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80号 深圳市教师调入条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规定的通知   深府〔2008〕1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规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和《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就经我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调入我市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起征年龄为35周岁,由调入单位按照本规定办理超龄养老保险费缴交事宜。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年龄未满4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年满4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中的获奖人员; (三)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优秀来深建设者、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及先进工作(生产)者。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本市急需紧缺的特殊才能的人员; (五)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调入人员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且调入年龄未满50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年满50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其专业适应本市企事业单位需要并能发挥特长的人员; (四)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员,省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奖人员; (六)“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 (七)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八)博士生导师; (九)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科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十)经广东省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专家或留学归国人员; (十一)其他经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或突出作用的优秀人才。

五、符合我市投资纳税入户条件的人员调入年龄未满45周岁的,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年满45周岁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六、调入前已在我市规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按以下办法计算: 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减去调入时在我市已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

我市已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

我市已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高于其调入时按超龄年限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不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七、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应在调入单位为其缴清超龄养老保险费后,领取调令并办理迁户事宜。

八、以个人身份调入的,其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由本人承担。

九、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调入年龄,为劳动、人事部门受理其调动申请之日的实际年龄

十、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调入但未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人员,按照《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深府〔2003〕56号)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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