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过程

涉及诉讼鉴定习惯称司法鉴定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和精神病学鉴定

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是建国50多年司法实践然形成。

长期以由我国缺乏对司法鉴定立法使鉴定工作法律定位、管理体制、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方面都存些亟待问题

这些问题存严重影响了鉴定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并定程上妨碍了司法公正也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浪费。

2001年九届全国人四次会议上有8代表团266名代表提出议案要尽快立法规司法鉴定工作。

今年九届全国人五次会议上又有7代表团234名代表提出该议案。

妥处理上述议案并答复提案代表从年5月至今年5月全国人司委多次派出调研组赴广东、重庆、福建等省、市围绕司鉴定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

今年上半年又分别邀请北京学、国人民学、清华学、国政法学、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专学者及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责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和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等问题召开座谈会、研讨会。

现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亟待规几主要问题调研综述如下。

、确立鉴定法律属性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界定。

多年实践就如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多元化问题以及由造成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虚假鉴定越越严重等问题有关部门所持主张及具体做法不尽相甚至相径庭。

我们调研发现有志认目前鉴定工作存诸多问题主要是由管理体制混乱造成并提出从理顺管理体制入手将分设公、检、法、安、司机关鉴定机构进行改造、整合或重组。

有提出仿照行政体制逐级建立下而下、统司法鉴定机构

对有些不见有认鉴定是侦破案重要手段是侦工作组成部分公安机关设立鉴定机构是必须;有认检察机关批捕和审起诉工作都要对侦鉴定结论进行审、确认或重新鉴定而且检察机关还担着部分案件侦工作因而检察机关必须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还有志认鉴定是法院审判职能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鉴定机构并实行上而下统管理。

我们认鉴定问题关键不应现行体制框架理顺管理机制首先应该是通立法明确司法鉴定性质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诉讼法都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据。

刑事诉讼活动侦机关主进行鉴定是了发现犯罪、证明犯罪、指控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申请进行鉴定是了获取证据以便向法庭举证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民事和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是了将鉴定结论作向法庭提出主张种依据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某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它既不是种行政行也不属检察和审判职权畴更不是种诉讼活动。

鉴定概念和法律属性应当是了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检验、鉴别和判断是种依法诉讼活动提供助科学鉴定

二、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 由目前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存不认识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又发生直接冲突因我们认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问题必须通制定全国统实施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并立法依据对司法鉴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职能而不是审判职能这属性确立科学鉴定管理机制。

即除侦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安全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责侦案件部门)侦犯罪而设立鉴定机构外所有鉴定机构都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司法机关和委托人提供鉴定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社会介组织。

鉴定机构法律地位律平等、不隶属、无和级别高低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师事所、会计师事所样实行行业律。

机构设置上由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定条件进行册登记并进行监督是必要渡到行业律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责监督。

确立科学鉴定管理体制是规司法鉴定工作关键性问题

三、明确司法鉴定围和种类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各类案件要鉴定专门性问题越越多围也越越广。

如何界定司法鉴定围有见认按照我们法律规定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

因而凡是诉讼活动鉴定都应当属司法鉴定

这种见所讲鉴定据有关专统计至少包括28类1000多学科。

而且随着科技发展各类诉讼活动要鉴定问题和涉及学科还将不断增加。

重庆等市制定司法鉴定条例已把会计、审计、产评估、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知识产权等纳入了鉴定围。

我们认作司法鉴定进行管理鉴定围不宜太宽。

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技术鉴定不应再列入司法鉴定围。

司法鉴定主要是法医学鉴定、精神病学鉴定司法化学规定司法物理学鉴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作规定且与审判紧密系学科和与相关边缘问题;会计、审计、建筑工程质量、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容不应再列司法鉴定围。

外医疗事故鉴定作临床医学组成部分、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已明确规定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唯合法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它鉴定结论是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因医疗事故鉴定也不宜纳入司法鉴定围。

