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事实婚现象。本文通过分析事实婚问题,进而分析重婚行为,探讨在何种事实婚情形下可能构成重婚,并重点分析重婚的构成情形与法律后果。 论文代写。

论文关键词 事实婚姻 非法同居 重婚 重婚罪。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成立会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婚姻的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在必须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当事人自愿、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无近亲婚、无疾病婚。同时《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结婚是要式法律行为,须满足登记的形式要件。然而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众多事实婚的现象,在这些事实婚中存在大量的重婚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

一、事实婚问题分析。

代写论文。

事实婚是指一切未履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产生事实婚有很多原因,比如人们登记结婚意识的薄弱、不符合结婚条件等,一味否认事实婚的效力不仅不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也与社会现实不符。所以应该区别对待事实婚。我认为事实婚可以分为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关系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   (一)关于事实婚姻问题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对于事实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同时法律规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承认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互负扶养的义务,子女的婚生地位,互相享有继承的权利,同居后的收入,除有约定外,为夫妻共有财产。由此我们可知事实婚姻应具备以下特征:   1.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且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这一特征将事实婚姻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法两性关系区分开来。   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事实婚姻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最本质的区别。   4.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之前。   5.事实婚姻具备婚姻效力,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事实婚姻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的通知》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我国绝对不承认为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关系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效力等同于法律婚姻。故已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将构成重婚行为。   (二)关于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关系。   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是否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分为: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1.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同居,不符合婚姻成立的条件,当然不产生婚姻效力。   2.1994年2月1日以后无配偶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而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法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认定为同居关系,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按照共同共有关系处理。   (三)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是指已经有事实婚姻或者法律婚姻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非法行为。这构成了重婚,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我将在以下重婚行为中论述。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6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