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驰名商标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立法

摘 要从刑事立法角通对驰名商标国际条约保护和国刑法保护比较分析着重论述了我国驰名商标刑事立法方面存问题并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完善提出了笔者几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刑事立法商标反向假冒行。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概述。

全球化济背景下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已成知识产权领域热。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刑法保护是从无到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程。

95年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新增六条二首开了驰名商标保护先河但其所保护商标不包括商标驰名商标侵权行也仅限使用民事和行政救济而涉及刑事程序。

99年通《R 协定》对驰名商标保护作出进步规定即将驰名商标保护围延及商标并对已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外《R协定》还特别规定驰名商标侵权刑事救济手段该协定6条规定各成员应规定至少将适用具有商业规模蓄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

刑事立法介入商标侵权领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认可。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刑事立法现状。

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起步较晚。

刑事立法领域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释出现“驰名商标”概念即我国当前对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并体现其特殊性而是比照普通商标刑法规定驰名商标予以刑法规制和救济这显然与国际公约要尚存差距。

具体而言我国刑法》3条、条和5条就侵犯商标犯罪分别规定假冒商标罪、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册商标标识罪外0条规定单位也构成类犯罪犯罪主体。

00年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发布《关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6条3项规定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应予追诉。

”63条项规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驰名商标标识应予追诉。

”这是目前止我国刑事立法有关驰名商标唯特别规定

但该规定被00年发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所废止这也使得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规定不复存。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刑事立法缺陷。

通国外立法分析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刑事立法方面与《R协议》下国际保护相比仍是存较多缺陷。

、对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保护能体现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由具有较高知名和信誉因具有更高济价值和社会效益因侵害驰名商标行必然使得权利人遭受更损失。

我国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给予等刑事救济显然是不科学其既不合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两者身属性差别也不合驰名商标刑事保护国际潮流。

驰名商标保护客体单其仅限定商品商标

刑法》将商标排除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围外这种做法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首先从《R协议》和各国商标立法规定看它们对两种册商标都是给予相保护包括刑事立法保护

其次我国商标法》3条也规定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商标

与相比我国刑法保护对象围明显窄不适对驰名商标全面保护

随着市场济发展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数量越越多刑法排除保护商标做法显然是难以合国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要。

3、侵害驰名商标行类型只限“两”混淆行。

我国商标法》5条基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规定假冒商标种表现形式。

但是我国刑法》3条将假冒商标罪行方式仅限种“商标册人许可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册商标商标”“两”行其他三种行不作犯罪处理。

规定既缺乏可操作性又不合国际上通行做法。

市场济高速发展伴随着商标侵权行越越隐蔽“两”侵权行逐渐被其他三种更加隐蔽侵权行方式所取代因我国刑法规定不仅束缚了司法机关手脚也犯罪分子逃避刑罚提供了空。

、对反向假冒驰名商标行缺乏必要刑法规制。

根据《商标法》5条款规定反向假冒商标行是指商标册人更换其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商品又投入市场行。

刑事立法角而言反向假冒行非法割裂了商标与所标识商品或系严重侵害了商品生产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危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因对其进行刑事立法规制是十分有必要。

纵观国外立法当前许多国也都将商标反向假冒行作犯罪进行处罚。

四、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刑事立法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驰名商标刑法特别保护模式。

首先修改驰名商标入罪标准。

笔者建议修改我国当前以“非法营数额、非法所得或销售金额”入罪标准将侵权人违法所得和商标权人所受损失综合进行考虑摒弃单认定标准制定合社会发展具有可操作性侵权数额认定标准。

其次加重侵犯驰名商标犯罪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只我国刑法》现有法定刑基础上进行补充将对驰名商标侵犯作“从重情节”规定各罪状下。

、把商标纳入刑法保护领域扩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围。

我国商标法》和《R协议》规定商标和商品商标受到法律等保护

而且实践侵犯驰名商标行并不少见其具有相当危害性。

我国惩罚假冒商标犯罪刑事立法形成了法律漏洞。

我国已加入从履行入世承诺、承担商标保护义并与国际接轨客观要刑法应明规定假冒商标情节严重行犯罪行。

3、扩充假冒商标罪罪状实现与《商标法》规定致。

我国刑法》对假冒商标罪仅规定了种罪状这显然与国际公约以及《商标法》等相关规定不也不适应侵犯商标权行多样化社会发展趋势。

因笔者建议将侵犯商标权其他三种混淆行也纳入刑法保护增加规定商标所有人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上使用与其商标相或近似商标情节严重”样给予刑事制裁。

、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扩刑法打击围。

正如前所述作商标侵权行种商标反向假冒行比其他商标侵权行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

因仅仅依靠《商标法》等民商事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因我国刑法有必要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作出规定将其列入刑法打击围。

基笔者建议《刑法》3条增加关反向假冒商标立法规定

五、总 结。

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履行加入入世承诺也应该与我国济发展和技术水平保持致实现国际条约和国立法协调统。

目前理论界些学者提出对册驰名商标和淡化驰名商标行也应当进行刑事立法规制笔者对难以认。

驰名商标刑法保护我们应当始终立足国际视角和国国情既要避免超前立法也应当避免脱离实际闭门造法。

参考献。

[]雷山漫国际化背景下驰名商标刑法保护探析[]武汉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0年。

[]赵志芳、朱攀峰论国外驰名商标对等刑法保护[]法制与社会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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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华、涂龙科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完善[]犯罪研究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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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韩猛浅析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00年。

[7]高铭暄、张杰国际法视角下商标犯罪刑法适用若干疑难问题探析[]政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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