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集体议案】 公安机关集体议案 发言

为紧抓当前公安执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以精细化办案为标准,公安机关会定期召开集体议案会议。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公安机关集体议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集体议案范文一。

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召开的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控辩审关系研讨会上,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透露,未来改革的方向可能是,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将由法制部门统一对案件进行审核,统一移送检察院,不再是一二十个办案部门审核标准不一。

孙茂利透露公安部的相关文件将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下发。同时,这一改革目前已陆续在一些省市推进。

此项改革源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办案质量的促进。孙茂利称,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公安的刑事侦查工作由过去的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型,由自我为标准的证据定案,向庭审标准证据定案转变,以期提升刑事案件质量。

公安机关案件质量不高一大原因肇始于1997年刑侦改革。1997年公安部推行侦审一体化改革,公安的预审部门被合并进入刑侦大队。上世纪90年代,刑事案件发生率上升,警力捉襟见肘。侦审一体化改革意在将预审部门的警力前移,充实到侦查一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这一改革的副作用是在刑事案件数量高企的压力下,警力集中于抓人破案,审讯定案被轻视,导致刑事案件质量下降,检察机关的批捕率和起诉率降低,催生了很多冤假错案。

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问题,侦审合一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程度不一。改革至今,一些地方公安机构恢复了侦审分离的机制。而在部分警力充足的地区,预审部门始终未予取消,典型的例子是北京市。从公开信息来看,此次改革并非恢复预审部门法制部门只是对案件进行书面法律审查把关。

内蒙古公安厅下发《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显示,法制部门审核刑事案件一般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具备网上审核条件的,应当采取网上审核方式。法制部门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区别情况作出审核通过、退回补正、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议案制度等处理方式。

程雷表示,法制部门对刑事案件进行统一审查固然有助于提高案件质量,但法制部门审查的实际效果尚有待观察。他表示,在过去,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时有公安机关将案卷原封不动重新移送的情况。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能否落实尚存疑问。此外,程雷认为,部分法制民警缺乏侦查思路和经验,对于案件可以或应该补充哪些证据不一定作出有效判断。

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介入案件久为法律界所诟病。公安部法制局处长朱希表示,他们希望通过审核部门的归口,搭建一个执法办案平台。这一平台还将承担对接律师,与律师沟通的责任。

公安机关集体议案范文二。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正确运用法律,防止错案,保障民警执法安全,结合永定公安工作实际,日前,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出台《集体议案制度》。该《集体议案制度》的出台,对深入推进分局执法规范化建设,防止执法偏差,保证执法办案质量和执法公正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据介绍,集体议案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性质、办理程序、处理等方面存在争议的刑事、行政案件,分局应当通过集体议案的方式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局领导作出相关决定的依据。该制度还从议案人员、议案范围、议案程序等方面对集体议案做了详细规定。以期通过对疑难案件集体研讨分析,保证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和适当处置,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确保案件处置质量。

公安机关集体议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律审核集体议案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律审核集体议案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下同)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或者涉及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的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或者办公会审议。

第六条 起草部门(或者起草人,下同)拟制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连同必要的基础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包含不得设定的内容;。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应当坚持对法律负责、法制统一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法制部门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起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可以就重大问题组织讨论、座谈。涉及重大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规范性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公安网法律法规栏目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法制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提出纠正的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发出书面执法监督意见。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0日内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对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起草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已经不适应消防工作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报制定机关审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适用本规范关于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案件法律审核

第十二条 下列消防行政案件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二)消防行政强制(即时行政强制除外);。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事项,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失火案、消防责任事故案等刑事案件,下列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核

(一)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二)移送审查起诉;。

(三)撤销刑事案件;。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四条 应当进行法律审核案件,未经审核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下同)不得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对需要法律审核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填写内部审批文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法制部门

对有办案时限规定的事项,办案部门送交法律审核应当法律审核工作预留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条 对案件进行法律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是否完备。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进行案件法律审核,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根据审核需要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案件审核要求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法制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法律审核等工作,按照下列要求组织收集、编选典型执法案例并组织点评:

(一)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1起;。

(二)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办理的案件2起;。

(三)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编选、上报本级或者本辖区办理的案件5起。

涉及消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30日内编选为典型执法案例上报。

第二十条 典型执法案例通过公安网案例管理栏目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负责审核、发布为指导性案例。公安部消防局适时发布、汇编指导性案例,指导消防执法活动。

第四章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进行集体议案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二)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案件(即时查封除外);。

(三)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案件;。

(四)重大火灾隐患认定;。

(五)疑难复杂或者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案件;。

(六)严重执法过错认定;。

(七)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集体会审、集体讨论的案件;。

(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提请集体议案案件

第二十二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采取会议形式,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主持。

集体议案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办案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执法岗位人员。

参加集体议案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拟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适当;。

(四)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二十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实参会人员,介绍集体议案内容;。

(二)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提出证据、法律依据和拟处理意见;。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进行讨论,逐一陈述意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和参会人员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民主集中,作出明确的议案结论;。

(五)主持人宣布集体议案结论。

第二十五条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对案件讨论中的不同意见或者未形成结论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的内容包括议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职务、职称,案件基本情况,议案的主要内容,参加人员意见,集体议案结论等。

重大案件集体议案记录经主持人、参加人审阅签字后,归档入卷。

第二十六条 经集体议案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集体议案形成结论性处理意见的,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属于法律审核范围的案件应当法律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三)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律文书不完备的,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制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案件法律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议案台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台帐。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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