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调出报废财产处理制度

学校资产调出报废财产处理制度。

1、由于自然原因的损坏,或长期使用而致的损耗,经检验确认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使用价值的财物财物因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均属报废申报范围。

2、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调出报废,同时也要杜绝废品长时间存放而不报,人为造成集中报废的做法(包括低值易耗品)。

3、固定资产调出报废,须经各级领导审查批准单价万元以上(包括大批同类物资低于万元的)由主管校长签注意见,报设备站批准单价万元以下的物品由主管总务主任签注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并报送设备站备案。

4、固定资产调出报废,由财产管理员(或托管员)填写财产报废注销审批表》,按表中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后,按第三条标准审批权限批准后,报批有关部门。批准后,报有关部门进行核减。

5、对已调出报废物资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慎重稳妥,果断及时,做到物尽其用,公平合理,减低损失,变价收入必须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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