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直接利益冲突型群体性事件形成过程及其治理

摘要:近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日益深远,无形中提高了妥善处理事件的复杂性。

本文以苍南事件为例,分析了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和形成过程,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非直接利益 群体性事件 过程 对策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发展的攻坚期与改革开放的深水区,面临着机制转轨、社会转型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新矛盾、新问题,我国近几年来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激增。

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较小的“直接利益冲突”引发的,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相关,但由于事件引发了心中的情感共鸣而采取没有法定依据的集群行为,由此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尤其是依托当下迅速发展的互联网,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往往会造成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如何科学应对新形势下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一大挑战。

一、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由于其利益诉求的非直接性、无组织性等特征,对事件的妥善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很多地方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往往是缘于处理部门对此类事件的独特性缺乏认识。

分析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区别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的不同特征,对有针对性的处理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非直接利益相关性   非直接利益相关性是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最突出的特点,参与者与冲突型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大部分参与者也并非为了满足对物质利益的诉求,而更多为实现自身的情感需求,如满足自身的凑热闹心理、对当事人的同情或者为发泄自身的不满情绪,由此来寻求社会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的实现。

苍南事件中,参与围殴城管群体与发生直接冲突的城管、小贩和拍照市民并没有直接利益相关,而是基于对长期以来城管暴力执法的不满情绪

同时,由于此类事件利益诉求的非直接性和抽象性,缺乏明确的利益协商对象和具体的利益协商要求,使得参与群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利益诉求往往被理解成单纯的情感宣泄,这也对妥善处理此类事件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偶然性和必然性的统一   一般而言,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起因和后果往往都是难以预测的,通常是由日常生活中的偶然性事件引发的冲突与摩擦。

[1]从这个角度看,事件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

同时,非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参与者是在围观直接利益冲突的过程中与直接利益相关者有了情感上的共鸣。

苍南事件中,城管执法时将一名拍照的民众打倒,继而引发围观群众围殴城管,这一事件存在诸多的偶然因素,但究其本质,其实是长期以来城管暴力执法引起的群众不满情绪的爆发。

(三)自发性和无组织性   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并没有经过事前的策划或者安排,也没有相关组织或个人牵头带动,参与者往往根据自己个人意志,自愿选择参与其中,并且很快可以形成一个松散的群体,在冲突事件进行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并在事件结束后,即行解散。

这种临时组建而成的偶合群体成员参差不齐,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具有号召力的领导者,往往表现出在行动过程中的无组织性。

苍南事件中参与围殴城管和围堵城管车辆的群众都是自发参与,而失控局面也正说明了事件的无组织性。

(四)短暂性和网络环境下的传递持续性。

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成员的互动水平较低,参与者们因个人意志自觉参与事件中,且相关行为完成或者行为被迫终止后就会自动散开,典型的“来得快,去得也快”。

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相关群体的成员原本彼此之间素不相识,互不了解,仅仅是由于某个突发的核心事件才使他们同时出现在特定的场景当中并形成一个群体

[2]群体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群体成员之间无法持续互动或者互动水平低,但网络环境使得事件有了“传递持续性”,即原来参与的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虽然可能没有持续互动,关注点和目标发生了转移,但由于网络的传播,有了新的场域和新的非利益相关者参与,从而对事件进行传递式的持续互动。

苍南事件发生后,经由网络的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形成了一轮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   (一)个体的情感积蓄和印象固化期   即个体遭遇过类似的不公正事件或长期接收相关社会不公正现象的信息,产生相对剥夺感和不满情绪

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网络社交逐步由陌生人社交走向网络熟人社交,导致网络次公共区域(微信朋友圈、QQ圈、微博好友圈等)的封闭性。

个体在大量同质信息的接收下,固化了既有的对社会现象的印象。

在这一时期由于意见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导致个体不满情绪得不到宣泄而长期积蓄。

而从苍南事件中可以看出,长期以来,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的新闻层出不穷,群众对城管人员粗暴执法的不满长期积蓄,加之网络的同类信息的大量汇聚,强化了群众对城管暴力执法和欺负弱势群体的印象。

(二)发生诱因   即个体遭遇他人的直接利益冲突,而此冲突与个体并没有直接利益相关,这一阶段,个体在遭遇诱因后采取围观状态。

苍南事件中,事件的诱因即城管人员在对占道经营的商户进行执法时,围观的黄某用手机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继而被城管殴打这一直接冲突。

