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律研究》之绪论】 什么是绪论

金律研究》“绪论”部完整国通史必须包括国各少数民族史这已是史共识。

样部国法制史如只是津津乐道华夏"正统"王朝立法建制辉煌成就而对各少数民族政权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入主原所建政权法制漠然置或视其华夏王朝法制附庸那么这部国法制史就是残缺不全。

或者说它不能算作部真正国法制史。

我国古代少数民族致可作南北分。

从某种义上崐讲北方少数民族历史地位较南方突出。

他们多以游牧主要生活方式素以勇猛、强悍著称曾多次入主华夏建立统治全国政权或控制国北方与南方汉族政权长期并存。

从西晋末年匈奴、鲜卑、羯、氐、羌等族原建立十六国到北魏统国北方;从辽、金、西夏与两宋长期对峙到元朝和清朝"统"政权历近千年久几乎占了整封建代半。

入主原前北方少数民族多已历漫长发展历程创立了富特色游牧民族化。

他们多有己语言、有记录成习惯法规或成法。

诸如契丹族耶律阿保机部落盟首领"籍没法";女真族十世纪初石鲁盟代"条教";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汗国编纂《扎撒》等。

入主原程少数民族传统法化虽然受到远流长华夏正统法化冲击和融汇但仍然顽强地固守己领地凭借民族国政权占居统治地位优势条件对国立法建制以至整社会生活发挥影响使这些政权法制呈现出多元化色彩。

然而正是这些富多元化特色法制融入儒思想束缚下步履蹒跚国法制不断入新活力才使国古代立法建制创造出世人目辉煌华法系才会具有如巨魅力而跻身世界法系列。

可是迄今止几乎所有国法制史论著除对北魏、元朝和清朝法制稍微外五胡十六国、辽、金、西夏、蒙古汗国、金等少数民族占居统治地位政权法制备受冷落或只提或笔带或基"华夏正统"观念只是对其野蛮残酷容痛加挞伐却置其法制上建树不顾。

至有关少数民族法制史专著则基上是空白。

这种状况显然与少数民族政权法制法制史上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

因全面、系统地探讨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立法建制活动及其验教训无疑是民族学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项义不容辞责任和义。

有鉴笔者完成国"七五"期哲学、社会科学重课题《国法制通史》《宋辽金卷·金朝法制》撰稿任对所辑量金律进步作了深入探和考察汇纂成力反映金朝立法建制全貌期望对民族法制研究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二国古代各少数民族女真族尤以历史悠久著称。

其先世可以追溯到西周初年受周王室册命肃慎。

肃慎部族汉魏晋期被称挹娄北朝称曰勿吉隋唐称靺鞨五代始将黑水靺鞨称女真。

到十世纪以靺鞨主体吸收不祖、语系氏族部落形成女真族"白山"(长白山)、"黑水 "(黑龙江流域)崛起。

公元1115年建立国政权相继吞并辽朝和北宋国北部建立了长达二十年较稳固统治。

期女真族以开放恣态吸收和融合了汉族及其他各族明精华促进了民族飞跃发展。

对异族化博采兼纳又使女真化获得了丰富滋养成具有较高水平多元化。

女真化与原化双向渗透结形成以儒思想居主导地位多元体金化。

可见金化并非并存宋化附属而是华化有机组成部分。

华化发展史上金化应与宋化并列"正统"地位。

思想金代社会识形态主导地位确立历了漫长期。

金建国初女真"旧俗"尚支配切占居上风。

到熙宗金朝原统治基稳定统治者开始提倡尊孔崇儒。

世宗、宗期儒思想已成金统治思想基础并渗透到社会生活各方面。

儒学精神原则成衡量是非标准;儒忠孝观念被奉调整君臣上下和庭、宗族关系准则。

少数民族礼俗、丧葬、体、游艺、岁杂俗乃至心理素质等深层化都不程地表现出"华夷风"化积淀。

金代国古代各种思想灿然皆备争鸣儒思想、佛教、道教尤盛行。

思想所以独占鳌头成金朝统治思想核心和主体乃是由多种因素促成。

金崇奉儒思想已不先秦和汉代儒学而是继承北朝以兴起新儒学。

这种新儒学不尚虚名重博实敢摒弃"贵华夏贱夷狄"等陈腐观念敢以北方王朝重以"正统"居完全适合金王朝力图当国与国关系树立"正统"形象要因而受到统治者青睐。

外金统治者崇儒还缘维护己统治地位现实目。

世宗即位鉴女真贵族集团部不断发生争权夺利血腥事件熙宗、海陵王相继死暴力政变遂力宣扬和提倡儒忠孝观念特别强调忠君把忠君思想作调整君臣关系法宝要臣僚"惟忠惟孝匡救辅益期致太平"(《金史·纥石烈良弼传》)告诫臣民不要做有亏忠节事。

