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摘要:《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制定,是适应《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管理,更好地解决劳资双方纠纷和争议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必须弄清基本原则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      自从《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行以后,人们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学习、宣传和研究。

但是,用人单位也好,劳动者也好,还是法律工作者也好,更多的研究条文、研究具体规定。

有些私营企业老板甚至请专家、学者、律师讲课,研究怎样规避《劳动合同法》。

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怎样保证《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不仅仅要懂得条文,而要把对条文的理解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在一起。

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第一, 《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是适应《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中,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即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劳动者来看,并不是“双保护”,而是“单保护”,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犯劳动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要使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

二是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取向。

为了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必须在基本原则的制定上得到保障,使基本原则成为一个体系,互相支撑。

保护劳动合法权益必须制度化,法律化,所以第一个原则就是合法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公平原则,就是用人单位劳动者订立合同,不能因为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第四原则,再次强调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才能自愿和协商一致,第五条诚信原则即是法律原则,也是市场经济道德原则

可见,《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实现。

第二,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律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我国原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后实行的是市场经济,致使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的主体改变了。

用人单位不再是国家,而是企业,职工也不再是“国家职工”,而是企业职工劳动关系不再是职工与国家的关系,而是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二是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变化了。

随着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利益差别更加表面化,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劳动争议明显增多。

三是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变了。

不再是以国家政策调整为主,而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自我调整为主了。

劳动关系的这些变化对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特别是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了。

第三,更好地解决劳资纠纷与争议的客观需要。

劳动合同法》自1994年施行后,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规范比较宽泛、原则、以致出现了大量问题。

比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工、家庭用工、个人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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