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

国际法角度看中日钓鱼岛问题 作文 /zuowen/。

钓鱼岛问题由来已久,从上世纪70年代起,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就已经兴起。追本溯源,可以追溯到甲午战争之前。甲午战争之前,明治维新运动推动了日本的西化改革道路,并且奉行对外扩张的殖民政策。因此,日本以无清政府统治痕迹为由将钓鱼岛秘密据为已有。1894年甲午战争爆发,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一直到中国二战胜利,《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本文由收集整理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但从上世纪70年代,由于日本发现钓鱼岛周围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石油及其他海洋资源,①就开始一系列争夺钓鱼岛主权的活动,先后通过1951年《旧金山合约》和1971年的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私自将钓鱼岛的行政权托管和归还给日本,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  进入现代社会,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中日双方经过五年数十轮的谈判,终于于2008年6月18日在东海海域共同开发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同时互相承诺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钓鱼岛问题至此得以缓和。但好景不长,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引发了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主权问题的又一轮争端,而去年日本野田政府购岛事件更是将争端白热化,引发了中日民众之间的激烈冲突。钓鱼岛主权争端再一次使中日的外交关系持续降温。

毕业论文   我们不能只呐喊敲响着钓鱼岛是中国的,而应该从问题的实质出发,寻找一条能够附合大多数人利益的解决之道,那我们就应该先来研究一下中日两国在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  第一,无主地先占的分歧。先占是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他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行为。先占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立:一是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明确抛弃。二是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土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第二,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分歧。大陆架,亦称陆架,过去的定义是指大海海岸自然延伸到海深200米等深线的海域,自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于1995年批准生效)实施后改为从海底延伸到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②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分歧由来已久,核心就是冲绳海槽。根据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中国在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即以冲绳海槽为界,以西部分为中国海域,以东部分为日本海域。而日本主张以等距离中间线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而钓鱼岛的位置正好处于日本所谓的中间线上。③根据公约,日本的所谓中间线理论根本站不住脚。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第三,对国际法上的时效取得的分歧。  国际法对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存在争议。日本由于一直长期实际控制着钓鱼岛,因此认为可以据国际法上领土的实效取得拥有对钓鱼岛的行政主权,但这只能更加彰显其霸占别国领土的野心。 虽然国际法上存在时效取得,但却不同于国内法的时效概念,国际时效更加强调对方的默认,而不是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而我国从日美缔结《归还冲绳协定》,美国移交所谓钓鱼岛管理权开始,中国政府以及海外华人就开始掀起轰轰烈烈的保岛活动。因此,日本政府的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以上就是存在于中日之间关于钓鱼岛主权东海大陆架划界上的问题,彼此相互交织,十分棘手。究其原因与责任,不单是因为日本态度强横、野蛮不讲理,中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对日过于软弱,解放后1958年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地图》竟没有标注钓鱼岛,而日本却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命名为尖阁列岛,并标注到自己的版域中。因此,对于日本的这种得寸进尺的做法,我国不能只站在原地做秀才,闭起门来讲理,而应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时刻警惕日本右翼势力抬头。无论是采取政治外交方法,还是采取仲裁、诉讼手段诉诸国际法庭,甚至采取武力方法,都难以从根本上做到既解决主权争端问题,又不影响本国的发展,只有当我们的综合国力包括经济和军事实力更加强大,在国际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时,才能使这一纷争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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