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理论探析

宏观调控理论探析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和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一)宏观调控法论文联盟的理论渊源  宏观调控是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提出,政府退出市场,提出了用市场无形的手去自行调节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确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益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显露无疑。最明显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面前,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任何的办法。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摒弃自由经济理论,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抗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则被视为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被视为最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当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出现的时候,市场本身的机制无法自行愈合的时候,就需要国家宏观调控之手把经济重新拉回正轨,为了避免宏观调控的滥用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此,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概念,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1993年3月我国《宪法》做了重大修改,一个是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另外一个是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给宏观调控赋予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将宪法的宏观调控加以落实在2001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把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列入经济法中。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到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论文代写   目前,理论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也有了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宏观调控法是法律。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的说明了宏观调控法律,尽管现在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制的。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是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子部门经济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三是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  四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比较赞同胡光志的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理解中,宏观调控国家手中的一个工具,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是法律的主宰还是法律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法到底调控谁?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的手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网   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这几种: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根本与长远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战略物资储备调控关系、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三是宏观调控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  笔者认为,尽管学者的表述更有千秋,但基本上都可以把宏观调控法分为计划(规划)、财税、金融三大类。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综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调整方法: 论文网   1.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涉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笔者对前两种观点表示赞同,但在实际的调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治乱循环,宏观调控法在调整方法上应该以诱导性调控为主,以强行控制为辅。政府少举杀威棒,多发胡萝卜才能使宏观调控的效果更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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