(三)信号接收   个体在遭遇他人的直接利益冲突围观过程中,接收到他人直接利益冲突中符合自己情感积蓄和印象固化期中的同类信息(即信号)。

苍南事件中,围观群众在目睹事件发生过程中,接收到“城管执法”和“城管打人”的信号。

(四)引发情绪和印象   个体在他人直接利益冲突中持续接收信息,在高强度的刺激和暗示下,引发积蓄的不满情绪和固化印象。

在这一过程中容易产生信息接收的“磁铁效应”,即对符合积蓄情绪的信息就接收,对不符合积蓄情绪的信息就排斥。

而在苍南事件中,多名城管人员殴打黄某无疑刺激了现场围观的群众,并在黄某被送往医院后,网上传出“城管打人致死”的谣言,这无疑极大的暗示了围观群众。

而其实黄某在送往医院救治后并无大碍,这也反映出群众在当时接收信息的“磁铁效应”。

(五)情绪感染和群体极化   个体情绪在围观群体中得到迅速的感染,个体情感变成群体情感,而群体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3],通过群体极化,群体最终得到偏向统一而极端的群体情绪。

苍南事件中,围观群众在听闻“城管打人致死”的信息后聚集,对城管不满情绪迅速传染,并经由群体极化,迅速引向极端的情绪,即以暴制暴。

(六)情绪爆发和行为模仿   围观群体积蓄的不满情绪爆发,个别极端的个体率先开展违背社会规范的行动,其他个体相继模仿。

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爆发。

苍南事件中,围观群众长期压抑的不满情绪爆发,越来越多的群众对城管执法车辆进行围堵,其中五名城管人员遭到群众的长时间殴打。

而在整个过程中,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冲突有三个规律,即:冲突双方强弱差距越大,参与可能性越大;强势方态度越强横,参与的速度越快;政府部门的处置不及时,参与的程度越深。

[4]   (七)事件爆发后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导致未来新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   事件爆发后如果处置不当,其处理过程和结果经由网络的传播,会成为其他个体情感积蓄和印象固化期接收到的信息,导致未来新的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

苍南事件中,事件经由网络得到迅速和广泛的传播,在网上引发了各种不同的声音,而有关部门某些不当的处置方式,也造成了部分群众对事件的解读偏差,不满情绪继续积压。

三、网络环境下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是及时处理好引发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直接利益冲突

作为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诱因,直接利益冲突往往具有利益诉求直接、协商对象明确、事态进展情况明晰的特点,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直接利益冲突,减缓事态的持续恶化,这是应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第一步。

同时,有些群体性事件由于最开始的诱因处置不当,在网络环境下再次曝光,往往会成为下一次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

二是合理区分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中不同参与对象,认识到事件的复杂性,区分好维权行动、社会泄愤事件、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等不同的性质,有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方案,而不是对事件过于进行政治解读和单维解读。

同时,要明确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利益诉求,分析引发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的深层社会矛盾,不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和城乡发展二元化程度,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降低公众的相对剥夺感。

三是坚持信息公开,拓宽意见表达渠道。

政府要坚持信息公开的原则,对涉及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信息进行及时的公开,减少因权威信息源的缺失而导致的虚假信息和不安情绪的传播。

同时,要尊重和保障民众的利益诉求,构建畅通有序的利益表达渠道,[5]使得公众能够从正常的意见表达途径提出利益诉求,建立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安全阀”。

四是重视网络舆情治理工作,增强网络的自净功能。

网络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其自身具有“流水不腐”的自净功能,但这要求各方面的信息得到自由全面的传播,减少封闭系统下的“信息极化”。

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舆情治理的重要性,加强网络立法工作,制定相应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应对体系。

积极培育理性的网络意见领袖,发挥网络媒体、互联网企业各自在网络社会的优势,理性的引导公众,减轻网络环境对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负面作用,积极发挥网络对于处理事件的正面作用,提高网络监管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王茂涛,万亚楠,冯伟.基于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研究[J].巢湖学院学报,2015,01:27—32.   [2] 林一舟.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相关主体的行动逻辑及防控研究[D].南昌大学,2013.   [3]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24.   [4] 吴传毅,唐云涛.“非直接利益冲突”的规律及制度性应对思考[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2).   [5] 唐重振.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透析――基于治理理论视角[J].现代商贸工业,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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