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公共政策的适用问题演讲范文|公共政策公析导论 陈振明 pdf

Sr [案情简介]原告卢淑花。

被告卢庆期

00年7月3日下午原告卢淑花成年儿子陈广宏(0岁)、女儿陈春(8岁)新桥溪靠原告居住地上坂然村河边原告不场监护下玩耍不慎入被告卢庆期河边采砂形成水坑溺水死亡。

漳平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确认事故现场河边被告艘捞砂船该河边捞砂作业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

另明被告00年月已向漳平市水利电力局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被告采砂行也该围。

事故发生被告卢庆期只给付原告人民币7000元其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卢淑花则认被告卢庆期河边采砂形成水坑没有回填、恢复原状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和捞砂作业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原告两子女溺水死亡由诉请法院要判令被告承担给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63390元60%即人民币3803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审判]法院认被告卢庆期河边采砂形成水坑没有回填、恢复原状给特定安全造成隐患并捞砂作业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尽适当义造成原告两子女溺水死亡对被告卢庆期应次要责任

原告卢淑花对己子女到危险地带玩耍尽监护义造成其俩子女溺水死亡对应主要责任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如下㈠被告卢庆期应赔偿原告卢淑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计人民币8元(被告卢庆期已给付原告人民币7000元执行可抵扣)该款限判生效十日次性付清。

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

原告担人民币907元被告担人民币8元。

判双方判。

[评析]该案审理程对公共利益保护上出现了些认识上分歧由出现三种不处理结见。

种见认原告子女溺水死亡处是被告采砂河段靠原告居住地上坂然村河边河边不是常多数人生产、生活地该河边不属公共场所被告不义对该事故不承担责任;二种见认被告采砂作业河段是属所上坂然村农田浇水区是村民常活动地方应属公共场所被告采砂形成水坑没有回填给公共安全埋下隐患且被告并没有采砂作业区设立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即使是成年人也避免不了死亡威胁。

被告原告两子女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作监护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三种见认原告子女溺水死亡处是被告采砂河段靠原告居住地上坂然村河边河边只是特定人常出入地方不是不特定人生产、生活常出入地该河边不属公共场所

河边虽不属公共场所被告应履行般义对该事故应定(次要)责任

笔者认案涉及是民事公共政策公共利益问题国这领域较不引人但随着法制进程不断深入遇到这类问题越越多记得前段浙江省也报道起因捞砂而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福建省漳平市今年就有三起这样事故法官作司法救济道防线具体操作者对类法律规定不明案件就应引入社会公共政策观和理论唯有如所作出判才能以理人才能形成种具有现实义、又具有法律义判。

案如没有引入这些理论说别人只是皮毛而已。

笔者认三种见是正确但这种判必须引入公共政策理论加以说明。

所谓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性些场所、行、社交以及各种各样与不特定人相关因素因某人行而增加了风险程该某人就应履行定责任义如履行并因而造成定法律虽然规定不明但该某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政策理论发达西方国调整些疑难案件发挥了巨作用并能作出充分相应释。

法哲学德沃金曾对做这样专门论述他看变迁社会法律发展受到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影响。

公共政策改变传统规则当公共规则被法官所适用可以变成新法律规则。

三种见处理方式就含射着公共政策方面函他认该河段虽不是属公共场所被告方仍应尽般义只是理由没有充分说明。

笔者认案出事地不属公共场所如是公共场所被告承担责任理所当然。

应当说所谓公共场所应是指不特定人常出入地方而该河段虽然是原告方村庄特定几户人农田浇水区但要上升不特定人常活动地那还是有定距离。

虽然有些不特定人会到这场所但他们不是常性;虽然有特定人几户人会常到该河段但那是特定人所以该河段不属公共场所

然而不属公共场所地方是不是就没有法律保护她完整性和安全性?按现行法律看确实没有这方面具体规定这类案件确实有很困难。

侵权方面我国般侵权损害必须具备损害事实客观存、侵权行与损害事实有因关系、行人有错、行违法四构成要件。

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四要件没有具备但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也必须承担这就是特殊侵权行。

特殊侵权适用错推定、无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但必须是法律有明规定。

而案人身损害赔偿诉其事由不具有法律规定其他特殊侵权损害情形。

案有明显加害人存不能适用无人因错承担责任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只能按般侵权损害适用错被告方没有侵权故更没有实施具体侵权行因也不能依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至我们或许可以认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驳回当事人起诉似乎是正确。

但我们也必须是案原告受到了极损害没有其他人能够对其进行补偿责任原则。

法律应该是以人类生存和健康终极关怀因各种权益人生命健康权毫无疑问居首位。

被告方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错但也不是与原告受侵害事件毫无关系。

就这起案件而言如驳回原告起诉则只能导致原告权利失衡。

因作法官没有具体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情况下并不能简单地推卸己责任驳回原告起诉而应该关是法律基原则和法官身所肩使命那就是公平与正义。

因就案而言援引基原则规定对原告进行定赔偿无疑更合人类良知、社会共识、法官职责和法律义。

而我们这里所指要引用基原则就是公共政策公共利益。

当然目前我国就公共政策而言制定上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责但法院作公共政策主要适用者她对公共政策形成和完善却有着不可替代作用特别目前我国对公共政策适用法律界并不是很多和公共政策立法缺失情况下作法官就更有责任结合验法则和公共利益特性扩公共政策共性适用。

案如我们按共政策公共原则进行判断话问题就迎刃而。

被告方捞砂作业已改变了原河床地貌而且深已无法确定水质没有办法透底候危险性明显增加根据公共利益原则这被告方就应当履行相应告知他人义并应对哪些弱势群体设置安全措施否则哪怕有人只有次到这地方并基生活常识或以往验而出险那被告方就应承担责任

因案被告方对原告俩孩子出险问题承担相应责任是正确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因尽到监护责任而到验常识判断危险系数较场所(如河边、工厂、矿山等等)而出险话其监护责任也应相对加。

因案三种处理见监护人主要责任被告次要责任是正确理由也是充分。

应当说明该案件判双方判从这案件当事人接受程讲引用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原则处理些疑难问题更能做到合理合法也说明公共政策我国有着广泛生存空和发展空。

(福建省漳平法院叶炳) 案析公共政策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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