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三点看法

一、落实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权责,实行法官负责制  当前刑事诉讼法官审案、领导把关的运行模式愈益显示出传统性、落后性与现代诉讼理念格格不入。

实行法官负责制不仅是对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真正落实,也符合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此,需要消除人们头脑中一个误区,即我国法官素质较低,不能担负起独立审判的责任。

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被限制、被分割、被代替,才导致法官权责不明,个人的作用和对法律的理解无法实现,整体素质不能快速提高。

所以,实行法官负责制,赋予其对案件完全的审判权,让法官真正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不仅是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也是促进法官素质提高的途径。

二、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模式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为全面和更大限度的保护,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也将得到加强。

在不违背现行诉讼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既具有前瞻性,也具有可行性。

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制度,并结合我国当前审判流程管理方法,在庭审前,由立案庭主持,进行证据展示,控方向辩护律师披露所有材料,包括控方不准备使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辩方也应把自己掌握的证据出示给控方。

双方还可以就诉争焦点、无异议证据达成一致。

这样,不仅可以使控辩双方在庭前就做好对抗的准备,防止双方在庭审中提出新的证据,导致庭审的无序性,而且能够缩短审判持续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三、促使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推动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全面做到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还有较大困难。

但是,采取消极放弃、安于现状的立场也是不可取的,一方面,应积极通过立法,确立强制作证原则,完善证人保护措施,制定出庭补偿办法,协调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创造出庭条件;另一方面,法院要切实执行通知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决不能连通知都不送达。

另外,在实行庭前证据展示的基础上,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不做强制出庭要求,对争议较大的证据,必须努力保证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庭进行充分质证,以利于查清证据真伪,查明案件事实,使直接言辞原则逐步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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