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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