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手推车使用管理规定

管理处手推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租用人(使用人)需凭有效证件(身份证、装修出入证)进行登记,并缴纳100元人民币押金

二、所租借手推车必须于当天19:00前交回保安管理处。如超时不归还者,每超一次从押金扣除10元。

三、租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损坏,按所需维修费用从押金扣除作为赔偿金,或由租用人自行修好归还。

四、装运物品时应服从当值保安员的管理、指挥,不得超载或利用客梯运送。不服从规定者一经发现,保安员有权收回所租手推车,并罚款5—10元,情节严重者,将请出园区。

五、自供推车必须与本区物业管理处提供车型号、尺寸大小相符。经管理处同意后方可使用。如有违规者,保安员有权禁止其使用并收回装修出入证

六、租用人在租用手推车期间,如无以上违规现象,租用期满后,所交押金予以退还。

七、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zz物业管理处

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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