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探析

【论文提要】 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并以列举的方式从五个方面对个人财产范围作出界定

本文就审判实务中如何界定个人财产范围以及婚前个人财产转化原则被取消后,个人财产范围如何界定等六个方面,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进行探讨和分析,认为婚姻法对个人财产范围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故建议在再次修订婚姻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明确个人财产界定标准及范围

; 【关键词】 夫妻个人财产 范……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法律规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处分的财产

夫妻离婚时,夫妻个人的财产不必参加分割[1]。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可以依约定产生,如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法律规定

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首次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本文拟就审判实务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婚姻法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规定 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婚姻立法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为婚姻期间取得者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属夫或妻一方使用的衣服及日常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补助金,以及更广而言之,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

我国1980年婚姻法未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为适应当前夫妻财产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有利于划清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界限,减少纠纷,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2001年婚姻法第18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从而把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独立出来,并从财产取得的时间及财产的性质将夫妻个人财产分成五个方面: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2001年婚姻法从上述五个方面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自主性,使其得以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行使个人权利,从而避免了夫或妻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丧失其在财产上的独立人格,而且有利于调动夫妻各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与我国有关民事立法相一致。

二、审判实务中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界定 2001年婚姻法虽然规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但该规定过于简单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于2001年12月24日对2001年婚姻法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但仅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审判实务中,法官们对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理解各异,分歧较大,从而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根据婚姻法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 一方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2]。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是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是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

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别归各方所有[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4]。

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笔者认为,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须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获得的奖品。

3.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4.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5.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6.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5]。

7.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6]。

三、对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相关几个问题的思考 (一)关于取消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婚后共同财产规定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确立了一条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若干年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原则。

该司法解释对保障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增进夫妻感情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都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在经过若干年后即可无条件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有悖于民法物权取得原理,故2001年婚姻法取消了这一司法解释,并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夫妻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再具体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对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如何去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却没有作出规定 ,这便出现了立法上的漏洞。

如房屋和车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婚前就已经拥有,那么,根据2001年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和车辆应为个人财产

婚后财产在使用、管理和修缮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种费用,在法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则将会出现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去管理和修缮该房屋和车辆的情况。

这时,该房屋和车辆是否还是一方婚前财产呢?由于婚姻法取消了婚前财产婚后经过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故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该房屋和车辆仍然是一方婚前财产

这样,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另一方将无法享受该项财产增值部分的合法利益。

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不利于财产价值的有效开发和利用。

笔者认为,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非财产所有人的一方对他方的原财产投入了一定的财产或投入了一定的劳务,从而使原财产与他方投入的财产发生混合或附合,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新财产,或一方投入劳务,对另一方的原财产进行加工改造,从而使另一方的原财产成为具有比原先更高价值的新财产

那么,投入一定财产和劳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与原财产的所有人分享新财产中的合理利益。

夫妻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而言,如果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或劳务,从而使该项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部分享有权利和利益。

因此,笔者建议,如果婚姻法再次修订时,应将上述理论引入夫妻财产制里。

例如可以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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