金统治者带头尊孔崇儒使女真人皆以学习华夏化荣汇成股学习华夏化潮流。

以儒学核心汉化逐渐女真人普遍接受。

思想成汉、女真人等各族人民共思想

各民族共思想基础确立推动了金代政治济制改革和封建化发展加速了民族融合进程。

三以儒思想主体多元体化氛围金朝立法上采唐辽宋制参以女真传统习惯法形成具有多元特色法崐并对元朝法律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金朝部成法规熙宗《皇统新制》就是以朝旧制基础兼采隋唐制参辽宋法汇纂而成。

海陵王《正隆续降制》、世宗《军前权宜条理》、《定重修制条》等法规都是修订皇统以历代法规基础上颁行。

金代立法成《泰和律令敕条格式》更是以唐律疏义》翻版。

它不仅是金朝代成法定规其效力还及元初。

"元兴其初有法守司断理狱讼循用金律"(《元史·刑法》)直到元世祖至元八年(1271年)"始禁用金泰和律"(《元史·世祖纪》)。

从蒙古汗国太宗六年(1234年)灭金而沿用金律至已三十七年。

而且金律效用并因元世祖纸禁令而止。

世祖下令禁用金律并颁行部足以代替《泰和律》成规定制。

以致至元十六年(1279年)御史丞崔 仍建言"宪曹无法可守是以奸人无所顾忌宜定律令以代法"。

(《新元史·刑法志》)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颁布《至元新格》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年)以"律令良法也宜早定"(《新元史·刑法志》)命参知政事何荣祖等更定律令。

但新律直到武宗至二年(1309年)仍颁行。

省臣上疏"律令者治国急当以损益。

世祖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至今尚行。

臣等谓律令重布可轻议。

请世祖即位以所行条格校雠归遵而行。

"(《新元史·刑法志》)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元通制》告成才终取代了《泰和律》地位。

可见国法制史上金律和两宋法律共居承前启重要地位。

四关研究金律问题。

金代律法规早已亡佚不传。

我们只能从散见历史籍法制勾勒出金王朝立法建制概貌。

作二十四史《金史》三十五卷乃是可参基史籍。

金史》系元代官修部正史。

其依据是金朝史官编纂诸帝《实录》和《国史》并以金人刘祁《归潜志》、元问《州集》和《壬辰杂编》、王鹗《汝南遗事》等著作参证补遗容详实而可靠。

正如《四库总目提要》所论金代"制彬彬盛征考献具有所。

"而且《金史》成前已有不少史对金朝史实做了量考订整理工作"相承纂述复不乏人"修成《金史》提供了较基础。

《四库总目提要》说"元人营久与宋、辽二史取办仓卒者不"对《金史》赞誉有加称该"首尾完密条例整齐约而不疏赡而不芜三史独善。

"清人赵翼亦指出"《金史》叙事详核笔亦极老洁迥出宋、元二史上"谓"良史"。

(《廿二史札记》卷二十七)外题"淮西归正人宇懋昭撰"《金国志》、宋人徐梦莘《三朝北盟会编》、洪皓《松漠纪闻》等亦是研究金律重要。

值得提是台湾商印馆1972年出版了叶潜昭先生学术专著《金律研究》。

该以宋朝律博士傅霖所撰《刑统赋》疏及《元》依据参照《唐律疏议》对金《泰和律》条进行了"复旧"金朝法制研究开辟了新途径对弥补金代法规亡佚造成阙如作了有益探。

研究方法和视角独特而新颖给人以启迪。

然而《金律研究》所"复旧"金律只是颁行宗泰和二年(1202年)五月《泰和律义》。

该律虽然堪称金朝立法主要成却不能反映前近九十年金律发展演变历程无法显示金代立法建制全貌。

须知无论熙宗《皇统新制》、海陵王《正隆续降制》还是世宗《军前权宜条理》和《定重修制条》都是金代长期通行成法定制当然是金律有机组成部分。

再则《元》、《刑统赋》、《刑统赋疏》等多元人著作。

其对《刑统赋》疏援引了《唐律疏议》和元代判牍、案例作印证。

信史佐证其唐、宋、金、元制难以区分情况下将上述著作容认定金律条似值得商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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