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机关职权与滥用(权力机关)职权罪的主体

在各种有关滥用职权罪的论文及教材中,讲到滥用职权罪时较统一的认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是指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各种教材论文均大致如此,在此不一一列举)。

但并未进一步细述,似乎他们都会是滥用职权罪主体,那么,有没有可能其中的某一类人不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呢?比如权力机关职权行使者可否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权力机关职权行使者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有代表资格能够行使表决权的代表,一类是在人大部门工作的无表决权的日常工作人员

对这两类人员应分别讨论。

(一)不能成为滥用(权力机关职权罪犯罪主体的职权行使者 笔者研究发现,有代表资格能够行使表决权的人大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进行表决和发表言论时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以及人大各种会议上进行表决和发表言论时也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首先应明确,人民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均简称《代表法》)已明确规定,《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第六条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这说明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行使者。

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代表享有提案权、选举权、决定权、询问权、质询权、审议权、罢免权、表决权、批评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诸多职权,而且这些职权行使都与我国建设的所有方面密切相关。

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出现人民代表滥用职权的情况。

比如某个利益集团出于某种利益考虑贿赂了人民代表或是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使代表或常务委员放弃了正确主张,做出了某种不适当的决议,这其实就是滥用了职权

因为有权力就可能被滥用,理论上讲完全可能出现代表滥用选举权、决定权、询问权、质询权等职权的情况。

但是这种滥用即使在造成刑法上“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和委员也不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理由如下: 第一,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这是代表言论表决豁免权。

这已经被《宪法》,《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均简称《代表大会组织法》)确认。

《宪法》第7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法》第29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这里讲的“不受法律追究”包括不受刑法追究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是以各种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职权”,1 可见人大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就是参加会议并在会议上以发言和表决的方式行使职权

所以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以发言和表决方式行使职权时不受法律追究,也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即使形式上看的确是在滥用职权

又因为代表行使职权主要是以会议形式行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也就很少有机会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二、出于民主政治和宪政的要求,代表和委员此时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言论表决豁免权的规定有其深刻的宪政意义,这是民主政治的需要和基础。

政治上能够自由表达才是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如果不允许政治的自由表达就将是专制统治。

“任何政府都不喜欢言论自由,但社会将吞下压制言论的苦果”,“对言论的压制不但使政府变得肆无忌惮,使人类失去真理的另一面,使整个社会或民族看不到自己的弱点与盲点,使思想的市场变得空前凋零与贫乏,它还导致许多无谓的争斗、迫害和报复”。

2 “言论自由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必须和压制自由所产生的危害相平衡”。

?3 “为保证议员自由表达意志,外国的宪法均有议员言论免责的规定”,4我国宪法也同样给予人民代表充分的表达自由,给予代表言论表达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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