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中心禁止违法建设告知书
尊敬的业主(住户):
您好!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禁止其上市再交易。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拆除的,下达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书,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20**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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