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税收优惠

在当今许多西方国家,不仅政府的养老 社会 保险制度十分完善, 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储蓄这两种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也十分发达。这三种养老保险形式相互配合,构成了 现代 社会老年 经济 保险的三大支柱。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之所以 发展 较快,与政府的税收优惠是分不开的。 目前 ,我国正在深入开展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建立一个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今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发展的方向。为了使我国私人养老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发展,我们有必要了解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状况,并从中得到启示。

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计划企业为本单位职工举办的企业养老保险为主。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1)直接承付,即企业直接承担向本企业职工支付养老金的责任。这种方式的企业养老保险可以采取基金式和非基金式两种做法。前者要求企业为今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而事先积累一笔基金,积累的基金可以留存在企业的帐面上,也可以单独存放在企业之外的 金融 机构;后者不要求企业事先积累一笔养老基金,当养老金支付责任发生时,企业从当期收入中直接支付。直接承付养老金计划目前在欧洲一些国家比较流行。(2)对外投保;即企业代表职工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企业职工养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保。这种方式可以克服直接承付方式下没有第三方承担养老金支付风险的缺点。目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企业许多采用对外投保方式实施养老保险。(3)参加养老基金会,即企业委托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养老信托基金来办理其养老金计划养老基金会是一个非盈利性实体,它一般吸收同行业的企业加入。通过加入养老基金会的方式举办企业养老保险西方国家比较普遍。例如,80年代末,美国养老基金会拥有的资产与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之比约为3:1;而英国,该比例高达5:1.

论文代写。

与社会保险计划一样,西方国家企业养老保险计划需要的资金往往也要靠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保费筹集(日本的企业养老保险计划完全由雇主筹集)。但与社会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养老保险雇主负担的缴费比重一般远高于雇员,而不是雇主和雇员等比例负担。例如,在德国,企业养老金计划缴费雇主支付的部分平均占89%;在美国,该比例为87%;在英国、加拿大和荷兰,该比例为70%-75%。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支付多数国家采用年金制,养老金按照工人退休前的最后工资(如美国、加拿大、英国、荷兰等)或最好收入年份的工资水平(如瑞典)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者按月发放。企业养老金的平均替代率水平国与国之间不完全相同,如英国为60%,荷兰为70%。

除了企业养老保险以外,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制度还包括个人养老计划。该计划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施:一是个人国家规定的机构设立个人退休帐户,职工就业期间向其个人帐户缴款(通常年缴款额有最高限额),退休后可从自己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提取本息或以年金的形式支取,这种个人退休帐户的储蓄利息率一般高于同期的市场利息率;二是个人直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养老金保险合同,养老金合同的种类多种多样,受保人可以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缴纳保险费,受保人退休后,保险公司按月向其发放养老金

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待遇。

一国政府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课税可以选择在其运行过程中的以下三个环节来进行:(1)企业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计划进行缴费;(2)养老保险计划(主要是基金式计划)取得投资收入;(3)养老保险计划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因此,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税收待遇也可以从在这三个环节政府是否征税来进行考察。目前,大多数西方国家在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征税 问题 上,一般都允许企业职工将向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支出从企业个人的应税所得中扣除,同时,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投资收入也不征税,只对退休职工私人养老保险计划取得的养老金进行征税。也就是说,在以上三个环节中,政府对前两个环节免税,而只在第三个环节征税。如果我们借助字母E(代表免税)或字母T(代表征税)来表示政府在以上三个环节之一课税的情况,那么,目前西方国家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税收征收模式可以表示为EET. 毕业论文。

西方国家普遍遵循的综合所得税的课税原则相比,上述EET的征税模式无疑是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一种税收优惠(综合所得税原则要求实行TET模式或TTE模式)。西方国家之所以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个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事业,促进非政府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减轻养老社会保险的财政负担。目前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企业或者个人养老保险计划都非强制的,这与政府通过立法强制举办的社会保险有明显的不同。既然私人养老保险企业个人自愿举办的,政府要促进它的发展就要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在这方面,西方国家主要有两种手段。一是实施较低的社会保险养老金替代率(如丹麦、英国、瑞士、加拿大、美国、荷兰的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只有30%-45%),以增加企业个人开办或参与私人养老保险的压力;二是对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给以税收优惠,以增大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吸引力。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措施对私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确实可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例如,在西方国家中,美国、英国、荷兰的私人养老保险基金会发展较快,目前所涵盖的职工人数都已达到全部职工人数的40%以上,其中荷兰高达83%。1990年,美国、英国、瑞士、荷兰的私人养老基金资产占GDP的比重分别为35%、55%、69%和70%(包括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养老基金)。私人养老保险基金的发展与这些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无关系。据统计,美国每年为企业参加养老基金提供的税收优惠数额高达500亿美元;英国每年的养老基金税收优惠额约为150亿英镑。与上述国家相比,德国的税收制度并不鼓励私人养老基金的发展。德国的税法规定,企业私人养老基金会或保险公司支付的养老保险费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企业举办直接承付式养老计划向退休职工支付的养老金可以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在这种制度下,德国的企业一般选择直接承付式计划而不去加入养老基金会或向保险公司投保。1990年,德养老基金会的资产只占GDP的3%,远低于美、英等的水平。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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