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设计不当责任谁承担 医院不当转院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      2001年12月10日,榆中县中医院的护士何黎(化名、20多岁)因身体欠佳,到她所在的榆中县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阑尾炎、肠梗阻等,医生为她做了“剖腹探查术”、阑尾炎切除等手术。

8天后,何黎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经医生检查后,该院为她施行了暂时保守治疗。

12月?9日,何黎再次出现腹部胀痛,呕吐加重,不能进食。

医生对她做了消化道钡餐透视,并决定对她实施二次手术。

12月21日上午8时,医生为她实施了第二次手术,但没有成功,后经榆中县中医院院院长会诊后决定将何黎送往兰州抢救。

2001年12月21日,何黎甘肃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4日后,榆中县中医院给她的亲属一次性支付了2万元补助费。

分析      兰州医学会甘肃省医学会对此次事故的鉴定结论为:榆中县中医院违反转院制度,使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该院对此应负次要责任甘肃省人民医院承担责任

何黎的母亲称,她多次找榆中县中医院、省人民医院交涉,要求复印患者的病历以了解病情,但均遭对方推诿。

何母认为,以上两家医院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都存在严重的过失行为,与女儿死亡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两家医院应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于是,何母要求两家医院支付丧葬费、交通费378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两级医学会鉴定结论榆中县中医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原告请求的丧葬费、交通费等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据此,一审判决由榆中县中医院赔偿何母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13952余元,并从赔偿总额内扣除榆中县中医院何母的一次性赔偿费2万元;驳回了何母甘肃省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

何母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指导      本案中,甘肃省人民医院在救治患者何黎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其不幸死亡与省人民医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甘肃省医学会事故鉴定认定甘肃省人民医院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中对患者转院有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经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

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者死亡者,应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得转院,否则不得转院

按照医学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来进行责任承担

本案中,因榆中县中医院违反转院制度,使患者丧失最佳抢救时机,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其行为与这一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按照医学会鉴定结论承担次要责任(40%),剩余部分(主要责任)应为患者本人承担,其身体条件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法院在判定时也应按照责任承担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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