碍了盲人等残障人士获取知识,因此允许盲人等残障人士规避技术措施,调高声量或转化为其他便于阅读的格式。

版权保护例外本身就包含了教学等合理使用技术措施却使这些正当权利被阻隔于围墙之外。

在围墙之下另设一扇门是情理之中也是版权法的必然要求。

美国版权法允许为了安全测试?避技术措施

“安全测试”是指为了良好的安全测试、修复安全漏洞,访问有权限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

不少技术措施存在安全漏洞损害用户的计算机,权利人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应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但法律难免滞后于技术的发展,1201条中的总则性规定不能完全使公众免于侵权,因而设定了具体例外

近年来DMCA中允许用户使用解锁软件、智能手机越狱和最新的3D打印给料破解,都反映了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公平合理原则。

权利人施加技术措施控制用户使用,强制交易。

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不能成为厂商限制竞争、剥夺用户选择权的保护伞。

消费者对购买到的商品享有所有权,允许手机越狱、解锁等也出于对所有权的考虑。

2014年所有权原则体现的更为彻底,技术措施不能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物尽其能”的使用

这也是市场衰竭,权利用尽的一种表现。

2 DMCA修改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例外情形背后的原因   DMCA主要是因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设定时下最有利公众豁免

历次修改中,每一类豁免都或多或少的改变。

三年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或未能再次通过的则被废止。

2.1 作品载体原因   作品载体原因导致的不能接触可以豁免,这一类规定出现在2000年和2003年,2012年、2010年分别被放弃。

科技的发展使技术措施失灵或者版本过时有更多的替代手段可供选择,除了规避技术措施以外存在其他的合理方式。

2.2 基于公共利益原因   (1)面向残障人士的豁免

此类豁免的适用范围逐渐放宽。

2003年第一次提出针对盲人等残障人士的豁免,条件是该技术措施既限制调高音量又不能被转化为其他格式阅读。

2006年调整为限制调高音量或不能转化为其他格式阅读,两者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随着智能手机、平板的发展,电子书的阅读不再局限于电脑中。

2012年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不能被其他应用软件读取或借助辅助技术阅读的情形,2014再次扩展,包括电子书,数字化文本和PDF格式的作品

随着技术的进步,豁免政策随之发展不断拓宽,对盲人等残障人士的帮扶从2003年一直延续至今,基本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版权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需要让渡于社会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2)对教学活动的豁免

用于教学的电影等视听作品豁免局限于特定主体、范围,自2006年出现延续至今。

使用目的限于教育、评论等研究工作。

2006年首次打开了对视听作品豁免规定大学影视、传媒院系的教授,为完成课堂教学,可规避权利人的控制措施截取部分教学图书馆中的电影著作。

2014年再次补充完善,电影等视听作品豁免分为8类,更加体系化。

打破教育使用中“face—to—face”的限制,增加了网络公开课。

此项豁免经过历次修改仍然保留下来且范围不断地拓宽,版权人对作品的保护不应该限制公众对知识的获取,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在权利人版权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偏斜。

2.3 基于安全测试原因   安全测试是在1201(j)项中规定的总则性豁免

许多录音制品光盘中的技术措施可以使恶意程序隐藏在用户的计算机中,2006年在录音制品光盘上开放豁免

2010年安全测试豁免及于电脑游戏软件。

WindowsXP和Windows2003中保护电脑游戏版权的产品存在大量安全漏洞,即使在Windows2007中被修补,但已销售的操作系统使数十亿台计算机受影响。