工伤事故鉴定也应如。

四、建立统司法鉴定人员格制 司法鉴定工作鉴定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至关重要。

近年由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出现鉴定问题上错鉴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司法鉴定严肃性和公正性。

主要原因就是我国长期以法律没有对鉴定人从业格和考试、考核及管理制予以规。

司法鉴定工作定要建立起统鉴定人员考试、考核和格审制。

五、建立鉴定人责制 关谁对鉴定结论责问题现行有关规定鉴定鉴定结论上签名其所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上加盖公。

这实际上味着除鉴定人人外鉴定机构也要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这种规定削弱了鉴定鉴定责任不利保障鉴定结论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问题应该建立司法鉴定鉴定人责制将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以单位责主改以鉴定人责主单位管理责任即每鉴定人都要对己署名鉴定结论责。

对多人参加鉴定如存不见应当明保留见不实行少数从多数做法。

特别是精神病鉴定可邀请不单位鉴定人起会诊各其责避免单位多数人做出错误鉴定结论。

六、制定统鉴定标准 我国现行些鉴定标准有不够科学有不够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些不必要麻烦。

如法医鉴定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鉴定结论就概念模糊。

现实生活重伤就是重伤、轻伤就是轻伤不应存偏轻、偏重问题类似这样鉴定结论其他学科也还有些。

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项重要容。

目前重复鉴定问题和发生鉴定徇私舞弊现象与规定标准不统有直接关系。

因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不学科制定统鉴定标准。

七、废除终局鉴定司法实践鉴定结论多样性和重复鉴定问题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浪费也给审判机关高效、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带困难。

学术界和公安司法机关志都提出了不少问题办法。

有提出限制鉴定次数;有提出要组织权威性鉴定机构实行“终局鉴定”制;有提出只有法院己作鉴定法律委托作鉴定才算数等等。

目前有关司法鉴定规有规定各地成立司法鉴定委员会责地区司法鉴定终局鉴定

规定鉴定限两次两次由司法鉴定委员会进行终局鉴定

上述规定出发是但限制鉴定次数和采取终局鉴定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和证据原则不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权。

我国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人民法院认定才能作出判案依据。

因无论是司法鉴定委员会还是权威鉴定机构所作终局鉴定不仅法律上没有任何义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终定权而且影响和妨碍了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审判断并有可能直接导致对证据认定上错误。

八、依法维护人民法院鉴定结论采信绝对权威 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审判权行使是通对证据审判断通对案件事实认定并依据认定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实现。

鉴定结论作诉讼种证据法院享有对其审判断并对其是否作定案依据终定权但并不能认只有法院己鉴定机构或者法院委托机构和人员才具有鉴定格。

鉴定结论性质和鉴定结论产生程而言它是种科学实证活动不是审判行。

人民法院应当通建立科学完备质证、辩论和专咨询制助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准确认定。

实行专咨询制也是鉴定立法要问题

近年除全国人代表不断提出立法议案外许多法学、法律工作者和从事鉴定工作专学者也通媒体阐述观呼吁全国人常委会尽快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

目前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院、公安部、国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识即通立法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对现行法律没有规且诉讼法又无法规定鉴定性质、原则、鉴定围、鉴定程序、鉴定方式、鉴定机构设立、鉴定人员格、鉴定机构鉴定人权利义、鉴定鉴定监督、法律责任等容。

通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法予以规。

二是通立法确立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行政管理职责和管理容;确立各级人民法院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名册抽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制。

司法鉴定管理法起草工作致认公安司法机关多年司法实践、各类司法鉴定机构验积累、专学者研究成以及有关部门和各地人制定法规等都制定全国统司法鉴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立法机已日趋成熟。

司法部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安全部志普遍表示鉴定立法涉及到我国诉讼制。

涉及到方方面面关系不是哪部门事情、任何部门都难以承担该法起草工作建议由全国人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共参加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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