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政的政治学视角分析

论文关键词:宪政宪法政治学   论文摘要:宪政国家宪法为基础,实现宪法价值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宪政价值在于其能够维护民主的有效运作。

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与人权的切实保障。

这三个方面的价值均指向“权力”这个政治的核心内容,均与保证权力运行密切相关,并且需要通过制度化来保证权力运行符合宪政的目的。

因此,权力运行的规范与限制是宪政的核心价值

宪政宪法法律文件的完善为前提,以法治建设为基础,以实现人民幸福、国家正义为宗旨,是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宪政不仅是一个法学概念,更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只有在现有政治制度的框架内实行宪政,才能真正彰显宪政价值

因此,从政治学角度对宪政的内涵与价值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宪政就是对宪法的良好实现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最早产生于17世纪英国的宪政革命,美国在独立战争后创立了第一部成文宪法

而近现代意义的政府之所以称为立宪政府,是因为政府是宪法的派生物,由于宪法而产生与存在,政府的功能和意义正在于实现宪法及其所设定的价值目标。

宪法具有双重性质,宪法不仅是法,而且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根本法性质决定了宪政的内容。

根本法的性质要求宪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诸如公民、社会团体等普通社会主体。

而是国家权力机关,不仅在横向上包括国家立法、司法、行政等各职能部门,而且在纵向上包括国家各个行政层级上的权力机关;调整的不是普通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准则,而是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问的关系,国家权力行使以及公民权利的保障的准则。

宪法将建立国家的合法性基础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包括国体、政体、权力机构制度、各种权力制衡机制与利益平衡原则等。

简而言之,宪法调整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法律性质决定了宪政行使要求。

因为法律必须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发挥其功能,实现其价值,无法得以实施法律等于一张废纸。

宪法虽然是根本法,但其本质上也是法律,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受到惩罚,如此才能维护宪法的权威,体现宪法价值

各类社会主体,无论其拥有多大的政治权力,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违反宪法的社会主体,无论政治地位高下,都应该受到宪法法律的惩罚;任何立法主体制订的法律规范,如果其宗旨和条款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条款相违背,都应视为无效。

简单地说,宪政就是对宪法良好的实施

由此可见,宪政宪法为前提,国家实施宪政,首先必须有自己的宪法,一个国家有自己的宪法并不仅仅要求国家的立法机关制订了成文宪法,而且要求宪法在其宗旨与内容上必须反映出民主国家的本质,代议制政府的原则与民主法治的价值等。

所谓“恶法非法”,如果宪法作为国家独裁或对内镇压的工具,则该宪法并不是我们所说的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宪法,并不具有宪法的真正价值

其次,在宪政实施过程中,必须贯彻宪法自身的价值

制订得再好的宪法,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同样无法得以实现。

如何使宪法得以有效实施,关键在于如何将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运行规则付诸实践,使得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的框架内运行,以此保障公民权利,使得公民权利从纸面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

而且,宪政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政府对宪法的尊重和遵守,国家虽然是实际上的立宪主体,是宪政的缔造者与实践者,而宪政本身也需要国家、政府的公权力来推动其实施

宪政以制约国家、政府的公权力行使为己任,这与权力本身的扩张性相矛盾。

权力同时是宪政实施主体和被制约的对象,一旦执政者对权力的欲望无限扩大,完全有可能废除自己制订的宪法,将宪政制度毁于一旦。

因此,在实施宪政的过程中,必须将宪法价值贯彻到宪政的每一个实施主体当中去,将宪政的规则贯彻到国家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当中去。

再次,宪政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由于宪法调整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政自然也是围绕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行使的。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分配,是如何在国家中合理地配置政治权力,使得政治权力能够有效有序的运行,能够兼顾、平衡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增添社会福祉,增加民众对政府权力的认同,从而维护国家的合法性基础。

权力配置与运行的好坏,能使得国家产生不同的政治状态。

宪政调整的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运行规则,制度运行规则必然取决于权力的配置方式。

宪政所追求的,恰恰就是国家宪法为依据,将国家权力行使纳入宪法的框架内,权力的有限使用的一种政治形态。

同时,从动态的角度考察。

宪政是对宪法良好的实施,对宪法实施也是经过国家决策后,对民众的民主、人权需求的一种政治输出,以宪法的形式作用于社会政治经济环境,是政治系统内的一种政治过程。

从上可知,宪政国家宪法为基础,实现宪法价值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

二、宪政价值   宪政是通过宪法行使,将宪法的原则与精神最终作用于国家和公民,宪政价值就是指宪政满足国家与公民发展的需要,对于国家和公民的发展所具有的肯定作用。

并且,该价值应当具有普适性与客观性,即宪政应当具备全人类普遍认同的价值

宪政价值宪法价值也有所区别,宪法价值是静态的价值,仅仅反映宪法所追求的理想的政治目标,而宪政价值则是动态的价值,反映了宪法对当前政治的改造过程。

宪政价值应当包括:民主的有效运作,权力的合理配置,人权的切实保障。

1.民主的有效运作   保障民主的有效运作是宪政的首要价值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政学说的问世与近代民主政治有着紧密的关系,民主政治宪政的基础。

对于民主有多种不同角度的理解。

国家政治制度层面,民主是一种人民平等、广泛地进行政治参与的国家形态,民主制度化只有在宪政秩序里才能得以实现。

宪法是人民主权的产物,是人民确定其国家主权拥有者合法地位的保障,是人民保护其对国家事务拥有决定权的保障,民主宪政的应有之义。

民主运行过程中会表现出其中的缺陷。

首先,民主要求通过公正的选举程序将权力委托给政党或代议制机关,然而,权力本身的扩张性则会侵蚀权力的来源,使得执政的政党或掌握权力的代议制机关以利益集团的身份进行“少数人的暴政”。

因此,民主需要宪政来保障其有效的运作,宪政所追求的民主,是最具有普遍意义的民主,是合法性基础最大的民主

其次,民主需要代议制的政府形式来运行,代议制需要通过选举所产生的代表来表达民意,获得较多选票而当选的代表表达的必然是社会中主要阶层的意志,却不能代表所有阶层,尤其是部分弱小阶层或新兴阶层的利益。

然而,民主制度要求“少数服从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即能够代表整个国家的意志,这对少数人而言是一种不平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随着社会阶层强弱势力的变化,这种不平等会影响甚至动摇整个社会的合法性基础。

甚至当权者还能够通过民主程序来实现其个人的暴政。

然而,宪政保护的是全体民众的权益,主张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宪政民主具有更加广泛的合法性基础,宪政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及赋予公民寻求平等的合法途径,从而对国家民主制度形成制约,任何个人或社会阶层如果受到“多数人的暴政”,都能够通过宪政维护其自身的权益。

2.权力的合理配置   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是宪政的主要价值

依前所述,宪法调整的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而权力政治的核心问题,只有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与制约,才能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有序运行

一个国家要实现宪政,必须通过宪法权力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行政层级之间进行划分,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

宪法权力合法性的渊源,因为所有国家权力均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宪法是人民主权的象征。

如果国家权力侵犯了个人权利,民众有权对国家权力提出质疑与反抗。

宪法正是将国家权力的渊源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宪政要求权力必须进行分立,包括横向分权与纵向分权。

横向分权指国家权力根据不同的职能进行分解。

西方国家主张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三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防止权力专制的出现,随着时代的发展,三权逐渐相互渗透,出现了权力交叉的现象。

我国则坚持议行合一原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代议制权力机关,其性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地方权力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政府、法院、检察院等行政、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