因此,该条款得以通过。

随后Windows XP、Windows 7停产,Windows10不允许运行带有该产品的电脑游戏,本条款也在2012年被放弃。

2.4 基于公平合理原则的考量   (1)过滤性软件阻止名单。

提供商利用技术措施将不属于垃圾网站的内容划入黑名单,阻止用户访问。

2000年和2003年规定允许用户规避技术措施,得到过滤软件的黑名单。

2003年在该例外之外又设“例外”,排除了保护计算机安全的和阻止垃圾邮件的软件,2000—2003年先后出现了大量计算机病毒,造成数百万损失。

因此将安全性软件排除豁免之外隔绝计算机病毒传播。

但该豁免因为没有充分的利用空间2006年未被继续采纳。

(2)设备网络解锁。

2006年允许手机解锁连接到其他网络,2010年再次通过该条款,且包括了解锁软件,不再限于利用硬件中的计算机程序。

2012年过渡性放弃,规定本条款生效90天以后购买的手机不能再享有豁免

因市场中有很多无手机锁的手机可供选择,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大都开放了解锁政策,版权局认为除了规避技术措施以外还有其他合理方法更换网络。

但放弃这一规定后,不少用户被控侵权。

2014年奥巴马签署了《消费者选择解锁和无线竞争法案》,同年DMCA修改时此豁免重新回到公众视野,不仅如此,因为平板等便携设备的发展,允许网络解锁的设备不仅包括手机还包括平板电脑和穿戴设备。

(3)手机越狱条款。

2010年针对iPhone不能安装第三方应用软件开放豁免,2012年基本延续。

提议者建议将豁免扩及到平板,版权局认为市场还不成熟,扩大将使“tables”的含义广泛化。

2014年此豁免便包括了平板,扩大到便携式设备。

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联通化,用户方便的上网体验不应受到技术措施的禁锢,智能电视也因此允许运行合法获得的第三方软件。

(4)3D打印破解。

3D打印技术突飞猛进,3D打印机也开始普遍,但生产商使用技术措施限制用户的原料供给。

2014年规定允?S用户规避技术措施使用其他原料。

2014年因公平合理而设定的豁免尤为多样,新设备的兴起使生产商借助技术措施获取额外利益,因此DMCA实时的调整维护了用户必要的权利,保障社会公平。

2.5 基于用户所有权原因   2014年允许改良车辆规避技术措施、病人获取自身穿戴设备上的医疗数据以及在本地运行合法获得的电脑游戏,体现了用户所有权原则。

3 DMCA修改对我国的启示   技术措施在我国也较早出现,1997年江民公司“逻辑锁”事件引起了轩然大波。

技术措施应阻拦侵权人,非侵权使用规避技术措施不应受制裁的呼声越来越高。

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保护条例》规定了禁止规避技术措施,《信息网络传播条例》中规定了包括教学科研、为盲人提供、政府活动和安全性测试四类例外

较DMCA有封闭性,DMCA从修改频率到制定过程都值得我们学习。

3.1 灵活修改给予我国成文法模式的借鉴   技术措施使权利人在数字时代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作品

随着数字时代发展、传播手段变化,豁免例外也应随之改变。

静态的法律难以做到跟随时代进步及时完善。

法律保护技术措施不受侵犯但不及时调整保护范围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现阶段我国公众的文化素质不够高,应鼓励公众通过合理使用接触作品、了解知识。

比如规定豁免行为要件,满足要件便不侵权;或利用我国最高法院指导案例制度,通过个案认定,由最高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某类行为划入豁免范围内。

3.2 扩大公众提议范围和规范制定程序   DMCA修改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意见。

规则制定者掌握权力但对市场信息知之甚少,而用户公众组织拥有丰富的市场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才能制定最符合需求的豁免

降低豁免诉讼起诉标准,便于公众提起豁免之诉。

明晰制定程序,让公众有源可查,也是解决途径之一。

综上所述,美国版权法一直走在领先地位,DMCA历次修改也为我国的著作权法走向提供了指引。

数字版权时代的到来使技术措施应运而生,而权利人私利和公众利益还要在谈判中博弈。

DMCA给我们启示的同时,我们还应探求适宜国情的发展之路。

参考文献   [1]熊琦.论著作权技术措施例外[J].知识产权,2010,06:64—70.   [2]张心全.著作权法中技术措施的适用例外――以美国为分析及借鉴视角[J].网络法律评论,2008,00:130—139.   [3]陶中怡.技术措施与版权的合理使用[J].网络法律评论,2005,00: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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