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证管理规定

学生证管理规定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是学生参加考试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了更好地使用和管理学生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学籍科发给学生学生证

第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并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学生证无效。

第三条 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学生必须妥善保管学生证,不得转借和擅自涂改。不得使用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在申请补办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一人多证。

第四条 学生证乘车区间在新生入校时,由学生根据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如实填写,随意乱填乘车区间的学生不予发放乘车优惠卡。如因家庭地址变更需要更改乘车区间时,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方可办理更换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证补办手续由各系到学校教务处学籍科统一办理,每学期第六周和第十六周分别集中办理两次,其它时间不予受理;火车票优惠卡丢失不予补办

第六条 补办学生证的有关手续

1、持经系审核后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交近期免冠一寸半身照片一张;。

3、有关手续教务处学籍科登记后,须去财务处缴费。第一次补办学生证时缴纳拾元工本费;第二次补办者,须缴纳人民币贰拾元;第三次遗失者,不再办理

第七条 补办学生证学号不变,并注明补办字样。学生照片须是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不能使用模糊不清或盖有印迹的旧照片

第八条 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离校时,应交回学生证并注销,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证丢失的应按规定出具证明。

第九条 凡持有两个以上 (含两个)学生证,涂改、转借、冒用他人学生证,伪造学校注册章,私自注册,或在借阅图书、借用体育器材、购买学生火车票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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