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

摘要: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监察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因此,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君主都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保证了监察官员的素质,使监察机关的效用得以有效的发挥。

关键词:封建社会;监察官员;选任;标准。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4-0206-02。

由于监察官员特殊的政治身份,自监察制度确立以来,历代朝野上下都十分重视其任选。强化任用标准,是加强监察官员管理的第一步。综观我国封建社会对监察官员的选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在个人品质上,应当刚正不阿、直言敢谏、尽忠职守。

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所谓“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1]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尽忠职守、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敢谏敢言”的个人品质,方能起到表率作用。

监察官以纠劾百官、讽谏君主为主要职责,如果上畏君主、权臣,下重功名利禄,则根本无法胜任自己的工作。所以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必然是刚正坦直、不阿附权幸、敢于直言进谏。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 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逮”。 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能胜任监察官职位的。《册府元龟·宪官部》的“刚正”和“直谏”两条载有先秦至五代的刚正直言监察官吏三百多人。《渊鉴类函》卷8曾说:“秦汉以降,御史莫不用刚果劲正之士。”西汉孝景帝时郅都“为中郎将,敢直谏,面折大臣于朝。”后迁为中尉,“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汉宣帝时严延年“以选除补御史椽,举待御史。是时大将军霍光废昌邑王,尊立宣帝。宣帝初即位,延年幼奏光‘擅废立,亡人臣礼,不道。’奏虽寝。然朝廷肃焉敬惮。”汉代魏相,“为人严毅”, 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曾任太中大夫的刘矩“性亮直,不能谐附贵执。”[2]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 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的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贞观中,为治书侍御史。以公事奏劫魏征、温彦博等。太宗以为不避豪贵,甚礼之。”宋元明清也把刚直不阿、直言敢谏作为选拔台谏官的首要标准。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品。”他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乾隆御史曹锡宝在和珅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珅。监察官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第二,在文化素养上,应当思辨敏锐、学识渊博、明晓律令。

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工作量大,工作面宽,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也就很高。

《苏东坡集·后集》卷11把各朝选官制总结为:“三代出于学,战国出于客,两汉出于郡县吏,魏晋出于九品中正,隋唐以后出于科举。”监察官选任更加注重才学。这里所指的才学,实际上就是治理国家的基本知识。司马光就选拔御史提出了三个条件,他说:“凡择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名惜节,次则晓知治体。” 前二个条件是强调其廉洁介直,第三个条件就是强调通晓治国之术。而明成祖更是果断地指出,选御史“宜用学识通达治体者”,“勿用吏员”。将御史与“吏员”区分开,就是要求御史不仅仅是个吏能之人,而且还应是一个知晓治国之术、有清醒的政治意识的治国之人。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熟谙律例”、“文词畅达”,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自隋唐创建科举制度以后,监察官多须有科举身份,绝大多数是从进士出身的士人或官员中选取。据统计,《旧唐书·良吏列传》中载良吏54人,其中有25人位至台谏,25人中有14人是科举出身,占了全部监察官人数的56 %。宋朝的台谏官90 %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180人,非进士者只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其比例之高,可见统治者对监察官学识的重视程度。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 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 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即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

监察官员代皇帝或宰相行使督察百官的职责,纠治不法,因此,熟悉法律自然成了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汉代《四行之法》规定:“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按章考问,才任御史。”汉代的察举制就设有明法科,以明法选任监察官,当时有不少人就是通过这个途径走上仕途的。汉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张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 当是驾轻就熟。《史记》、两《汉书》所涉及监察官员中的绝大多数或明于法律,或好学习文,或由荐举入仕。例如,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以廉称。”后官至御史大夫、宰相。王涣“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征拜侍御史。”李章“习《严氏春秋》,经明教授。……岁中拜待御史。”[2]明英宗正统八年(1443),都御史王文因御史多缺,奏请从进士出身官员选拔,左鼎、白圭等十余人,经考察,“晓谙刑名,皆授御史。”。

第三,在经历上,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从政经验。

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只有具备了在地方州、县或朝廷某些基层部门任职的经验,才能体察民情、通晓业务,了解为政之要和官场运作规律,一旦身居台谏,就能有针对性地施行监察和讽谏。因此,历代朝廷选任监察官无不强调要有地方(或基层)任职的经历。凡经历过基层(特别是州县一级)锻炼而声望又较好的地方官员,往往成为增补监察官员的热门人选。因为这类官员既熟悉官情,亦了解民意,自然能更好地去履行他们所肩负的监察职责。

汉代御史大夫一般从郡国守相中挑选,如,汉宣帝时,黄霸为颖川太守,以“治绩为天下第一”,征为御史大夫。汉景帝时,晁错由内史而为御史大夫。汉代的召信臣“举高第,迁上蔡令。其治视民如子,所居见称述……复征为谏大夫”。王涣“除温令,县多奸猾,积为人患。涣以方略讨击,悉诛之。境内清夷,商人露宿于道……在温三年,迁充州刺史,绳正部郡,风威大行。……岁余,征拜侍御史。”唐代不少著名的监察官,如张行成、杨惕、萧至忠、李峤、裴度、元稹等,都是经由县一级的丞、尉、主簿等提拔起来的。唐玄宗李隆基就曾明确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3]至宋代明文曰:“自今非曾任两任县令,不得除为监察御史。”张逸“进士及第,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襄州邓城县,有能名”,授监察御史。明清明确规定,凡地方州县官吏政绩卓异者,经历一定任期后,可由地方上级官员保举,再经过吏部审核后方能调人京都,考授科道官员。明时, “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御史职”。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还规定,“新进初仕,不许除授御史。”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综合19史统计,在所有曾任监察官的七十多位循吏中,有近80%都曾有过地方(或朝廷基层)任职的经历;大多后来官至台谏的酷吏也有地方(或朝廷基层)任职的经验。如两汉的尹齐曾为“刀笔吏”,杜周曾做“廷尉吏”,严延年曾为“郡吏”,李章、周纷、阳球等人的情况也是这样。唐代酷吏傅游艺曾任“合宫主簿”、毛若虚曾为“武功承”。

以上概述的三个方面,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对监察官选任的基本标准,也是我国历代选任监察官员时重要的参考,它是从监察官职责的实际需要出发的,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在不同历史时期侧重点自然不尽相同,而且还会因不同时代的需要而提出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对于各级监察官选任方式方法亦有所异。

参考文献:

[1]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M]卷48.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2] 范晔.后汉书[M]卷76,77.北京:中华书局,1965.

[3] 宋祁,欧阳修.新唐书[M]卷45,选举志下.北京:中华书局,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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