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位一体税务户籍管理体制的思考
从现行税法体系看我国并没有提出完整税户籍这概念仅仅将税登记证制视税户籍管理。
笔者认税户籍就是记录每纳税户基情况和生产营程所产生主要纳税信息并将各类信息担纳税户具体责任人管理体。
可以建立纳税户籍、税登记证、涉税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责人、财人员、办税人员、代理人、投人)身份证三位体税户籍管理体制。
要对纳税进行特别说明纳税应视只是记录纳税户纳税年办理纳税情况程是纳税户籍信息。
而其产生年终汇总纳税额与管理分局评估出违法行、稽局检出违法行才是纳税户籍登容。
正供纳税人营亮证使用悬挂营活动场所明显位置容可以基不变。
副纳税人外出营或办理纳税事项使用容应增加纳税户涉税然人身份证码和照片改变副作用不现状供可询部门询身份及涉税情况。
税机关对然人首次参与到纳税户涉税事宜开始进行登记并可以以证件形式进行授予与副配合使用。
登记人围法定代表人或责人、财人员、办税人员、代理人、投人等。
涉税身份证记录相关涉税人员某某地担任何涉税职受到何种处罚及其职按责任分担违法责任。
涉税身份证信息产生直至该然人消亡涉税然人所有涉税行全程税机关监控下。
随着税系统办公信息化快速发展金税工程络已成功拓展了税收监管面应该说把税户籍管理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已具备了条件。
因应充分利用金税工程络并结合金税三期络建设国税总局建立税户籍信息化管理系统。
根据税户籍定义系统主要记录纳税户基情况(包括违法行)、部重要涉税然人组成情况、涉税然人违法情况。
建立了税户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使纳税户和涉税然人违法行长期记录发展履历对其发展必将造成重要影响。
因如何减少漏管现象是管理关键。
变部门系约束型。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各部门系都是粗放建议协作型。
如《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工商机关应提供相关信息但并没有规定对不提供者将给予何种处理等。
所以国应尽快颁布法律特别是加快税收基法制定相应提高税法位阶把部门系从协议型变约束型。
二适开放系统权限。
通法律制定实现各部门络连接税机关针对各部门信息要开放相关操作平台让各部门直接录入其办理证件等信息。
如税机关对工商机关开放工商登记信息平台工商机关办理了登记户就将信息直接输入工商登记信息平台这样税机关就可以直接了工商办理证件情况。
三将逃税行记入税户籍。
税机关和登记程区分些非纳税户和涉税然人主观因素漏管外将这种违法行律记录到系统达到监管目。
如作银行信贷信上市公司投人信息披露海关重监控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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